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浦财规〔2022〕1号
文件状态: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22-01-29
施行日期:
2022-03-01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财规〔2022〕1号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2129

 


 

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发〔20213号)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指导意见》(沪财会201573号)和《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财政扶持办法》(浦府规2022 1号),不断提高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自贸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户管所属浦东新区的下列服务对象:

1、入驻经新区科经委备案登记的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内的小微企业,且满足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2注册在自贸区的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且满足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3、有融资需求,经商业银行或小贷公司初审后有贷款意向,需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小微企业。

4、入驻经新区民政局认定的社会组织基地的社会组织,且满足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符合上海“四大品牌”建设,以及《浦东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规定,共6大类23小类,具体包括制造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环保行业、文化服务业等。

本办法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代理记账机构选聘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投标结果,择优选取部分代理记账机构作为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供应商,由服务对象在中标代理记账机构中自行选择,并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一年一签。

三、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范围

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范围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服务对象接受代理记账提供上述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属于本办法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范围。

四、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期限、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1、服务期限。服务期限自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签订月份起,最长累计不超过24个月。

2、费用标准。按一般纳税人不高于800//户、小规模纳税人不高于600//户。

实际费用结算按代理记账机构的实际中标价与文件规定费用孰低执行。

3、支付方式。费用按季度结算,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至服务对象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

五、申报流程

(一)申请表格下载

服务对象从浦东财政网(http://www.pudong.gov.cn/czj/)下载“浦东新区小微企业申请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

(二)材料准备

服务对象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近三个月社保缴纳情况表或税务电子缴款凭证以及实际经营情况说明(零申报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会计报表。

4、贷款意向书(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提供)。

5、其他有关材料。

(三)材料报送

由中标代理记账机构将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汇总后报送浦东新区财务会计管理事务中心;或由小微企业自行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浦东新区财务会计管理事务中心。

(四)审核

浦东新区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可享受代理记账服务的服务对象名单。

(五)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

对经审核通过后的服务对象,须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六)代理记账费用结算

代理记账机构按季度向浦东新区财政局提出费用结算申请,并于当年度首次结算申请时提供代理记账委托合同(原件),浦东新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拨付。

六、管理和监督

1、服务对象不得重复申请享受代理记账服务。

2、服务对象发生注销、迁移至外区、非持续经营等情形的,代理记账机构应终止代理记账服务。

3、对骗取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浦东新区财政局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要求代理记账机构返还已拨付的代理记账费用,取消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服务资格,并对服务对象和代理记账机构诚信情况作记录。

4代理记账机构定期向浦东新区财政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服务对象的会计报表。

5、依托“浦东新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平台,通过日常监管、“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中标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6、根据“小微双创”政策相关规定,及时在浦东新区财政局网站公示中标代理记账机构、联系方式、年度补贴金额等信息。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22年1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的要求执行。

2、本实施办法由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申请“浦东新区财政局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小微企业行业类型

行业类型

行业分类大类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制造业

C2659

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C27

医药制造业

C3099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C358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C3591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

C381

电机制造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I642

互联网信息服务

I643

互联网平台

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L723

法律服务

L724

咨询与调查

L726

人力资源服务

L728

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

M7520

知识产权服务

M7530

科技中介服务

M7540

创业空间服务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N771

生态保护

N772

环境治理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R8610

新闻业

R862

出版业

R8810

文艺创作与表演

R905

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和经纪代理服务

 


 

附件2

 

浦东新区小微企业申请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年、月)


注册资金(万元)


业务范围


联系人


手  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网  址


注册地址及邮编


经营地址及邮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所属税务所


营业收入(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从业人数


二、申请单位类别(请选择)

入驻经新区科经委备案登记的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内,且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

注册在自贸区的战略新兴产业或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且均满足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有融资需求,经商业银行或小贷公司初审后有贷款意向的小微企业

入驻经新区民政局认定的社会组织基地内,且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

三、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近三个月社保缴纳情况表或税务电子缴款凭证以及实际经营情况说明。

3、会计报表

4、贷款意向证明书(贷款小微企业)

5、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承诺

    本公司(单位)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承担相应责任,并已知晓《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五、审核流程

孵化器、社会组织基地

受理意见


                盖章:             

                日期:             

浦东新区财政局意见


                盖章:             

                日期:             

备注:1、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的认定,是指注册登记(设立)之日至申请日不超过24个月(含24个月)计算。

3、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按已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或税务电子缴款凭证以及经营情况确定。

4、孵化器和社会组织基地的服务对象需加盖孵化器和社会组织基地公章。

5、本表一式四份,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请采用双面打印)。








 

 

 

 

 

 

 

 

 

 

 

 

附件3

贷款意向证明书

 

财政局:

 

经初审,我行(或公司)对(小微企业)有贷款意向,但需要其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

 

联系人:电话:

 

 

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代理记账委托合同

编号

甲方:(小微企业)乙方:(代理记账机构)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手机:手机:

传真:传真: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一、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

根据《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账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

1、甲方对提供给乙方的财务、会计及相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甲方应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并与乙方所提供的账面数据相校对。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填制“代理记账原始凭证交接表”等相应交接表。

4、甲方应及时更正和补充乙方退回的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

乙方:

1、根据甲方经营业务和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应对甲方提出的会计处理进行解释。

3、向甲方提供日常业务咨询和财务分析。

4、乙方按规定装订会计资料和移交会计档案。

5、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以任何方式透露相关内容。

6、对甲方示意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拒绝。

三、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从实际会计做账月份起算,一年一签。本次服务期限自年月起至年月止。

四、服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根据《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规定,甲方为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每月代理记账费用标准为元(人民币整)。乙方按季通过规定流程向浦东新区财政局提出费用结算申请。

五、协议的终止

甲方或乙方发生违反《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应终止本合同。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履行期间,因过失、过错被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由过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七、其他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由乙方当年度首次申报代理记账费用结算时一并递交。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件5

代理记账费用结算申请

东新区财政局:

本机构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累计为  户小微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其中新增  户),共计代理记账费用    元(详见《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资金申报汇总表》)。

联系人及联系手机:   

   代理记账机构银行账号:

 

 

                      代理记账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浦东新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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