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
金财规〔2021〕1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21-07-23
施行日期:
2021-08-01

正文

关于印发《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各直属企业:

为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2021723

 

 

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和《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区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包括全额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区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主要用于需要区级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等领域。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评审、预算安排、采购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管、资产管理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负责对财务监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申报和执行、会计核算、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负责指导、审核、监督检查本部门下属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申报与执行、会计核算、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等;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承担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申报与执行、会计核算、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调整与执行

第四条  预算编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做好项目库入库申报、下一年和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区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和未来三年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下一年度新增项目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获得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项目编报说明等资料。项目编报说明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投资概算、分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来源等。

区财政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遵循各类资金按比例配套的原则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确定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纳入项目库和中期财政规划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予以安排预算保障。

第五条  预算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或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建设,区财政局依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和签订的相关合同,结合项目财务监理机构出具的用款审核意见,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根据项目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  预算调整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如下规定进行操作:

1.分项和投资总额均不变,年度预算调整的

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确需调增当年度预算的,按照《金山区区本级财政支出预算调整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操作。

2.投资总额变化的

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以及投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投资总额的或者突破工程中标价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前向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财务监理单位的专项分析报告,同意后方可实施。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分项投资平衡调节,概算投资总额控制”的原则,按如下规定进行管理:

1)严格控制工程量增项。因单项工程量增加,造成项目建安费大于工程中标价的10%及以上的,应当由施工单位申报、财务监理和工程监理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新增招标范围以外的工作量部分,应通过重新比选或者重新招标,确系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需由中标单位实施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区建管委重新审核,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由本市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因勘察、设计及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编制等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实施的,不得支付增加部分的工程价款,先与第三方服务单位查明原因,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采取扣减服务费、按合同约定理赔等措施后,工程价款的增加额分情况操作:差额拨款单位,增加额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全额拨款单位,酌情相应扣减单位公用经费。项目建设单位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时,须在合同中说明此款内容,工程竣工前原则上不得全额支付服务费用。

2)分项调整、投资总额不超概算的。原则上概算批复中建安费、二类费、前期费不允许相互统筹使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等确需统筹的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经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按预算调整规定的程序操作。

3)投资总额超概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超概,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实施。

上述应当审批的事项,须在审批同意后实施。对增加工程量未经审核认定的、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标准未经批准的等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项目,区财政局不安排财政预算,不拨付相关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七条  资金拨付

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预算、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由财务监理机构出具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下达。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支付项目建设资金时需提供如下材料作为资金拨付的审核依据:(1)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财务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用款审核书面意见或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题报告;(3)建设工程合同、服务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第一次申请资金时提供);(4)工程监理对工程建设进度的书面审核意见;(5)付款凭证,包括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6)工程竣工验收后财务监理审价报告、区审计局审计报告、竣工决算批复等。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八条  拨付节点

项目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签订中标合同时要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工程款首付金额根据项目进度按实支付,原则上为合同价款的10%-30%;根据中标合同中约定,完成竣工验收后,拨付金额不高于工程合同价款的80%;审计结束后,按审计价款拨付至总额的97%,保留3%质量保证金或以银行保函形式预留质保金。

第九条  预备费动用

项目预备费原则上不予动用,若确需动用的,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并附财务监理单位出具的专题报告,由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建管委等部门共同审核通过后,方可动用预备费。

第十条  财务监理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进行全过程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具体按照《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及审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按照财政部基建财务管理相关文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区审计局依法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管理。

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应当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产管理,按照规定对项目资产开展登记、核算、评估、处置、统计、报告等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按项目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和费用,准确反映项目资金的投入、使用和结存情况。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评价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将绩效目标作为立项入库和事前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偏离、未达预期进度或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

项目建设单位应就项目基本概况、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区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部门评价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将相应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区发改委;配合完成区财政局统一组织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予以反馈及整改,配合区财政局做好结果应用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评价

区财政局根据《关于我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金山区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有影响或有代表性的重点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及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推进管理制度,依法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反映项目进度、概算控制、资金需求及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违规处理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局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暂缓、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1.无项目预算、超项目预算及超投资计划申请财政资金;

2.擅自扩大支出范围申请财政资金,或转移、侵占、挪用财政资金;

3.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4.未按规定程序申请资金;

5.未按规定提供有关合同、发票复印件等必需文件,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

6.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或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7.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七章    

第十九条  各镇(工业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