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科技创新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 文件编号:
- 沪粮规〔2023〕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01-09
- 施行日期:
- 2023-02-15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科技创新
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单位: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科技创新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11月29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科技创新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月3日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科技创新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发展重要论述精神,准确把握科技对于“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关键效应,加强和规范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科技创新研究,激发创新发展动能,突出科技在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物资储备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科技创新研究,包括粮食储藏、营养健康、粮油加工、节粮减损、物资储备、质量安全、现代物流等领域。研究目标是加快推进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事业转型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营造科普宣传氛围。研究内容聚焦发展规划,主要针对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及专利、标准、技术论文等。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根据年度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总体目标要求及本局工作要点,明确科技创新研究重点范围,原则上于每年5月底前公开征集研究意向,明确相关申报要求。
第四条 申报单位根据研究范围确定具体研究方向,填写意向征集表,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应做好相关推荐工作。
第五条 申报单位包括在沪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
申报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组建高素质的研究团队,为科技创新研究、应用和推广提供条件,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2.研究团队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素养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对研究总体设计、主要观点、研究方法、内容撰写等发挥主要作用;
3.研究团队成员不超过10人。
第六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单位围绕方向性、适应性、可行性、创新性、研究基础等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预选项目,经专家评审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立项。
第七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也可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临时性特殊项目研究。
第三章 过程管理与结题申请
第八条 立项单位根据公示内容填写计划任务书,实化细化研究内容与考核指标等,科学设计研究方法,合理安排研究进度,推进研究工作落实,提高研究效率与质量,确保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单位根据立项单位填报的计划任务书,做好过程跟踪管理。
第十条 立项单位先行查重,填写结题申请书,提出研究结题申请,于每年11月上旬前报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同时附送研究成果、查重检测报告、核心成果摘要。
申报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立项单位应当书面说明可以知悉的人员范围,同时提供经过脱密处理的研究成果版本。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应当由立项单位负责申报,并提交协作方的全权授权证明书,确认该成果的权利归属。
第四章 研究成果评价
第十一条 研究成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应观点鲜明、逻辑严密、情况详实、用语准确、文字凝练,严禁出现抄袭剽窃。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评价或不予通过。
1.研究成果存在政治问题的;
2.曾获得过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内容及有关成果;
3.与立项批复的项目内容严重不符的;
4.未按要求提交结题申请材料的;
5.未经查重检测,或重复率超过15%、政策措施建议重复率超过10%的;
6.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组织专家评审研究成果。评审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回避原则,做到科学严谨、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专家根据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评价研究成果。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立项单位研究过程开展情况,研究方法先进程度,研究内容创新性,考核指标科学性、进步性及完成情况等。
第十四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根据评审建议,按程序予以结题。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向结题项目的立项单位拨付一定经费,旨在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促进相关主体进一步提升研究水平。
第十六条 获得经费支持的单位应做好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经费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通过科技活动周、试点推荐、培训等对研究成果进行宣传推广。各相关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研究成果转化利用,发挥科技引领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