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长发改规〔2022〕1号
文件状态: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22-05-16
施行日期:
2022-06-15

正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条例和国家、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长宁区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条(适用对象)

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条(职责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预算需求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认定评审等政策实施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区投促办、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机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虹桥办、区东虹办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主管领域项目的计划编制、初审及后续监管。

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扶持方式

扶持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本办法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

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下达本区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减排降碳相关资金,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支持打造低碳产业生态

(一)双碳类基金。鼓励企业发起设立碳中和基金等双碳类基金,主要投向节能环保、新能源、绿色技术等领域,对基金运作主体参照区内相关金融产业政策予以支持。

(二)企业运营扶持。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双碳企业,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并取得良好成效,经认定,按其对区域发展综合贡献给予一定运营扶持。

(三)低碳产业园区。鼓励各类园区(科技园区、文创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及楼宇打造低碳产业生态主题园区,对低碳产业达到一定集聚度或贡献度的园区和楼宇,经认定,每年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三年。

(四)低碳技术创新。对于首次认定的低碳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按照国家级、市级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五)低碳发展联盟。对于致力于实现碳中和、推进科学碳减排的倡议机制或联盟组织,经认定,对发起机构按照该倡议机制或联盟组织年度活动经费的50%给予支持,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连续支持3年。

第七条(支持实施节能降碳项目)

(一)产业节能降碳

1.节能技术改造。用能单位通过对现有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改造,或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节能管理新模式,实现年节能50吨标准煤及以上,按照10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2.清洁生产。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市级审核评估验收,按照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贴。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补贴5万元,在100万元及以上补贴10万元。

(二)建筑节能降碳

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降碳项目,其中公共建筑应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长宁区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联网。

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竣工且至少经历一个完整的制冷季和采暖季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每平方米补贴25元;下降15%(含)至20%,每平方米补贴15元;下降10%(含)至15%,且采用了调适、用能托管等节能新模式,每平方米补贴10元。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2.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经认定的新建或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单体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项目运行满一年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以上海市新建建筑节能标准(65%节能率)为基准,按照项目建设增量成本的50%给予补贴,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300元,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0万元。按照《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0〕541号)有关规定已享受过容积率奖励的项目不在补贴范围内。

3.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运行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的建筑,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每平方米补贴50元;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其中,二星级和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应分别在2.5万平方米和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应在0.5万平方米以上。

4.电力需求侧响应。对与需求侧管理单位签订让电协议,随时可中断用电实施需求响应的公共建筑,经认定,根据让电电量按照每千瓦时2元给予补贴,单幢楼宇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三)交通节能降碳

1.充电桩示范小区。创建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的项目,按充电设备金额的30%对充电设施(含解决油车占位的停车设施)给予补贴,其中直流和交流充电设施每千瓦补贴分别不超过600元和300元。给予示范小区一次性补贴,其中3-5个车位补贴上限3万元,6-10个车位补贴上限5万元,10个车位以上补贴上限8万元。

2.停车治理先行(错峰停车)。停车场库公共充电桩和60千瓦以上快充充电桩占共享泊位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10%和3%,补贴5万元;达到20%和6%,补贴8万元;达到30%和9%,补贴10万元。公共充电桩(含快充充电桩)应全部接入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

(四)合同能源管理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应在20吨标准煤及以上,其中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按照8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节能量保证型项目按照6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诊断费按照2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诊断费补贴不超过6万元,合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五)可再生能源利用

新建且完成并网的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根据公共机构和非公共机构的分类,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和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对于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完成并网的产权所有者,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其他节能降碳项目

对于本市要求本区给予区级财政资金配套的节能降碳项目,按照要求给予资金匹配。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项目,按照区政府批复给予支持。

第八条(支持绿色低碳试点示范)

(一)园区低碳节能改造。结合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存量低效园区(楼宇)进行低碳节能示范改造,单个项目中各类建筑面积总和应达到0.3万平方米以上。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及以上,按照节能改造投资的15%给予补贴;项目运营满一年后,实现预定企业落地目标和经济贡献的,按节能改造投资额的30%追加补贴。单个项目合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二)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经认定,对创建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和上海市低碳社区的前期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的支持;对气候韧性社区等示范试点项目的前期费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三)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经认定,按项目总投资的1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四)碳普惠应用场景开发和“零碳+”项目经认定,对接入全市碳普惠平台的应用场景开发项目和零碳商超、零碳园区等“零碳+”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支持提升低碳发展影响力)

(一)重大活动。对在长宁区举办的国际级或国家级影响力绿色低碳产业或发展峰会、重大论坛或分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经认定,按照活动费用的50%给予补贴,其中国际级别、国家级别和地方级别活动的补贴分别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

(二)先进表彰。对于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节能低碳荣誉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支持,包括能效领跑者、上海市绿色更新改造项目等;对获得知名节能低碳评选奖项的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支持,包括“蓝天杯”高效机房(能源站)优秀工程等;对区公共建筑能效对标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支持;对区能耗“双控”评价考核优秀单位给予10万元支持。获得区级荣誉的同一单位不得连续两年获得支持。

第十条(支持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

(一)用能单位管理。对能源审计项目,按照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对实施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的单位,经认定,按照改造费用的20%给予补贴,其中仅实现一级(关口)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补贴不超过5万元,同时实现二、三级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合计补贴不超过15万元;用能单位承诺碳中和目标,开展前期工作并形成行动方案,经认定,按照前期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单位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市级部门认定的节能降碳示范试点项目,按照前期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二)政府部门管理。支持节能降碳基础工作,包括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等重点项目前期排查、能源审计、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等;支持节能降碳咨询服务工作,包括产业招商能效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提升、建筑能效对标公示管理、光伏和充电桩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支持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技术产品推广以及主题日活动等;支持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的组织申报、受理审核、项目评审等工作。

(三)“双碳”数字智管平台。支持建筑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和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整合公用事业、政府节能管理、区域能源设施运营等双碳管理领域数据,应用智能物联网技术,提升和拓展服务和管理功能,结合“一网统管”,探索建设数字智管平台。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可进行相应优化调整;如遇上级新出政策,可进行条款增补。

(二)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施行。

(三)涉及载体建设、技术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产业打造、技术落地、场景应用、示范标杆有重大影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处理。

(四)区发改委会同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区发改委、区投促办等涉及扶持资金的预算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扶持项目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扶持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由各项目管理单位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2261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后至生效日之间的部分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充电桩示范小区、停车治理先行、“双碳”数字智管平台、政府部门管理。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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