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闵行区关于做好外贸“提质增效,稳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件编号:
闵经委规发〔2021〕6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7-13
施行日期:
2021-08-13

正文



闵行区关于做好外贸“提质增效,稳定发展”

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上海市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聚焦聚力闵行区外贸高质量发展,坚持创新发展,质量第一的理念,加快培育区内外贸发展新动能,实现贸易结构更加优化、贸易功能更加完善、贸易效益显著提升的发展目标,结合闵行实际,特制订以下意见:

一、  增强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

1.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对注册在闵行区,过去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贸企业,对其政策期内购买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等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保费予以支持。对投保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缴纳的保费,按照开具的实收保费发票金额给予50%的扶持,每年单户企业扶持上限100万元。市、区两级出口信用保险费扶持政策合计不超过保费发票金额进行扶持。

2.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提振品牌质量。鼓励开展重点领域产品质量攻关活动,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各类国家级、市级外贸示范企业、项目、平台。

对注册在闵行区,过去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贸企业,获评国家级外贸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平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上海市外贸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平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提供重点国际市场资讯支持。联合中国信保,免费为区内外贸企业提供重点国际市场和合作客户资讯,邀请外贸专家进行培训讲座,加强外贸企业运行情况分析,为区内外贸企业开拓新市场提供相关资讯支持,规避开拓风险。

4.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继续支持企业深耕发达经济体等传统市场。着力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合作,拓展亚、非、拉美等市场。对企业开展境外展会营销、境外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商标注册等相关国际市场开拓行为,鼓励支持企业申报《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扶持资金》。

二、  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   

5.助力虹桥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建设。结合《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和虹桥商务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要求,进一步探索虹桥常年展示交易平台、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及功能拓展,壮大一批贸易集成商,引入一批商品直销平台、国别商品交易中心;加强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建设,优化提升服务功能,吸引集聚一批国际经贸仲裁机构、国际贸易促进协会进驻,打造国际组织和贸易促进机构集聚高地;支持虹桥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协调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提供便利的跨境贸易金融服务;依托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建设,提升高端国际医疗服务,鼓励发展医疗服务贸易。

    6.充分发挥“漕河泾综合保税区”功能优势。研究符合综保区自身定位及功能优势的发展方向,借鉴国内优秀综保区经验,鼓励综保区内龙头企业产业链向两端延伸,释放多余产能,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发展格局;加强《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落实,在保税研发设计、跨境检测维修、期货交割、促进转口贸易等新功能上进行调研分析,为企业发展提供新机,赋能创新开放;利用政策叠加优势,吸引更多优质外贸企业落户园区,协助综保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打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新载体。

三、  持续优化企业服务

7.加大金融帮扶支持力度。积极发挥金融作用,鼓励外贸企业争取优惠信贷支持,降低外贸企业融资准入门槛,积极推广“信保+融资”的新型融资模式。

8.提升国际法律援助服务。充分发挥闵行区涉外法律服务志愿团效用及功能,及时为企业提供国际法律援助服务;积极联动贸促会、中国信保等相关机构,共享资源,加强外贸预警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开展贸易摩擦应诉,帮助企业解决贸易救济案件应对遇到的困难,通过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四、  营造贸易便利化环境

9.提升跨境贸易效率。支持区内符合条件企业享受海关推行的“两步申报”、“提前申报”、关税保证保险和汇总征税等便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保税监管的优化措施,分送集报业务与检验处置流程衔接畅通等服务。
    10.提升“无干预通关”覆盖面。支持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积极开展第三方采信商品试点工作,最大限度实现守法企业货物的“无干预通关”;鼓励相关企业享受海关业务网上办理、无陪同查验和在线稽核查等便利化服务。
    11.创新示范,努力寻求试点突破。鼓励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积极实施属地纳税人管理制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属地+”协同监管模式;协助相关企业探索优化生物医药产业特殊物品入境管理模式。

五、  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1年7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021年7月  日至2024年7月 日。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同一项目的扶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意见由区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