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行政处罚失信行为信用信息修复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水务规范〔2021〕4号
文件状态: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21-08-09
施行日期:
2021-08-09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行政处罚失信行为信用信息修复办法》的通知

沪水务规范〔2021〕4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行政处罚失信行为信用信息修复办法》已经2021年6月1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即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1年8月9日

 

  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行政处罚失信行为信用信息修复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信用信息主体就水务海洋领域的行政处罚失信行为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分工)

市、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按照“谁产生,谁修复”的原则,负责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意见反馈和信用信息主体知情权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失信行为信息:

(一)警告;

(二)罚款20万元以下的;

(三)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不足20万元的。

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

性的失信行为信息:

(一)  罚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三)一年内同一水务海洋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水务海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水务海洋违法行为查处的。

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

(一)在水务海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可修复的信息。

第五条(修复条件)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失信信息修复分别适用以下情形,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修复应符合以下条件:已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修复申请提起时,应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

(二)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修复应符合以下条件:已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修复申请提起时,应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已按照国家要求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交信用报告。

(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在五年查询期限内不可修复。

第六条(提出申请)

信用信息主体可通过“一网通办”网站,或者直接向原行政处罚行为作出的市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信用信息主体还可选择通过“信用中国(上海)”网站或者前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提交修复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

信用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登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应签名);

(三)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四)改正失信行为和消除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受理)

市、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市、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修复认定)

市、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修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用信息主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延期情况需及时告知信用信息主体和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市、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在完成审查后,要及时将修复结论书面反馈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第十条(信息处理)

市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同意修复的,应撤下相关网站上公示的信息,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