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三)
文件编号:
沪市监规范〔2022〕11号
文件状态: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22-07-11
施行日期:
2022-08-01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司法局

 

 

沪市监规范〔2022〕11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免罚清单(三)》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现将《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三)》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司法

2022年78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三)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要求,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酒类广告出现饮酒的动作,但广告仅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但广告仅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但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时当事人登记设立不满3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4.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供应商、经销商在本企业网站和经营场所均未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申请设立登记并通过审核的;

6.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代表机构未依照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但在下年度3月1日前完成补报,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8.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9.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未履行作出的优惠承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10.违反《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计量校准机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器具校准服务,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11.违反《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计量校准机构超出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合格范围开展校准,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12.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但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恢复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效力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废止,《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中第1、2、29、30项不再适用,第3项中“《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改为“《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4项中“《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改为“《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中第2、3项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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