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2021年调整本区原乡镇企业退休的城镇户口居民生活费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金人社规〔2021〕3号
- 文件状态:
- 已失效
- 公布日期:
- 2021-07-21
- 施行日期:
- 2021-07-21
正文
关于2021年调整本区原乡镇企业退休的
城镇户口居民生活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金山工业区管委会:
为切实保障原乡镇企业退休城镇户口居民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口径,经研究,对我区原乡镇企业退休的城镇户口居民生活费作如下调整:
一、原乡镇企业工作的城镇户口居民(不包括因土地征用等各种原因户口农转非的对象或自理口粮户对象),因历史原因未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目前仍由各镇、金山工业区发放生活费的原乡镇企业退休的城镇户口居民。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原乡镇企业退休的城镇户口居民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调整生活费所需费用由原资金支付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21年7月21日起执行(以发布之日为准),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