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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办事
一、办事条件:
1、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中规定的申请条件
(详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的告知单)。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2)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
(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领取地点:各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
2、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详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身份证明和住址的规定》的告知单)及复印件。
4、机动车驾驶证。
5、数码照片。
6、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7、网上办事业务受理凭证。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所属辖区的车辆管理所分所的受理窗口办理达到规定年龄换证手续。
四、收费标准:
转证手续费5元/次沪价涉(92)191号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沪财预(2003)7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0〕66号)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信息采集和驾驶证件签注规范》(GA862-2010)
六、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当场办结。
八、预约时效:
预约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效。
九、监督(投诉)电话:
公安热线:962110,周一至周五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