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
沪民规〔2021〕1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7-26
施行日期:
2021-09-01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实施意见

沪民规〔2021〕11号

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民政部《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21〕18号)以及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2号)等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和坚决制止“乱收费”的工作要求,按照依法行政、综合施策、加强监管、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规范和引导本市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不断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能力和水平,为全面提升城市软实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一般包括三类,即会费(只针对会员)、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代行政府职能)。

1.会费。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收取会费应制定会费服务清单,专项管理,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按照行业协会商会宗旨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应当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相关情况。

会费标准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会费上限。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应当按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2.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对于其他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要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3.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严格禁止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

1.严禁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不得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

2.严禁利用行业影响力等强制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列入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3.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

4.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等字样及国家和本市明确禁止使用的名称。

5.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以及国家和本市明确禁止使用的名称。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

1.推行收费信息公示制度。本市行业协会商会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本市行业协会商会参加年度检查时,应如实填报收费项目。依据收费信息集中公示的要求,市、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年检填报内容,依托“信用中国”网站“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每年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

2.建立诚信自律公约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重点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承诺。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和要求,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自律公约,广泛征求会员企业、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多方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3.严格财务管理。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财务收支应全部纳入行业协会商会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财务往来。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应纳入行业协会商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市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将规范收费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要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紧扣“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和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实现合法合理收费,确保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巩固脱钩改革成果。在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任务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脱钩工作常态化,新成立和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按照“五分离、五规范”要求,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方面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切断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附政府部门或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等问题。

(三)进一步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乱收费”实行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定期曝光行业协会商会的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并将其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用评价、购买服务等工作的参考。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