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市民办事
市民办事
网上办理须知工作类居留许可(含随行家属)1.您持有上海签发的任职、就业及工作类居留许可。2.受理的范围仅限于任职、就业、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延期(若工作单位等居留许可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的,请直接至受理窗口申请)。3.您所要申请的居留许可有效期不能超过您的护照有效期。4.您所要申请延期的居留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原居留许可的期限(如原持1年期居留许可,不得申请2年期居留许可)。5.请您在居留许可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至3个月内前来申请延期,以免逾期居留。6.委托本单位员工代办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能会要求面见申请人或补充材料。7.通过网上申请并预约成功的,最终以到我局外国人证件受理窗口交验材料、接受面谈后的审核结果为准。8.请保证您所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齐全。
办事指南一、工作类居留证件(一年期)(一)办事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一年期居留许可:1、来沪任职或者就业人员;2、来沪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二)办事的手续: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4、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6、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7、总经理(含总经理)以下人员(或持《上海市居住证》B卡F类人员)应提交就业证和就业登记表原件;副董事长提交市商务委出具的身份确认证明原件;外国籍专家应提交专家证原件;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需提供文化部或市文化局批准演出的批件和市文化局颁发的演出证原件;海上作业人员提交《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原件。注:1、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许可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项。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工作类居留证件(二年期)(一)办事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二年期居留许可:1、持有效期2年《上海市居住证》B卡的人员;2、个人投资合计200万美金企业的投资者;3、“营运中心”企业的部门管理人员。4、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企业内就业的一般人员;5、在沪企、事业单位内任职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6、外国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7、在沪大型国有企业聘用的高层次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8、在沪的国家重点高等院校内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用的主要管理人员;或在沪有关单位任职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人员;9、在沪工作居留连续满5年的人员。(二)办事的手续: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4、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6、提交市商务委或市外办出具的公函(在沪连续工作满5年的免交);7、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8、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9、总经理(含总经理)以下人员(或持《上海市居住证》B卡F类人员)应提交就业证和就业登记表原件;外国籍专家应提交专家证原件;10、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1)提交2年期《上海市居住证》B卡原件及复印件。(2)“营运中心”企业人员,应提交市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出具的认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凡属上海市科委、教委向我局通报的在沪国家和市(部)级重点科研机构和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外国籍学术、科研带头人,须提供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工作满5年人员,须提交连续满5年的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注:1、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许可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6、7项。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工作类居留证件(三年期)(一)办事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三年期居留许可:1、持有效期3年《上海市居住证》B卡的人员;2、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部门管理人员;3、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的工作人员;4、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部门管理人员;5、“营运中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6、个人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二)办事的手续: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4、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6、提交市商务委或市外办出具的公函;7、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8、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9、总经理(含总经理)以下人员(或持《上海市居住证》B卡F类人员)应提交就业证和就业登记表原件;外国籍专家应提交专家证原件;10、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1)提交3年期《上海市居住证》B卡原件及复印件。(2)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应提交市科委出具的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人员、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人员,应提交市外国人投资工作委员会或市商务委出具的确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人员,应提交市商务委出具的认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营运中心”企业人员,应提交市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出具的认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1、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许可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6、7项。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四、工作类居留证件(四年期)(一)办事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四年期居留许可:1、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的部门管理人员;2、研发中心部门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3、投资性公司的部门管理人员。(二)办事的手续: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4、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6、市商务委或市外办出具的公函;7、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8、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9、提交市商务委出具的企业认定证书10、总经理(含总经理)以下人员(或持《上海市居住证》B卡F类人员)应提交就业证和就业登记表原件;外国籍专家应提交专家证原件;注:1、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许可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6、7项。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五、工作类居留证件(五年期)(一)办事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五年期居留许可:1、获得上海市“荣誉市民”,或“白玉兰荣誉奖”,或“白玉兰纪念奖”的人员;2、持有效期5年《上海市居住证》B卡的人员;3、省(市)级特殊人才、知名人士;4、国家、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副高职称以上科研人员、教学人员;5、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6、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7、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8、个人在沪投资企业并在该企业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二)办事的手续: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4、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6、市商务委或市外办出具的公函;7、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8、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9、总经理(含总经理)以下人员(或持《上海市居住证》B卡F类人员)应提交就业证和就业登记表原件;外国籍专家应提交专家证原件;10、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1)荣获上海市荣誉市民、上海市白玉兰荣誉奖、上海市白玉兰纪念奖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提交5年期《上海市居住证》B卡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上海市人事局的公函。(3)特殊人才、知名人士,应提交市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4)国家、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副高职称以上科研人员、教学人员,应提交职称证书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5)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应提交市科委出具的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人员、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人员,应提交市外国人投资委员会或市商务委出具的确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人员、研发中心人员、投资性公司人员应提供市商务委出具的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1、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许可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6、7项。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六9:00—17:00注:周六仅受理证件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办结时限:申请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收费标准: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咨询电话:28951900监督电话:6854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