文件名称: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自备水源用户超定额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水务规范〔2021〕3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7-01
施行日期:
2021-08-01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自备水源用户超定额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水务规范〔2021〕3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城镇自备水源用户超定额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6月1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1年7月1日

 

上海市城镇自备水源用户超定额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水资源费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水资源〔2018〕60号)《关于对城镇自备水源用户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的通知》(沪发价管〔2020〕39号)规定,结合本市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开展对城镇自备水源用户超定额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除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水外,其他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含火力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取水户),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水务局负责超定额取水累进加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所属的上海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负责核准市管取水户的考核定额及水量,实施超定额取水累进加价工作。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核准区管取水户的考核定额及水量,实施超定额取水累进加价工作。

第四条(累进加价标准)

取水户取水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对其超额部分的取水量在原水资源费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按照《关于对城镇自备水源用户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的通知》(沪发价管〔2020〕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考核周期)

考核周期水量按照1个自然年为一个计算周期, 上海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取水户实际情况对计费周期进行调整,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取水部分按征收标准收取水资源费。如遇企业关停并转等情况,可在一个周期结束前进行开账。

第六条(考核定额的确定)

考核定额应当根据取用水定额标准确定。对特殊产业无定额参考时,综合考虑取水户的生产生活需要、用水效率、管理水平,结合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进行确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将考核定额告知取水户;对新办、续办《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发证机关应当在发证时书面告知考核定额。

当发生产业结构调整时,取水户应当及时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考核定额,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取水户。

第七条(取水计量要求)

取水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年取水许可量1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取水户选取的计量设施应符合接入水资源监控平台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八条(统计报表要求)

取水户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报表:

(一)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取水量、产量等相关资料的月报。

(二)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取水量和产量情况报表。

因表计日差、表计故障、爆管、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所产生的水量应在统计报表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超定额水量的核定)

考核周期结束后,超定额水量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超定额水量=实际取水量-考核定额×实际产量

第十条 (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资源费的收付)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取水户上年度定额执行情况告知取水户,并对超定额部分水量开具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取水户收到缴款通知书后,按要求将上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资源费缴入财政。

取水户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出通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取水户。

第十一条(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资源费用途)

实行超定额取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水资源费收入全部纳入国库。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