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本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消规〔2021〕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6-04
施行日期:
2021-07-01

正文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本市消防设施
物联网系统联网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上海市消防条例》《中共上海市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市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沪应急行规〔20201号)等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将智慧消防作为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能级的重要手段,纳入一网统管城市运行管理体系,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强力技术支持,现结合实际,就全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联网范围

本市下列范围内建筑管理单位应按照《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DG/TJ08-2251-2018)要求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并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

(一)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

(二)设有固定灭火系统的建筑。

二、系统联网方法

各建筑管理单位登陆上海消防数据对接平台(http://iot.shxf-119.com/),按照《社会单位-用户手册》步骤,将本单位管理建筑的消防物联网系统数据接入平台。

三、系统联网步骤

2021年底前,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优先接入本市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建筑消防物联网系统数据;2022年以后,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接入其他建筑消防物联网系统数据。

(一)大型商业综合体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二)超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

(三)其他建筑

其他应当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建筑。

四、系统联网应用

(一)联网单位应用

各建筑管理单位要积极应用上海消防数据对接平台社会单位管理功能,掌握本单位管理建筑的消防设施运行、告警、维护等情况,及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

(二)管理部门应用

各级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区两级架构,将消防物联感知数据联通接入一网统管各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实现消防物联数据融合共享、双向赋能,为城市火灾防控、灭火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本通知自2021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630日。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164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