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管理办法(试行)》
- 文件编号:
- 沪知局规〔2023〕3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06-07
- 施行日期:
- 2023-07-08
正文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知局规〔2023〕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
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程序,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5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期间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所在地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初审,并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局)报送相关申请资料。
市局负责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审核,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第四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的,可以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一)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
(二)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
(三)具有实际生产能力、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向区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含承诺书);
(二)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六条 区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包括申请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区局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资料可以现场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现场补正。
实地核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负责查验申请人生产地域、生产条件、经营状况及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实地核查符合要求的,区局出具核验报告。
第七条 初审符合要求的,区局将相关申请资料报送市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核验报告;
(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含承诺书);
(三)申请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汇总表。
第八条 市局自收到区局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使用,在市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不符合要求或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通知区局,由区局告知申请人。
市局审核可采取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名称发生变化的,应持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书。
第十条 区局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包括申请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区局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资料可以现场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现场补正。
实地核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负责查验申请人生产地域、生产条件、经营状况及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实地核查符合要求的,区局出具核验报告。
初审符合要求的,区局将相关申请资料报送市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核验报告(变更);
(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书;
(三)企业名称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局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变更,在市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不符合要求或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通知区局,由区局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区局收集相关材料并向市局提出建议,经市局初审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注销使用核准登记并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各区局应严格属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督促专用标志使用者建立印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台账,鼓励运用地理标志产品溯源防伪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
市局指导各区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专项整治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滥用或其它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区局将本年度辖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本年度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8日起施行。
附件: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
3.核验报告
4.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审查意见书
5.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受理通知书
6.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7.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书
8.核验报告(变更)
附件1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使用申请书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制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 内容 | |
产品名称 | ||
企业信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名称 |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商标 | ||
联 系 人 | ||
电 话 |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
企业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 |
产地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 |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联 系 人 | ||
电 话 |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
企业及产品 情况简介 |
随附:
1.由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核验报告;
2.检验报告。
填报说明
1.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需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供由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核验报告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本表格所称大中小微企业,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的划分标准。
3.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填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
4.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报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报市知识产权局。
5.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用标志申请核准。核准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信用承诺书
我单位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现郑重承诺如下:
1. 我单位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2. 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申报要求,据实提供,无任何伪造和虚假成分;
3.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批后将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
4. 如违背以上承诺,我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是否首批 |
1 | ||||
2 | ||||
3 | ||||
… |
附件3
核验报告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xxx企业系xx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生产者,该企业有生产资质、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许可等,该企业生产的xx地理标志产品(根据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具体表述)均产自xx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年产量 (产量),年产值 (元)。
专此报告。
报告人:
xxx区知识产权局(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审查意见书
产品名称:
报送机构: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对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家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企业名称:
1.存在问题
2.审核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 )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年 月 日
附件5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受理通知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审查,符合申请要求,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 )
区知识产权局
(单位印章 )
年 月 日
附件6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不予受理通知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审查,发现你单位不符合申请要求,我局决定不予受理。有关事项如下:
1.存在问题
2.补正意见
特此通知。
区知识产权局
(单位印章 )
年 月 日
附件7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 内容 | |
产品名称 | ||
企业信息 (变更前) | 企业名称 | |
企业信息 (变更后)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企业名称 | ||
地 址 | ||
法人代表 | ||
注册商标 | ||
联 系 人 | ||
电 话 |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
企业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 |
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联 系 人 | ||
电 话 |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
企业及产品 情况简介 |
附件8
核验报告(变更)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系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地域范围内生产者,于 被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目前该企业名称已变更为 。该企业具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的生产资质和实际生产能力,取得了 ,其 ,年产值为 。(该企业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而限期内未整改的情况,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
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仅用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