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闵行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闵民规发〔2021〕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7-29
施行日期:
2021-09-01

正文

闵行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持续保障和改善社会散居孤儿生活条件,切实提高本区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规〔2019〕10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孤儿、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1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1. 具有本区户籍,失去父母(父母双亡或失踪)且非集中供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保障对象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全日制大学阶段(大专、本科、高等职业教育)就读的。

二、发放标准

根据市民政局相关文件要求,明确本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每人每月1900元标准发放。今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根据市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不再另发通知。

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区民政局按照2000元/人/年的标准对本区社会散居孤儿在儿童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庆日进行走访慰问。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三、发放方式

1. 符合申请条件的被保障对象基本生活费经审核同意(本机关出具《同意发放通知单》)后,自申请受理当月起发放,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区民政局每月20日前发放基本生活费至被保障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2. 被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全日制大学阶段(大专、本科、高等职业教育)就读、需要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的,需提供学校就读信息,受理部门要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核定身份,办理增发手续,并从学制规定年限结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3. 被保障对象因死亡、年满18周岁、被收养或其父母重新履行监护责任等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4. 被保障对象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本机关同时出具《停发通知单》,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进行减员操作。

四、资金管理

1. 本区社会散居孤儿2000元/人/年的重大节庆日慰问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部分按实拨付以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2. 要加强对相关资金发放的管理工作,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情况及资金审批、发放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运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加强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    

3. 各街镇(莘庄工业区)要加强社会散居孤儿信息报送工作,每月及每季度要将辖区范围内的社会散居孤儿人数、资金安排、是否已获得最低生活费保障等情况联合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孤儿生活费的,由发放单位负责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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