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办法
- 文件编号:
- 沪体规文〔2022〕3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2-12-30
- 施行日期:
- 2023-02-01
正文
上海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提升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服务质量,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体规字〔2020〕2号)、《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体青字〔2021〕111号)、《关于加强新时代体教融合和学校体育工作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21〕27号)、《上海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沪体规文〔202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指在本市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原则)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及其管理坚持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评定等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定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第六条 (部门职责)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的标准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
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三星级至五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评定。具体评定工作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区体育行政部门在市体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和指导下,负责动员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参加等级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星级、二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定,协助开展三星级至五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七条 (申报基本条件)依法在本市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开办运营满一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可以申请等级评定。
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在多个区有子公司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各子公司应在注册地独立申请等级评定。
第八条 (申报等级要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当根据自评情况合理申报评定等级。
第九条 (不予评定的情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
(一)俱乐部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负面舆情事件的;
(二)俱乐部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处于被冻结及破产状态,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三)俱乐部三年内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者失信名单的;
(四)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决策机构成员有故意犯罪记录、教育(含体育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五)俱乐部培训场地不符合消防标准的;
(六)俱乐部一年内违反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受行政处罚并公示的。
第十条 (等级划分)按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标准,从基础条件、师资队伍、规范运营、赛事活动、可持续发展、特色分项六个方面进行评价,评定满分为1000分。得分为901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五星级;得分为900~801分的,评定为四星级;得分为800~701分的,评定为三星级;得分为700~601分的,评定为二星级;得分为600~501分的,评定为一星级。
第三章 评定组织
第十一条 (评定委员会)市体育行政部门、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分别组建由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人员组成的市级、区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实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工作。
市体育行政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建立由体育、教育、民政等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市、区两级“评定委员会”共用专家库。开展等级评定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五人及以上单数名额的人选组成专家组。
第十二条 (评定专家要求)评定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讲政治、守诚信、信用良好,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青少年体育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或熟悉社会体育俱乐部的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回避)评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评定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定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任职,且离职不满两年的;
(三)与参加评定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关系的。
第十四条 (评定工作经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证书及牌匾由市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三星级至五星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评定经费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列支,一星级、二星级的评定经费及三星级至五星级初审经费由评定区体育行政部门列支。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定周期)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获评等级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须重新申请评定。原则上在认定年份的第一季度启动评定工作,向社会发布评定工作通知并受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评定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向注册地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符合参评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开展自评,填报、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 (初审)区级专家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参评俱乐部的资质、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和打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一星级、二星级俱乐部评定结果及三星级及以上俱乐部初审结果提出意见。
区体育行政部门及其组建的“评定委员会”审核区级专家组的评定意见。获评一星级、二星级俱乐部的名单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评定委员会”受理复核申请。评定结果由区体育行政部门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初审合格的三星级及以上俱乐部材料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复审)市级专家组负责对三星级及以上参评俱乐部的资质、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和打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评定结果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等级评定和公示)市体育行政部门及其组建的“评定委员会”审核市级专家组的评定意见,确定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等级确认、公告和发证)公示期满,市体育行政部门公布等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名单,并向获评等级的俱乐部颁发等级证书,向获评三星级及以上俱乐部颁发等级牌匾。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评)获评等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填报俱乐部年度发展情况材料,市区两级体育行政部门对获评等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处理)市区两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关于获评等级俱乐部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相关失范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根据相关工作程序开展调查。如调查情况属实,经“评定委员会”评估,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获评等级的俱乐部予以降级直至取消评定等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终止评定和取消等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评定过程中或者取得评定等级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评定申请的体育行政部门决定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并收回证书及牌匾:
(一)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干扰评定活动,致使评定结果情况失实的;
(二)发生侵害青少年行为造成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俱乐部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五)出现重大舆情事件的;
(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七)伪造、出租、出借等级证书或牌匾的;
(八)俱乐部无法继续运转且预付费无法退还的;
(九)违反反兴奋剂管理规定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
(十一)违反体育道德影响恶劣的;
(十二)其他违反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受行政处罚并公示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监管要求)市区两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定委员会”和专家组成员构成、回避制度、评定程序、评定结果、工作纪律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渠道,确保评定活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扶持内容)市区两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获评等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分类扶持和服务保障,在人员培训、赛事活动、宣传报道、场地器材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十六条 (扶持导向)市区两级体育行政部门为获评等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搭建培训和赛事活动平台,鼓励其承担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任务,并参照体育系统内单位评先评优。
第二十七条 (其他)市区两级体育行政部门将评定结果抄送同级教育部门,作为纳入“上海市素质教育优质课程进校园”等相关课后体育服务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体育局。
第二十九条 (有效期)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