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农委规〔2022〕6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2-11-04
施行日期:
2023-01-01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为进一步稳定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促进本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生态资源保护、提升产业整体效益,现将有关农业绿色生产补贴管理要求予以细化明确,具体如下。

一、严格支持范围及方向

(一)支持范围: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承担农业生态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任务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支持方向:主要用于支持从事粮食、蔬菜等种植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农作物、水产、畜禽高效绿色种养殖技术的推广与使用;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绿色农产品发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如农药包装、地膜等回收利用,畜禽、水产养殖场粪污、尾水资源化利用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农产品品牌建设等农业生产及创新改革任务。

二、严格资金测算及分配

(一)对涉农区:按照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

1.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业耕地面积、粮食种植面积、蔬菜种植面积、油菜大豆种植面积、水产养殖面积、畜禽养殖规模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2. 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国家和本市明确要求完成的事项,农业农村重大规划任务,其他为指导性任务。政策任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适当调整。

3. 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任务完成率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二)对市属涉农单位:按照具体补贴标准和工作任务据实安排资金(标准详见附件),纳入市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管理。

三、严格资金使用及管理

(一)管理方式:对涉农区实行“任务清单”管理,除用于约束性任务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区可以按照指导性任务要求,在本支持方向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资金原则上由区级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对市属涉农企业按照市级下达工作任务组织相关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资金原则上由市级直接拨付。

(二)管理要求: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制定本区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并做好相关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批复工作,于市级任务清单下达后2个月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案报备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及时按照各区规定程序办理,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三)绩效评价: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按时组织对上一年度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指标表和自评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绿色生产补贴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该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21〕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专项有关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种植业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2. 蔬菜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3. 畜牧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4. 农机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5. 渔业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6. 农产品质量监管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1

种植业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约束性任务)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二)分配测算方式

对各涉农区按照基础因素和考核因素进行分配,基础因素(上一年度水稻生产面积)占90%、考核因素占10%。市属企业(单位)采用直接补贴方式,先预拨后清算。

(三)补贴标准

将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按照水稻种植面积予以补贴,其中:

1. 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 市属企业(单位)补贴260元/亩。

(四)考核办法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100亩以上水稻经营主体种植面积上图情况

50分

水稻规模化经营主体,水稻种植面积上图率达到年度绩效目标的,得50分;上图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100亩以上水稻经营主体信息直报情况

50分

水稻规模化经营主体,水稻生产农事操作信息(电子档案)上网直报率达到年度绩效目标的,得50分;上报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合计

100分


每年市农业农村委对照上述内容和标准组织考核。其中:总分≥90分,绩效系数为1;80≤总分<90分,绩效系数为0.8;70≤总分<80分,绩效系数为0.5;60≤总分<70分,绩效系数为0.3;60分以下,绩效系数为0。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油菜大豆、约束性任务)

(一)补贴对象

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且承担全市油菜、大豆任务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二)分配测算方式

围绕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区域。按照国家下达的油菜和大豆任务,分解到相关区和单位,原则上只补贴下达任务部分,按照面积任务分配资金,并采用直接补贴方式。

(三)补贴标准

1. 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 市属企业(单位)油菜补贴150元/亩,大豆补贴300元/亩。

(四)考核办法

对照市级下达油菜、大豆种植任务面积指标,未完成种植面积的按比例扣减。

三、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指导性任务)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有关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二)分配测算方式

对各涉农区按照基础因素和考核因素进行分配,基础因素(上一年水稻种植面积)占70%、考核因素占30%。市属企业(单位)资金分配,基础因素占90%、考核因素占10%。

(三)补贴标准

1. 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 市属企业(单位)绿肥种植、冬季深耕,根据实际面积分别补贴75元/亩和50元/亩;有机肥使用、绿色防控技术应用等水稻绿色生产技术应用,根据水稻种植面积补贴15元/亩。

(四)考核办法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绿肥(深耕)面积、有机肥(含农家肥)施用面积、水稻绿色防控技术应用面积等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措施

40分

化肥农药减量技术应用面积与上年持平或略增,得4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化肥农药减量目标

20分

年化肥农药使用量与上年持平或略减,得20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定点监测土壤有机质含量

20分

耕地定点监测(市500个,区500个)数据中土壤有机质含量数据,持平或提升,得20分,下降的不得分。

耕地等级

20分

耕地等级(1-3等地占比)与上年持平或略增得20分,下降的不得分。

合计

100


每年市农业农村委对照上述内容和标准组织考核。其中:总分≥90分,绩效系数为1;80≤总分<90分,绩效系数为0.8;70≤总分<80分,绩效系数为0.5;60≤总分<70分,绩效系数为0.3;60分以下,绩效系数为0。

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指导性任务)

(一)补贴对象

各涉农区,光明食品集团、上实公司。

(二)分配测算方式

对各涉农区按照基础因素和考核因素进行分配,基础因素(播种面积、回收重量)占70%、考核因素占30%。光明食品集团、上实公司等企业采用直接补贴方式,先预拨后清算。地产农投等企业纳入属地管理。

(三)补贴标准

1. 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 光明食品集团、上实公司等企业按照年度实际回收处理数量补贴6000元/吨。

(四)考核办法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

20分

有回收点和回收处置相关制度的,得20分。否则不得分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100%

40分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100%,得40分;年度检查考核中发现田头有废弃农药包装物的,扣20分。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率95%以上

40分

年处置率达到95%以上,得40分;未达到的扣20分。

合计

100


每年市农业农村委对照上述内容和标准组织考核。其中:总分≥90分,绩效系数为1;80≤总分<90分,绩效系数为0.8;70≤总分<80分,绩效系数为0.5;60≤总分<70分,绩效系数为0.3;60分以下,绩效系数为0。


附件2

蔬菜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蔬菜农资、约束性任务)

(一)补贴对象

本市范围内从事常年菜田约束性任务的蔬菜种植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二)分配测算方式

按照蔬菜实际种植面积,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补贴分配。

(三)补贴标准

1. 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 市属企业(单位)补贴50元/亩。

(四)考核办法

对照市级下达蔬菜常年种植任务面积指标,未完成种植面积的按比例扣减。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蔬菜上网补贴、约束性任务)

(一)补贴对象

纳入本市农业生产作业信息直报体系、实施生产过程电子化管理的10亩以上规模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二)分配测算方式

对照本市农业生产作业信息直报体系中实际完成全生产周期的蔬菜并符合条件的种植亩次测算,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补贴分配。

绿叶菜单位面积全年补贴上限为5个亩次,其中夏季绿叶菜上市(6月1日--9月30日)2亩次及以上,冬季绿叶菜上市(12月1日--3月31日)2亩次及以上。绿叶菜和其他蔬菜轮作的合并计算,最高上限为5个亩次。

其他蔬菜单位面积全年补贴上限为1亩次。多年生蔬菜按年1个亩次计算,季节性菜田种植绿叶菜符合“两淡”期间上市条件并纳入计划的可纳入补贴范围,套种、间作蔬菜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

1. 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 市属企业(单位)上网绿叶菜种植补贴120元/亩次,其他上网蔬菜种植补贴50元/亩次。

(四)考核办法

结合市、区、镇各级各类生产大检查、执法检查和生产信息核查等常规工作,加强对蔬菜种植面积数据的核查。其中:补贴对象出现1次种植品种不实信息,按实际情况扣减补贴资金;不实信息超过1次以上的,扣除全部补贴资金的50%;有恶意骗补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地膜回收(指导性任务)

(一)补贴对象

各涉农区,以及有关市属企业(单位)。

(二)分配测算方式

对各涉农区按照基础因素和考核因素进行分配,基础因素(蔬菜及其他作物地膜回收数量)占70%、考核因素占30%。市属企业(单位)采用直接补贴方式,先预拨后清算。

(三)补贴标准

1. 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 市属企业(单位)补贴1500元/吨。

(四)考核办法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地膜回收机制

50分

有回收点和回收相关制度的,得50分。否则不得分

地膜回收率

50分

地膜回收率达标,得50分;未达标按同比例扣分

合计

100


每年市农业农村委对照上述内容和标准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分配资金。


附件3

畜牧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一、强制免疫补助(约束性任务)

(一)补贴对象

1.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贴对象为本市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和符合备案条件的新建规模养殖场,根据“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要求自愿申请,并经各区农业农村委或光明集团审核,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的规模养殖场。散养户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仍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

2. 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对象为本市乡镇和村从事畜禽强制免疫、加挂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疫情观察和报告、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防疫工作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散养畜禽是指存栏规模在500头以下或年出栏1000头以下的猪、羊等牲畜,存栏规模在2000羽以下或年出栏10000羽以下的家禽)。

(二)分配测算方式

根据农业农村部和我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规定,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三个强制免疫病种实施“先打后补”。强制免疫病种如有变动,按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调整实施。

1. 猪口蹄疫疫苗年度补助经费=推荐免疫剂量×每年或每批免疫次数×(年内出栏数+种猪年均存栏数)×疫苗补助单价

2. 奶牛口蹄疫疫苗年度补助经费=推荐免疫剂量×每年免疫次数×年均存栏数×疫苗补助单价

3. 羊口蹄疫疫苗年度补助经费=推荐免疫剂量×每年或每批免疫次数×(年内出栏数+年末存栏数)×疫苗补助单价

4. 种蛋禽禽流感疫苗年度补助经费=推荐免疫剂量×每年免疫次数×年均存栏数×疫苗补助单价

5. 肉禽禽流感疫苗年度补助经费=推荐免疫剂量×每批免疫次数×年内出栏数×疫苗补助单价

6. 羊小反刍兽疫疫苗年度补助经费=推荐免疫剂量×每年或每批免疫次数×(年内出栏数+年末存栏数)×疫苗补助单价  

(三)补贴标准

实施“先打后补”政策的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单价、推荐免疫剂量、免疫次数另行明确。散养户的强制免疫工作仍采取实物方式分配发放。

(四)考核办法

根据部、市、区三级专项检查情况,结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年度考核结果,对照相关方案要求,加强对强制免疫的核查。

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牲畜注射费不低于2元/头次,家禽注射费不低于0.3元/羽次,由各区根据畜禽养殖分布、工作量等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并安排发放。

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约束性任务)

(一)补助对象

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本市生猪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饲养过程中因病死亡的或者其他原因死亡的病害猪,不包括因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病害猪。流产、死胎和木乃伊胎不予补助)。

(二)分配测算方式

根据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数量,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补贴分配。

(三)补贴标准

将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其中:

1.对已完成初次免疫并佩戴畜禽标识的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补贴80元/头。

2.对未完成初次免疫或未佩戴畜禽标识的仔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补贴40元/头。

(四)考核办法

根据部、市、区三级专项检查情况,加强对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数量的统计和核查,补贴对象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率未达到100%的,按比例扣减补贴资金;发生随意抛弃病死猪事件的,取消其年度全部补助。

三、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约束性任务)

(一)补助对象

1. 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在屠宰环节中检出病害猪的货主,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

2.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将病害猪(含病害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本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二)分配测算方式

根据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数量,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补贴分配(其中病害猪检出率超过5‰的,按照5‰核算补助)。

(三)补贴标准

病害猪损失补贴800元/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80元/头。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每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四)考核办法

根据部、市、区三级专项检查情况,加强对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猪数量的统计和核查,补贴对象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率未达到100%的,按比例扣减补贴资金;发生病害猪流入市场事件的,取消其年度全部补助。

四、畜禽养殖相关强制扑杀补助(约束性任务)

本市对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品种,相关强制扑杀补助按照农业保险条款规定进行赔付,财政不再给予补助。未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品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给予补助。


附件4

农机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约束性任务)

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是指统筹使用中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对象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农业机械实施的定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取得土地经营权,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补贴对象自主选机购机,对购买机具真实性负责。享受市级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五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以租赁等名义变相转卖。受本市重大建设规划调整等特殊因素影响确需转卖的,须经所在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违反此规定的转卖行为,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分配测算方式

对各涉农区按照基础因素和政策因素进行分配,基础因素占15%,政策因素占85%。市属企业(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对照机具补贴标准,安排分配资金。

(三)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分为国家补贴范围和地方补贴范围两类。国家补贴范围是指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使用中央和市级资金的品目范围。地方补贴范围是指由本市根据实际需求,按照专家评审选优等程序确定,使用市级资金的品目范围。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另行明确。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且中央、市级财政补贴定额原则上不超过该补贴机具市场平均价格的5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定额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另行明确。

(四)考核办法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共同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属企业负责本区域需求测算、对象复核、结算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属企业下属部门负责对象核实、实地核机、结算初审等工作。市级每年向涉农区和市属企业下达任务清单和考核指标,年底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对没有达到指标要求的单位下年度减少资金安排。

二、推广绿色生产机械化技术(指导性任务)

(一)补贴对象

1. 本市范围内成功创建蔬菜生产“机器换人”示范基地,蔬菜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5%的园艺场。

2. 本市范围内实施水稻机插秧或机直播同步侧深施肥作业的农业经营主体。

(二)分配测算方式

1. 推广蔬菜生产“机器换人”的补贴,按照蔬菜实际种植面积,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补贴分配。

2. 推广侧深施肥技术的补贴,按照年度实际农机化作业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补贴分配。

(三)补贴标准

1. 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 市属企业(单位)推广蔬菜生产“机器换人”市级补贴150元/亩次,推广侧深施肥技术市级补贴15元/亩。

(四)考核办法

每年市农业农村委组织考核抽查,发现涉农区和市属企业(单位)1次不实信息的,进行谈话提醒;发现2-4次不实信息的,分别核减涉农区和市属企业(单位)后补贴资金的10%、20%、50%;出现5次及以上不实信息的,扣除全部后补贴资金。为确保政策实施公平公正,鼓励各涉农区和市属企业(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真实性核实。

附件5

渔业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一、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指导性任务)

(一)补贴对象

开展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水产养殖场。

(二)分配测算方式

对各涉农区按照基础因素和考核因素进行分配,基础因素(当年度尾水治理任务)占70%、考核验收合格后按实结算拨付尾款;对市属企业(单位),当年度根据尾水治理任务预拨,考核验收合格后按实结算拨付尾款。

(三)补贴标准

1. 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 市属企业(单位)补贴5000元/亩。

(四)考核办法

采取书面考核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书面考核内容:尾水治理设施面积、尾水治理流程、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尾水检测报告。现场考核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对已通过尾水治理项目验收的水产养殖场开展尾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质抽查。

二、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方式推广(指导性任务)

(一)补贴对象

采用绿色生产方式进行水产养殖,生产捕捞等信息纳入本市农业生产作业信息直报体系、实施生产过程电子化管理,且通过考核的水产养殖场。

(二)分配测算方式

根据绿色生产方式推广面积,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补贴分配。

(三)补贴标准

1. 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 市属企业(单位)补贴100元/亩。

(四)考核办法

每年9-10月,各区农业农村委和市属企业(单位)根据《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考核表》相关内容,对辖区内水产养殖场进行考核。10-11月,市农业农村委按照5%的比例进行抽核和现场打分,80分以上通过考核。

三、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指导性任务)

(一)补贴对象

通过考核合格且经公布的水产养殖场。

(二)分配测算方式

根据创建情况,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补贴分配。

(三)补贴标准

1. 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 市属企业(单位)补贴5万元/家。

(四)考核办法

每年9-10月,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相关内容,对创建(复审)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水产养殖场进行考核和现场打分,80分以上通过考核。


附件6

农产品质量监管条线有关补贴管理细则

 

一、绿色农产品发展(指导性任务)

(一)补贴对象

1. 在本市范围内获得国家农业农村部门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当年度证书存续有效),纳入本市农业生产作业信息直报体系、实施生产过程电子化管理的农产品生产主体。

2. 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产品绿色生产基地建设管理规范》认定,纳入本市农业生产作业信息直报体系、实施生产过程电子化管理的农产品绿色生产基地。

(二)分配测算方式

按照基础因素和考核因素进行分配,基础因素(绿色食品认证规模、绿色生产基地建设规模)占70%、考核因素占30%。

(三)补贴标准

1. 涉农区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2. 市属企业(单位)实现绿色发展种植业补贴70元/亩(其中绿叶菜按种植亩次计,最多计3亩次);绿色有机认证养殖业补贴2250元/吨、加工产品50元/吨;绿色生产基地养殖业补贴70元/吨。

补贴上限:大米、绿叶菜30万元,其余种植业产品15万元;水产品(大水面养殖或不投喂饲料)30万元,其余水产品80万元;猪肉及产品150万元、禽蛋75万元,其余畜禽产品25万元;加工产品5万元。

(四)考核办法

市属企业(单位)的认证产品及绿色生产基地接受各主体所在涉农区的日常管理。每年11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委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信息系统、市农业农村委农业生产作业信息直报系统等平台确认的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获证信息和生产档案电子化管理情况,以及市农业农村委文件予以确认的绿色生产基地创建面积,对各区、市属企业(单位)绿色农产品发展工作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于第二年按比例扣减补贴资金。

对奖补对象当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中检出违禁物质或检测指标严重超过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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