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国资委规〔2021〕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1-07-13
施行日期:
2021-07-13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国资委规〔2021〕2号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提高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水平,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办〔2012〕2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各监管企业要切实履行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主体责任,将实际控制企业纳入管理范围。落实岗位职责,境外产权管理工作应当设立专责专岗,确保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各监管企业要立足企业实际,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具备条件的应当结合所在地法律、监管要求和自身业务,建立分区域、分板块等境外产权管理操作规范及流程细则,提高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各监管企业要严格境外产权登记管理,应当通过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信息系统)逐级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掌握境外产权情况。

三、各监管企业要加强对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持续动态管控。严控新增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确有必要新增的,统一由监管企业批准并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对于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产权保护,并根据企业所在地法律和投资环境变化,及时予以调整规范。对于特殊目的公司,要逐一论证存续的必要性,依法依规及时注销已无存续必要的企业。

四、各监管企业要强化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的决策及论证管理,境外国有产权(资产)对外转让、企业引入外部投资者增加资本要尽可能多方比选意向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方并竞价交易。

各监管企业内,涉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的,可以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201号)等相关规定,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采用零对价、1元(或1单位相关货币)转让等方式进行。

五、各监管企业要加强境外资产评估管理,规范中介机构选聘工作,条件允许的依法选用境内评估机构。

六、各监管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监管企业控股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监管企业控股企业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境外国有产权,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依据评估(估值)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价格。

注销已无存续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已无实际经营、人员的休眠公司,或境外企业与其全资子企业以及全资子企业之间进行合并,监管企业经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估值)。

七、各监管企业要加大境外产权管理监督检查力度,与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巡视、法律、财务等各类监督检查工作有机结合,实现境外检查全覆盖。每年对境外产权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产权主要分布区域、资产规模、经营业务、公司治理、上一年度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特殊目的公司整体情况及规范情况、境外国有资产评估(估值)及流转情况、境外产权监督检查情况等。

各监管企对境外产权管理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或报告市国资委。

八、监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沪府办〔202040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重大决策终身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九、各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应当参照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操作细则,并报市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