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虹口区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
虹府规〔2022〕3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2-12-27
施行日期:
2023-01-26

正文

虹府规〔20223

 

虹口区人民政府印发虹口区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虹口区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已于20221221日经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21227

 

 

虹口区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本市关于建筑垃圾源头分类、环卫收运、中转分拣、属地消纳、卸点监管的工作要求,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筑垃圾定义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泥浆、拆房垃圾等。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二、处置管理要求

(一)加强源头处置申报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拆除工程备案手续前,向区绿化市容局提交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计划、运输合同、处置合同和运输费、处置费列支信息,申请核发处置证。

全面落实本区各类建筑垃圾源头申报管理,实现全量、全覆盖申报,重点落实工程渣土、泥浆、拆房垃圾和装修垃圾的全过程全量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城市维护类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和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的建设项目应落实全覆盖申报。各建筑垃圾源头产生单位为申报主体,申报内容应涵盖建筑垃圾的具体类别、产生数量及时间、承运企业及车辆、运输路线及消纳场所等。

(二)加强源头分类

建筑垃圾应加强源头分类工作:

1.拆房垃圾旧区改造房屋征收地块和土地储备等项目的拆房垃圾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绿化垃圾、大件垃圾及各类有害垃圾。

2.装修垃圾(1)居民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投放。装修垃圾应以碎石、砖块、混凝土、碎玻璃、灰土等惰性物质为主(2)装修垃圾应投放在物业服务企业或居委会指定的堆放场所(投放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应当告知所在地街道,由街道负责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沿街单位装修应将装修垃圾放置在封闭式围栏内(3)装修垃圾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绿化垃圾、大件垃圾等,严禁混入有害垃圾。

(三)收运消纳

根据相关要求,本区建筑垃圾的收运工作,应由区中标的道路运输单位和作业服务单位承担,并运往合法消纳场所消纳。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分拣场所应当满足相关要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由垃圾产生责任人承担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费用。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车辆技术和运输管理要求,做好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健全建筑垃圾车辆安全技术规范,强化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持续推进核定路线行驶和车容车貌治理;推广装修垃圾收运新模式工作。

(四)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效能

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处理,工程渣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泥浆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经分拣后进入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消纳、利用;建筑废弃混凝土,进入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利用。

积极开拓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途径,推广建筑垃圾再生骨料产品使用,鼓励优先予以使用。

三、分工与职责

(一)虹口区绿化市容管理

区绿化市容局是本区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制定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标准与指导意见;

2.开展相关宣传、动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3.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申报相关手续;

4.监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大件垃圾堆放点的垃圾源头分类管控责任;

5.落实处置街面无主垃圾(暴露垃圾)的源头分类管控责任;

6.落实对本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中心的现场监督;

7.开展建筑垃圾外运工作检查和指导

8.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开展招投标工作,根据结果明确中标的道路运输单位和作业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规范和服务期限等内容,将中标的道路运输单位和作业服务单位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布。

(二)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物业管理与修缮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将居住区装修垃圾委托区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清运;

2.落实修缮项目责任单位将相应修缮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额申报并委托区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清运;

3.落实修缮项目的建筑垃圾源头分类管控责任;

4.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做好装修垃圾投放管理,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信用惩戒;

5.对物业服务企业、修缮项目责任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三)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区建设管理委是本区建设工程项目(含市政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督促本区其监督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相关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垃圾处置申报主体责任、委托区中标的道路运输单位进行运输

2.将“两不挖,两不进,两不出”(即空气污染超过黄色预警天气不开挖,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的现场管理员不到岗不开挖;无处置证副本的车辆不许进施工工地,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施工工地;未密闭盖平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工作要求纳入文明施工日常管理

3.推动施工工地在场地出口设置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及时发现、阻止超载车辆出场上路

4.对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开展质量安全措施事后监管时,查验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证;督促施工单位配备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管理人员;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要求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

(四)虹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区城管执法局是本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主要包括:

1.对产生单位未申报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委托未取得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对运输单位使用不符合规范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取得运输许可证承运建筑垃圾、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承运建筑垃圾车辆未随车携带处置证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容车貌不洁、未密闭、沿途泄漏、散落或飞扬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对装修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对在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6.对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未履行经营单位义务的进行行政处罚。

(五)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区公安分局是本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执法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肇事、超载超限、未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闯红灯、污损车牌、违章变道等行为进行处罚,对发生亡人且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开展深度调查,依法从严查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六)虹口区旧区改造和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

区旧改指挥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旧区改造房屋征收地块(拆房基地)拆房垃圾全额申报并委托区中标的道路运输单位清运;

2.落实旧区改造房屋征收地块(拆房基地)内拆房垃圾源头分类管控责任。

(七)各街道办事处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各类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牵头协调、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理的源头管理以及协调配合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宣传督促和执法,落实属地责任,发挥街道层面管理和执法队伍的作用;

2.开展辖区内各类建筑垃圾责任人履行源头申报要求情况的核查;

3.组织居委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装修垃圾的处置管理;

4.落实辖区内各类阶段性整治垃圾的源头分类管控责任;

5.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与区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签约和落实执行率工作;对居住区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规范设置情况开展定期检查;落实物业服务区居民装修垃圾分类的管控责任;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堆放场所的,负责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6.负责居住区内装修垃圾、沿街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堆放点的规范管理工作;对收运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管理;

7.负责对影响居住区和道路街面环境卫生的行为责令整改,督促沿街装修项目设置封闭式围栏,杜绝装修垃圾的暴露放置;

8.对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应组织居委会落实小区装修垃圾处置工作。

(八)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所在地街道的支持、指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督促居民、装修企业将装修垃圾袋装化,设置装修垃圾的堆放场所(投放点)并设有明显标识,堆放场所(投放点)应当方便投放与收运;

2.设置防护围栏,覆盖绿网或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

3.开展定期巡查,严禁生活垃圾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投放点);

4.委托区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承运,代为收取垃圾运输处置费;

5.加强居住区进出口的源头管理,对违法非机动车装载装修垃圾或大件垃圾出入居住区、私自承接居民装修垃圾清运工作等情况,应及时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街道。

(九)拆除施工单位

拆除施工单位在区旧改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加强旧改房屋征收地块的日常管理,在垃圾委托清运前,应及时分类清理生活垃圾、绿化垃圾、大件垃圾、有害垃圾等,严禁与拆房垃圾混装;落实分类收运处置。

(十)区中标的道路运输单位和作业服务单位

区中标的道路运输单位和作业服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区中标的道路运输单位按收运合同及时提供建筑垃圾的收运服务,不得承运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产生的建设工程垃圾;

2.区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在装运居住区装修垃圾运输过程中严禁破袋,做到密闭运输不扬尘,工完场清;

3.建筑垃圾全量申报,并将建筑垃圾运至合法卸点消纳;

4.对不符合源头分类标准的建筑垃圾,不得擅自收运

5.区中标的道路运输单位应当安排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十一)建设单位

产生建设工程垃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规范排放、分类处理以及禁止混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区中标的道路运输单位和作业服务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确定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常监管

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根据居住区装修垃圾和修缮工程垃圾的申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重点检查居住区的签约率、执行率,以及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规范率和收运的及时率,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区绿化市容局、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的申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重点检查各类市政工程项目的签约率、执行率以及工程垃圾堆放场所的规范率和收运的及时率。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在日常检查中核查再生处置合同签订、报送和履约情况。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挥属地综合管理职能,结合街道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加强网格化巡查的发现机制,充分发挥属地化管理和执法职能。

(二)严格执法

1.坚决取缔非法运输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强化对运输车辆(含非机动车)的日常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执法威慑力。

2.加大对偷乱倒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危害公共道路通行安全的恶性偷乱倒建筑垃圾行为,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加大巡查力度,发现一起,惩处一起。

(三)定期通报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定期汇总申报与巡查结果,重点对政府投资项目、城市维护类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和卫生、教育、文化领域建设项目的部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四)源头分类不达标暂停收运

落实各部门与建筑垃圾产生责任人的源头分类管理责任,区中标的道路运输单位和作业服务单位应在开展收运时对垃圾品质实施检查,未达到分类标准的,拍照取证后暂停收运,待分拣符合分类收运标准后再收运。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相关的协调监督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31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