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闵经委规发〔2021〕9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7-22
施行日期:
2021-08-22

正文


关于印发《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已经7月21日区文创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2021年7月22日

 

 

 

 

 


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闵行区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意见》(闵委发〔2018〕35号)和《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相关规定,推动文化创意产业更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本区文化创意产业载体的发展能级和水平,对照《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管理办法》(沪文创办〔2020〕2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的申报、认定、评估及相关管理工作。
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下简称“文创园区”)是指在本区范围内,依托一定物理空间载体,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以下简称“示范楼宇”)是指在本区范围内,依托楼宇作为物理载体,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色楼宇。
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空间(以下简称“示范空间”)是指在本区范围内,依托相对集中的物理面积,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空间。
第三条(工作机制)
区级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的标准制定、认定和评估工作在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文创领导小组”)指导下, 由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办”)牵头,区文创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共同负责,由区文创办授牌颁证。
建立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建设发展协调机制,由区文创办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房管局、区生态环境局等区文创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就产业布局、标准制定、认定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参与推荐、认定和指导等工作。
区文创办负责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的申报受理,组织认定和评估,开展季度、年度统计和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文创办负责辖区内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的初审推荐,配合区文创办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文创园区认定条件)
1、有明确的四至范围,权属明确;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布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建筑、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历史建筑保护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建筑面积一般在10000平方米以上;园区内的商业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园区完成建设改造,入驻率达到70%以上,且企业税收落地率达到70%以上;
3、有鲜明的产业定位和特色,产业门类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面积应占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
4、运营管理机构拥有5年以上园区运营权限;具备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及相关统计工作;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第五条(示范楼宇认定条件)
1、以独栋的楼宇作为主体;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布局;建筑、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历史建筑保护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具备一定的建筑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7000平方米,入驻率达到80%以上,且企业税收落地率达到70%以上;
3、具备鲜明的产业定位和特色,产业门类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面积应占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申报认定当年,已集聚10家以上相关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其中有影响力的代表性文创企业至少1-2家;
4、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优良的发展环境,有一定空间为文创产品提供展览展示、销售推广等保障与便利;
5、运营管理机构拥有5年以上楼宇运营权限;具备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能有效开展楼宇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驻的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提供政策咨询、产业对接、法务支撑,人才中介等公共配套服务。
第六条(示范空间认定条件)
1、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空间已建成并运营3个月以上;入驻率达到80%以上,且企业税收落地率达到70%以上;
2、产业门类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面积应占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其中有影响力的代表性文创企业至少1-2家;
3、运营管理机构拥有5年以上空间运营权限;具备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具有专职运营团队,能为入驻的创业者和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投融资、法务支撑、政策咨询和资源对接等创新服务。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报发布)
区文创办通过“闵行经委”微信公众号等相关信息平台发布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认定申报通知,原则上两年一次。
第八条(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当是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
2、申报企业应为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的实际运营管理单位,且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实地办公均在本区;
3、申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4、若申报企业是业主,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若申报企业是运营管理者,应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经营合同(如租赁合同等)和业主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5、入驻企业清单;
6、涉及改建、扩建工程(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的,需提供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验收材料(复印件);
7、涉及装饰装修工程的,需提供消防验收材料(复印件)、《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一般类装修工程)》(复印件)或《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特殊类装修工程)》(复印件);
8、申报文创园区的,另需提供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开发建设策划书、园区业态和形态建设情况;
9、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街镇初审)
申报企业根据要求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文创办。
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文创办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文创园区、楼宇和空间推荐给区文创办。
第十一条(区级评审)
区文创办在收到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文创办上报的推荐材料后,会同区文创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拟定区级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名单。
第十二条(区级认定)
拟定的文创园区、示范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名单提请区文创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通过公示的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由区文创办授牌颁证,有效期两年。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评估
第十三条(日常管理)
区文创办会同区文创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文创办负责对已认定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实施日常管理,包括基本信息登记、经济数据统计、企业经营分析、有关业务审批、相关政策落实等。
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安全责任、配套服务等管理制度。
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应积极引导入驻企业属地注册、建立入驻企业档案,配合所在区域相关职能部门对入驻企业开展管理与服务。
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应积极提升闵行文创品牌影响力,组织、推荐入驻企业参与文创行业活动、培训和评优工作,及时采集入驻企业活动、获奖获评情况等重要动态信息,并向区文创办报送,发挥好政企沟通桥梁作用。
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入驻企业二次装修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动态评估)
区文创办会同区文创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文创办,对已认定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专家对已认定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发展规划、公共服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文创产业推进工作等情况,力求全面反映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的建设现状和发展潜力。
第十五条(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评分等级包括优良、合格、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1、设施建设和业态发展未取得进展,与发展规划严重不符;
2、未按照要求完成企业服务、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3、运营管理水平差,客户满意度低;
4、在运营管理中存在不良记录;
5、在申报和评估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
区文创办责成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所属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文创办负责督促。
第十六条(奖惩措施)
经认定的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可享受本区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实,撤销其称号并予以公告,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1、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处罚;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3、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
4、其他性质严重情况。
对被撤销称号的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停止其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区文创办定期公开新认定和被撤销称号的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名单,以及区文创办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政策调整)
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的认定和评估条件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政策解释)
本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市级申报)
已认定为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的运营单位,可以申报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
第二十一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有效日期为2021年8月22日至2026年8月21日。《闵行区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闵经委发〔2018〕76号)和《闵行区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和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闵经委发〔2020〕62号)同时废止。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