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交行规〔2021〕8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8-16
施行日期:
2021-09-18

正文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交行规〔2021〕8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9日第1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7日止。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十日


上海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本市交通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本市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司法机关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主体在交通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从事公路、水运、轨道交通、地方铁路、城市道路和其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试验检测单位等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单位。

从业人员主要包括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通建管中心)负责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信息。

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交通安质监站)负责采集并归集安全质量监管中发现的不良行为信息。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交通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

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活动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的内容及征集方式)

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是指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资格情况,主要业绩和承建的项目;以及从业人员的姓名、职务、取得的资格、证书,以及业绩等情况的信息。

市场主体基本信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获取,从业单位应当及时补充、更新、维护本单位市场主体基本信息。

第七条(良好行为信息的内容及征集方式)

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指受到国家或者本市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与交通建设有关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从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交通建管中心归集良好行为信息,及相关表彰奖励的确认文件。

第八条(不良行为信息的内容及征集方式)

不良行为信息主要包括:

(一)交通建设方面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依法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息;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等。

市交通安质监站、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交通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市交通建管中心归集不良行为信息,其他不良行为信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获得。

第九条(信用评价信息)

信用评价信息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信用评价规则和本市制定的信用评价标准,以及对市场主体从业行为状况的信用评价结果。

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制定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并定期调整发布。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评价该项目其他市场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承发包、履约等情况,并定期向市交通建管中心归集评价记录。

第十条(信息发布及发布期限)

信用信息真实性由填报单位负责,由市交通委统一发布。信用信息发布期限设定如下:

(一)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发布期限为长期;

(二)其他信用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为2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发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信用修复)

鼓励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信用信息修复有关规定,通过主动改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二条(信息修改原则)

已公开或者使用的信用信息需要修改的,应当向市交通委书面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予以相应的调整。

第十三条(信息共享)

市交通委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社会信用管理机构等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应用)

鼓励管理部门、从业单位、相关行业协会和机构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经济活动中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

激励措施包括:

(一)在交通建设领域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

(二)在交通建设领域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额度,提前返还质量保证金等优惠奖励;

(四)在交通建设行业表彰评优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惩戒措施包括:

(一)在交通建设领域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二)在交通建设领域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三)限制参加交通建设领域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活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违反信用信息管理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