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 文件编号:
- 沪住建规范〔2022〕6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2-02-23
- 施行日期:
- 2022-02-23
正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202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我委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基准》)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基准》序号 30“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删除《基准》序号 35“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三、将《基准》序号 5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改为序号 51并作修改;
四、将《基准》序号 5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改为序号 52并作修改;
五、将《基准》“注”序号 8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建设工程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例如:未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裁量基准序号 5),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裁量基准序号 7),则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现将修改后形成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沪住建规范〔2020〕22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