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沪绿容规〔2023〕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02-15
施行日期:
2023-03-15

正文

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使用和修复等相关管理工作,健全本市绿化市容行业信用体系,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使用和修复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指市、区绿化市容局以及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管理原则)

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安全、准确的原则,坚持“谁归集、谁管理、谁修复”,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绿化市容局主管本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报送、使用和修复等相关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承担。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用目录)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下简称“信用目录”)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录入规则、查询期限、公开程度等要素。其中具体内容应明确信用信息归集范围渠道、信息记录方式、信用评价规则、信用信息上报及信用修复规则等内容。

市绿化市容局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梳理拟纳入信用目录的具体事项,经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汇总后,形成绿化市容行业信用目录报送市公共信用管理部门,经审核通过后,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信息归集)

市、区绿化市容局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对信息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数据和资料进行采集、记录,根据信用目录建立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电子档案。

采集、记录的信息分为三类: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

基本信息初次采集、记录后长期有效。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及时动态归集。

第七条(基本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四)其他反映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情况的信息。

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

(三)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第八条(良好信息)

信息主体的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第九条(失信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信息;

(二)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四)被监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五)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六)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包括前款第二、三、四、六项所列信息。

第十条(信息报送)

市绿化市容局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按照信用目录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经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审核后,向市信用信息平台上报。

区绿化市容局对本区域的公共信用信息上报,按照各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被市、区绿化市容局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由市绿化市容局归口上报。

各相关部门归集公共信用信息时,应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公布时限、公开程度。公开时限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信息查询)

对纳入信用目录并已经实施信用管理的非公开信息,信息主体或者经信息主体授权的其他主体,可向市、区绿化市容局申请查询。良好和失信信息的查询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信用修复)

鼓励信息主体根据国家、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的有关规定,通过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改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行为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修复程序)

向市绿化市容局申请信用修复的,由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受理,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修复的,由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上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申请撤下公示的相关失信信息。

向区绿化市容局申请信用修复的,由区绿化市容局按各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修复手续。

第十四条(激励措施)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市、区绿化市容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提供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服务;

(二)在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惩戒措施)

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市、区绿化市容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二)在行政许可、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

(四)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五)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活动;

(六)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

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与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共享。鼓励在管理工作中应用建设、城管、海关、邮政、交通、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形成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市、区绿化市容局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时,应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一)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城市维护、社团管理等领域的监管事项;

(二)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标投标、政策扶持、科研管理等事项;

(三)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事项;

(四)需要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其他事项。

市、区绿化市容局相关职能部门可提请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提供所需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市绿化市容局行政许可处应记载查询部门人员姓名、查询时间、内容及用途,且长期保存查询日志。

第十七条(异议处理)

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市、区绿化市容局应及时受理、处理信息主体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上报、使用、修复相关的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