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
- 文件编号:
- 沪道运行规〔2023〕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04-14
- 施行日期:
- 2023-06-01
正文
沪道运行规〔2023〕1号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已经市道路运输局2023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
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城市运行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从事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的7座及以下出租汽车车辆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局)负责本市出租汽车车辆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出租汽车车辆管理领域日常事务和相关技术支持保障服务工作。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崇明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游车车辆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本要求)
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
(二)安装可由驾驶员操纵的行李厢开启装置。
巡游车车辆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燃油车辆二厢形车身长度应当不小于4350毫米,行李箱容积应当不小于700升;燃油车辆三厢形车身长度应当不小于4500毫米,行李箱容积应当不小于460升;
(二)纯电动车辆车身长度应当不小于4500毫米,车身宽度应当不小于1800毫米,行李箱容积应当不小于450升;
(三)安装独立里程测量传感器。
第五条 (车辆外观)
巡游车车辆的专用车身颜色为镶拼色,车身下半部颜色统一为钻石银灰色。巡游车企业应当选择一种颜色作为车身上部专用颜色,并经市道路运输局认可。巡游车个体工商户使用由市道路运输局指定的颜色作为车身上半部颜色。
从事区域性经营的巡游车还应当在车辆尾部两侧喷涂各区名称字样,字体颜色为钻石银灰色。
网约车车辆不得使用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巡游车车辆专用车身颜色,不得设置车身标识。
第六条 (设施设备)
出租汽车车辆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优先安装嵌入式车载设备,不得在车内悬挂或者放置影响行车安全及与出租汽车运营无关的设施设备;
(二)安装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载视频监控或者其他安防设备;
(三)配置有效的灭火器。
巡游车车辆的设施设备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装符合卫生标准,便于清洁的内饰顶板和前座位后背下半部的护套,并使用白色布质座套,配置易清洗的脚踏垫;
(二)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辆顶灯;
(三)安装符合计量要求的计程计价设备;
(四)安装显示电子从业资格证、计程计价以及预约调度服务信息的车载智能终端。
无障碍出租汽车还应当配备方便轮椅上下车的专用设施设备及车上固定装置,具备安全拉手等便于特殊乘客上下车的其他辅助设施等。
第七条 (服务标识)
出租汽车车内应当设置相关服务标识及提示标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
(二)车辆前后四扇车门内侧,可以张贴提示性营运服务标贴,面积不大于45厘米×60厘米。
网约车可以通过平台提示等方式实现前款规定的禁烟及营运服务提示。
巡游车车辆还应当设置运价标贴和由市道路运输局统一制定的《乘客须知》。运价标贴应当平行张贴在车厢后两侧三角窗底部居中位置,无后三角窗的车型,应当平行张贴在车厢后窗两侧挡风玻璃上部居中位置。
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出租汽车车辆还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无障碍服务专用标识。
市道路运输局可以根据提高服务质量等需要,要求在出租汽车车辆上张贴其他服务标识及提示标识。
第八条 (车容车貌)
出租汽车车辆应确保车容车貌整洁美观,车内、外蒙皮平整完好,装饰条、件光亮无损,车载设施、设备功能完好。
巡游车车身两侧可以设置企业服务信息。
第九条 (退出营运)
巡游车使用年限不超过6年,网约车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
巡游车车辆退出营运时,应当清除专用车身颜色,拆除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
网约车车辆退出营运时,若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应当拆除与营运相关的设备。
出租汽车车辆的尾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的有关环保要求。使用替代燃料或者纯电动、电驱动、混合动力为动力源的出租汽车车辆,还应当符合专项技术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符合《出租汽车小客车营运技术条件》(DB31/T53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技术标准的车辆及设施设备。
第十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出租汽车车辆规定的行为,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