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公行规〔2021〕6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8-23
施行日期:
2021-08-23

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公行规〔2021〕6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有关公安处(局):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部分“门弄号编订”第六项后增加:“轨道交通车站的地面出入口建筑物以其所在道路路名编订门弄号”;
    二、在第一部分“门弄号编订” 第八项后增加:“院墙内建筑物以院墙进口为起点,按S型顺序编订,一个门编订一个门弄号。无院墙建筑群中非道路侧建筑,以该建筑群中道路侧建筑门弄号编订‘之号’”;
    三、将第一部分“门弄号编订” 第九项修改为:“非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以该道路名称编订临时门弄号。未经市政府正式命名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以该道路临时路名先编订临时门弄号,待正式命名后再按规定编订正式门弄号。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编订临时门弄号”;
    四、将“市或区(县)地名办”统一修改为“市或区规划资源部门”,“市或区(县)建交委”统一修改为“市或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分(县)局人口办”统一修改为“分局人口办”,“区(县)”、“区、县”统一修改为“区”。 
    修改后的《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上海市公安局
    2021年8月23日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11年8月4日沪公发〔2011〕258号文发布,根据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通字〔2016〕71号)重新发布,根据市公安局《关于修改〈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行规〔2021〕6号)修改,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的门弄号管理,规范申请、受理、编订、制作及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方便居民群众生活,根据《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门弄号编订
    (一)房屋应当使用市或区规划资源部门、市或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命名的路名编订门弄号。编排顺序:按道路、里弄、村宅的走向,由东向西,由南向北(浦东新区由西向东、由北向南),左单右双的顺序编号。贯穿市郊的道路从市区到郊区,贯穿两个郊区之间的道路以道路名称第一个字为起点。但门弄号编订顺序原已颠倒或受地理条件限制必须颠倒编订的除外。 
    (二)门弄号应当按照顺序排列,两幢建筑物不得使用同一门弄号。20公里以内的道路,按每隔4米的间距编订门弄号;超过20公里的道路,按每隔6米的间距编订门弄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门弄号编订规定间距的,应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三)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以住宅小区四周道路名称编订门弄号。分期建造的住宅小区,应按规划平面图纸一次性编好门弄号。 
    (四)新建房屋(包括住宅小区)底层作商场、办公用房,楼上作居民住宅的,底层门牌以路名编订;楼上从前门分门进出的,可单独编号,从后门进出的,可编订弄内门弄号。 
    (五)住宅小区内建筑物门弄号编订以住宅小区进口为起点,按S型顺序编订,一个门编订一个门弄号。门内各套房间分层编室号。户号采用阿拉伯数字(一层为101、102、……二层为201、202、……,以此类推)。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衔接好的原则编号。 
    (六)高架或轨道下的房屋,以其所在的道路路名编订门弄号,并在路名旁注明“高架”或“轨道”字样,以示与道路两侧建筑物门弄号的区别。轨道交通车站的地面出入口建筑物以其所在道路路名编订门弄号。
    (七)现有建筑物之间的新建房屋或破墙开店的,按上述编订原则编订门弄号。相邻房屋之间无预留号的,以其前门弄号编订“之号”。“之号”按-1、-2、-3……顺序编订。 
    (八)楼群围建院墙并设有大门的,以院墙大门为单位编订门弄号。院墙内建筑物以院墙进口为起点,按S型顺序编订,一个门编订一个门弄号。无院墙建筑群中非道路侧建筑,以该建筑群中道路侧建筑门弄号编订“之号”。 
    (九)非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以该道路名称编订临时门弄号。未经市政府正式命名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以该道路临时路名先编订临时门弄号,待正式命名后再按规定编订正式门弄号。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编订临时门弄号。 
    (十)乡(镇)行政村辖区内的建筑物,以XX乡(镇)XX村(行政村)名称编订门弄号。编订原则是:以行政村进口处为首号,按每隔6至10米间距朝里连续编订(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10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具体编订要求如下: 
    1.行政村内村民户在50户左右的,不分单双按S型顺序连续编订。 
    2.行政村内村民户在100户左右的,并以一条道路分隔成二块住宅区的,以道路一侧为单号、另一侧为双号进行编订。 
    3.行政村内村民户在100户以上的,应划分成若干区域,每个区域加以代码,不分单双按S型顺序编订,101号至199号为第一区域;201号至299号为第二区域;301号至399号为第三区域,以此类推进行编订。 
    4.行政村内地形复杂的,可本着便于衔接的原则进行编订。 
    (十一)门弄号一般不予变动。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变更门弄号: 
    1.因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原因更改道路路名的。 
    2.门弄号编订混乱,有错号、跳号、重号等现象的。 
    二、门弄楼牌样式 
    (一)本市统一样式门弄楼牌的规格、样式、质料和颜色为: 
    1.铝质门牌分正式门牌和临时门牌两种,均采用防伪全反光膜材料,经冲压成型使阿拉伯数字突出的工艺制作,为长方形,绿底白字,其规格为:250×180×1(MM)。临时门牌右下角有“临”字样。 
    2.铝质弄牌。采用防伪全反光膜材料,经冲压成型使阿拉伯数字及弄字突出的工艺制作,为长方形,绿底白字,规格为:600×200×1(MM)。 
    3.铝质楼牌。采用防伪全反光膜的工艺制作,为长方形,上半部分绿底白字,下半部分为白底红字,规格为:800×500×1(MM)。 
    (二)特殊样式门牌的规格、样式、质料和颜色为: 
    1.铜质门牌。为长方形,黄铜质黑字,分为三种规格:一号式,300×220×1(MM);二号式,500×200×1(MM);三号式,500×350×1.2(MM)。 
    2.个性化门弄牌。依法确认的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经市局人口办批准同意后,可自行设计制作安装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的门弄牌。 
    三、门弄号受理与审批 
    (一)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需要编订门弄号的,应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弄号。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公安派出所查验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使用凭证等相关批准证明以及申请书(单位申请须由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个人申请须由产权所有者签名或盖章)。 
    2.公安派出所根据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勘察,在建房规划平面图上标注门弄号位置,填写《门弄号审批表》(见附件1),提出具体编订意见,附上加盖公安派出所核对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证明复印件,报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审核,并将相关审批信息录入门弄号编制管理系统。经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将审批材料报分局人口办审批。对编订涉及跨区门弄号的,由相关分局人口办审核后,报市局人口办审批。对批准同意的,由分局人口办签发《编订(变更)门弄号通知》(见附件2)。对未批准同意的,由分局人口办签发《门弄号审批决定意见书》(见附件3)。 
    3.公安派出所根据市局或分局人口办审批决定,对批准同意的,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放《编订(变更)门弄号通知》,并按门弄牌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门弄牌。对未批准同意的,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放《门弄号审批决定意见书》。 
    (二)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由公安派出所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填写《门弄号审批表》,提出具体编订意见,并将相关审批信息录入门弄号编制管理系统。报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分局人口办审批。经分局人口办批准后,公安派出所按门弄牌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临时门弄牌。 
    (三)对申请制作个性化门弄牌的,公安派出所应审核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市或区文物、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文物、优秀历史、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建筑物及同意制作个性化门弄牌的证明、个性化门弄牌设计图纸等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填写《个性化门弄牌审批表》(见附件4),附上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分局人口办审核后,报市局人口办审批。市局人口办批准同意后,签发《制作个性化门弄牌通知单》(见附件5),由公安派出所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批准的样式自行制作;对未批准同意的,市局人口办签发《门弄号审批决定意见书》后,公安派出所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放《门弄号审批决定意见书》,并告知制作统一样式门弄牌或铜质门牌。 
    四、门弄号审批期限 
    公安派出所自受理门弄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门弄号编订意见报分局人口办审批;分局人口办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经实地勘察后作出审批决定。其中编订涉及跨区门弄号的,分局人口办应当报市局人口办审批,由市局人口办会同分局人口办经实地勘察后作出审批决定。 
    五、门弄楼牌的制作 
    对申请制作统一样式门弄楼牌或铜质门牌的,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应将门弄楼牌制作信息逐一输入门弄号编制管理系统,分局人口办对派出所输入的门弄楼牌制作信息进行审核,分别于每月1日和15日之前将制作信息上报市局人口办,市局人口办审核、汇总后,于每月5日和20日前将制作信息送门弄牌制作厂家制作。门弄牌制作厂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 
    六、门弄楼牌的安装 
    门弄楼牌由公安机关负责监制,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负责门弄楼牌的安装。分局人口办收到厂方制作的门弄楼牌时,应当场进行质量验收。对经验收合格的门弄楼牌,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收到制作好的门弄楼牌后,打印门弄楼牌安装表,一并与制作好的门弄楼牌在3个工作日内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任务。派出所应指导并配合做好辖区门弄楼牌安装工作,确保门弄楼牌设置规范。具体设置、安装要求如下: 
    (一)门牌应设置在建筑物底层房屋门框的左上方或右上方,安装高度不低于1.80米。 
    (二)弄牌应设置在里弄街坊的弄口或者住宅小区的进出口,安装高度不低于2.50米。 
    (三)楼牌应设置在住宅小区内,每幢房屋的两侧,安装高度在二楼与三楼之间。 
    (四)门弄楼牌安装应醒目、统一、牢固,相同建筑物门弄楼牌安装高低应一致。在安装新门弄楼牌的同时,拆除旧的门弄楼牌。 
    七、门弄楼牌的费用承担 
    统一样式的门弄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建筑物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承担。 
    特殊样式的门弄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投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部门承担。 
    八、日常管理 
    (一)公安派出所应定期对辖区门弄楼牌安装、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向分局人口办和安装部门反馈未安装、安装不规范的门弄楼牌情况,确保门弄楼牌安装及时到位。 
    (二)公安派出所根据乡(镇)、街道在日常维护管理、城市网格化管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并获反馈的门弄牌缺失、污损的情况,做好门弄牌上报制作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应加强门弄牌基础信息的维护更新工作,每月组织对辖区门弄牌基础信息进行一次实地核对,在门弄牌基础信息数据库内注销依法拆除建筑物的门弄牌信息、据实增加新编订或更改的门弄牌信息,确保门弄牌基础信息鲜活、准确。 
    (四)分局人口办对经批准同意更改的门弄号填写《门弄号变更对照汇总表》(见附件6),每季度上报市局人口办,经市局人口办整理汇总后上报市局指挥部,由市局指挥部通过公安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因新辟道路、更改路名等原因变更门弄号的,公安机关应在市或者区规划资源部门、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下,3个月内完成门弄号编制、变更工作。 
    (六)市局人口办、分局人口办应定期对全市门弄楼号编订、门弄楼牌设置和门弄牌基础信息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督促整改,促进门弄号规范化管理。 
    九、法律责任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照《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的,由市或者区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移动、拆除门弄号标牌,或者影响正常使用,或者造成损坏的,由市或者区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十、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公发〔1999〕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门弄号审批表

2.编订(变更)门弄号通知

3.门弄号审批决定意见书

4.个性化门弄牌审批表

5.制作个性化门弄牌通知单

6.门弄号变更对照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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