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选定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沪粮规〔2023〕3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03-01
施行日期:
2023-04-01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选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选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2月24日


上海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选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规范市级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与上海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选定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实行严格计划管理的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承储企业的选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承储企业选定工作应当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有利于监督管理、有利于降本节费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选定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粮油仓储单位备案;仓房(油罐)设施产权原则上自有,无抵押、担保等情况。

(二)仓房或油罐储存设施、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植物油库建设标准》《上海市粮食储备仓库技术管理规范》等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

(三)仓库容量应达到一定规模:单个承储库点完好仓容在4万吨以上,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原则上0.1万吨以上,0.8万吨以下;油罐总容量不低于1万吨,且单个罐容原则上0.3万吨以上。

(四)应当具备仓储管理信息化基本条件,应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且系统运行良好。具备能够实现与市级粮食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储备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的能力。

(五)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六)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七)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能力,配备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设置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场所。

(八)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其数量应达到以下规定:

粮食类:4万吨至5万吨(含4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2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4人;5万吨至10万吨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3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6人;10万吨以上仓容,每增加5万吨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增加1人,粮油保管员增加2人。

油脂类:1万吨至5万吨(含1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罐容,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2人;5万吨及以上罐容,粮油质量检验员和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3人。

(九)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规范执行。会计、统计、保管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

(十)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损毁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第七条 承储企业包括粮食类和油脂类,需分别申请。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申请库区的土地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材料、政策性银行开户信息。

(四)库区总平面示意图及仓房(油罐)等设施设备照片。库区总平面示意图应能反映仓房(油罐)、化验室、汽车衡、大门、铁路专用线以及其它主要设施的平面位置,比例准确,仓房(油罐)编号要与申报表中的编号一致。

(五)仓储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情况及相关制度。

(六)粮油保管、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受过专业培训相关材料。

(七)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近2年,新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无需提供,满1年不满2年的提供最近1年)。

(八)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相关材料(非本市纳统企业提供)。

(九)申报前2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储粮事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无严重信用不良记录,未发生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记录的承诺书。

(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选定程序

第九条  根据本市储备规模、储备品种、储备布局等实际需要,适时开展承储企业选定工作。

第十条  承储企业选定采取公开遴选方式进行,实行专家评审制。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抽调行业内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专家组通过资料比对、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根据评审意见,结合储备规模和布局要求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并与选定的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地址、储存期限以及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和轮换、应急保障等要求,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情形等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承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应在办法实施后按本办法要求确认承储企业条件,并签订承储合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储备粮轮换、仓储、质量、账务等规定和要求开展市级储备粮承储业务。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市粮食物资储备局:

(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

          (二)出现违反粮食政策法规的事件;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储粮安全事故;

          (四)发生人员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五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对承储企业承储数量、品种、质量、轮换、储存安全以及粮食储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承储企业粮食储备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承储企业、承储数量和增减检查频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如不愿继续承担市级储备粮承储任务,须至少提前3个月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提出书面退出申请,待市粮食物资储备局选定新接续承储企业后,方可退出。申请退出的承储企业,在未做好接续工作之前,不得擅自动用所承储的市级储备粮。

 

第五章

第十八条 计划外管理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选定管理工作参照执行,在具体选定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