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沪司狱规〔2022〕8号
公布日期:
2022-12-19
施行日期:
2023-01-01

正文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监狱、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已经 2022 年 11 月 25 日第 3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22年12月16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罪犯私人物品管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狱正常的改造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罪犯私人物品是指罪犯合法所有,在服刑期间的随行物品,分为罪犯本人保管物品和监狱代为保管物品。

第三条(罪犯本人保管物品)

罪犯本人保管物品是指罪犯服刑期间自行保管或使用的物品,范围如下:

(一)司法文书类:罪犯本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以及司法机关送达本人的其他文书材料;

(二)证书证明类:罪犯服刑期间获得的奖励证书、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书、专利证书等;

(三)学习生活类:获监狱许可或批准,经检查带入、寄入或购置的各类学习、生活类物品。

罪犯本人保管的药品需按《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药品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监狱代为保管物品)

监狱代为保管物品是指罪犯合法所有,但在服刑期间因监狱管理需要不得由罪犯自行保管的物品,根据保管方式分为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和监区集中保管的物品两类。

下列物品,由监狱统一保管:

(一)身份识别类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驾驶证、社保卡等证件。

(二)有价可流通类物品:货币(法定流通人民币按面值存入大账)、银行卡、储值卡、有价单证等票证类物品;戒指、项链、挂件、手表等饰品类物品;珠宝、文玩、邮币等收藏类物品。

(三)危害监狱安全类物品:钥匙、刀具、门禁卡等物品。

(四)定位、存储、通讯类物品:手机、电脑、平板、U盘、照相机、游戏机、电子手环、蓝牙耳机等具有录音、录像、播放、存储、定位、无线通讯或传输等功能的物品,以及充电宝、专用电池等为上述电子产品提供辅助、充电、读取等作用的配套类物品。

(五)其他经监狱认定需列入统一保管的物品或罪犯申请经监狱审核同意统一保管的物品。

便服、假发、箱包、腰带等有碍于监管安全的物品由监区集中保管。

第五条(管理职责)

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部门是罪犯私人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核查和指导;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罪犯私人物品的保管、检查、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所有在押罪犯私人物品的管理。

 

第二章 入监管理

第七条(检查分类)

罪犯入监时,收押监狱民警应对其随行物品进行检查,按罪犯本人保管物品、监狱代为保管物品进行分类,并向罪犯宣读物品保管告知要求。

第八条(物品登记)

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应统一拍照、登记和封存。拍照时应附有罪犯番号、姓名、日期的标识,注意物品分列、拍摄角度和照片清晰,物品较多可分多张拍摄,确保所有物品入镜且能识别物品上的显著标识或特征;登记时应按《罪犯私人物品保管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上的品种写清数量,记录显著标识和特征,待罪犯核对签名后当场封存。《登记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监狱集中保管,第二联由监区保管(存入罪犯副档),第三联由罪犯本人保管。

监区集中保管的物品应由罪犯本人填写《监区集中保管的物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民警签名确认后将《清单》和物品一并放入包裹封存。包裹外显著位置应标注罪犯番号和姓名。

第九条(信息录入)

收押监狱应在罪犯收监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信息、实物照片等在狱政管理业务平台中录入、上传。

 

第三章 日常保管

第十条(保管要求)  

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应设立专室专柜进行保管,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占有、使用被保管的物品。监狱每半年应对物品检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防止灭失或损坏。

监区集中保管的物品应与罪犯物理隔离。

第十一条(保管变更)

监狱应安排专人负责监狱统一保管物品的管理。

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在狱内发生保管变更时,双方应做好账、物的核对交接,无误后在《罪犯私人物品保管移交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移押移交)  

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在罪犯移押时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双方单位应根据《登记单》(第一联)与实物逐一核对,无误后在《罪犯私人物品移交清册》上签字。

第十三条(物品变动)

监狱代为保管物品中如有涉案物品,外来办案机关需要调用或征用的,需凭公函、介绍信、工作证经监狱狱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取用,公函中须有调用或征用物品的法定依据以及用途说明。因办案机关发还物品等原因需新增物品的,应参照本规定第八条做好登记。

监狱代为保管物品发生变动或拆封使用的,监狱或监区应在《登记单》或《清单》上做好情况记录。

物品在完成变动或使用后经罪犯确认签字封存,如物品中有手机等违禁品的应在监狱提审室当场确认。

第十四条(发还途径)

监狱代为保管物品应尽量在罪犯会见时发还其亲属;罪犯无会见的,其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由监狱邮寄给其亲属;确实无法通过以上途径发还亲属的,在罪犯释放、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监时发还其本人。

罪犯狱内死亡的,应当发还罪犯亲属,如无人发还,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司法部《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十五条(发还签收)

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发还时,罪犯应在《登记单》三联上签收,如罪犯保管联(第三联)遗失,其本人应写出书面报告;发还罪犯亲属的,罪犯和其亲属应在《登记单》三联上签字确认;物品发还完毕,经办民警应在《登记单》三联上签字确认。签收的《登记单》监狱保管联(第一联)由狱政管理部门保管,监区保管联(第二联)和罪犯保管联(第三联)存入罪犯副档。

监区集中保管的物品发还罪犯亲属的,罪犯和其亲属应在《清单》上签字确认。物品发还完毕,经办民警在《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将《清单》存入罪犯副档。

监狱代为保管物品通过邮寄发还亲属的,罪犯应在《登记单》三联或《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将罪犯书面申请粘帖邮寄凭证后存入罪犯副档。

第十六条(信息管理)  

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发生移交、变动或发还等情形的,监狱应在当日内将信息及时录入。

第十七条(保管责任)  

监狱代为保管物品因保管不当发生灭失或缺损的,监狱应先行赔付或修复,同时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保管责任人赔偿责任;保管责任人构成违纪违法犯罪的,依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罪犯私人物品因其自身特殊属性或不可抗力造成破损,或者被依法处理的,监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第四章 出监管理

第十八条(出监携带物品)

罪犯释放、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监的,可以携带私人物品以及监狱发放的奖金、津贴、生活补助金等,但具有监狱特征或标识的物品,如罪犯的被服、信息卡、床位卡、病历卡等,以及涉及监狱管理内容的载体,如文字、图片、影像、其他罪犯的通讯联络方式等严禁罪犯携带出监。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

罪犯暂未投递的检举信、控告信和申诉信,可在出监前投递或交由民警转递,但罪犯主动交民警检查并经确认无涉及监管改造内容的信件允许带出。

罪犯临释前两周经监狱审批同意其亲友寄(送)出监衣物的,包裹到达后不拆封一律放置于监管区域外监狱安排的存放点,待释放当日出监管区域后直接发还本人。监狱须做好包裹登记和罪犯签收。

监区从监狱保管人处领取临释罪犯监狱统一保管的物品时,必须检查物品封存是否完好,封存损坏的物品中如有手机等违禁品的一律不准带入监管区域,放置于监狱安排的存放点。

第二十条(检查登记)

民警应在罪犯出监前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可携带物品应填写《出监罪犯可携带物品登记表》,罪犯签字确认经分管副监区长审批后带出监狱,登记表存入罪犯副档。

列入监狱代为保管的物品,封存完好的则无需再检查和登记,封存有损的则做好物品的核对和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限)

本规定有效期为五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