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帮扶与合作实施细则
- 文件编号:
- 沪府合办规〔2023〕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09-26
- 施行日期:
- 2023-09-26
正文
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
社会力量参与对口帮扶与合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力量结合自身优势广泛参与对口帮扶和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工作,助力对口帮扶地区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加快推进对口帮扶和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地区(以下简称对口地区)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全面振兴,依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合组〔201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社会力量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所指参与对口帮扶和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工作是指上述社会力量在本市对口地区实施非营利且不含商业行为的公益项目(以下简称公益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实施公益项目的对口地区范围,所指对口帮扶地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和克拉玛依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云南省、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重庆市万州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所指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地区为福建省三明市、安徽省六安市。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资金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根据本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和管理。专项资金设对口支援地区援助项目资金和革命老区对口合作资金两个分项,分别对应对口帮扶公益项目和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公益项目。
本市相关部委办局、各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市援外前方工作机构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援外驻外机构)参与相关管理。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各类社会力量(以下简称项目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一)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须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上一年度检查合格(慈善组织提供年度报告);
(二)企业须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备案);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三年内无违法失信行为,能接受项目绩效评估和资金审计。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公益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主体基本信息、项目实施具体方案、项目预算安排、社会募集资金和申请专项资助资金的规模及其使用安排。
(二)围绕对口帮扶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五大振兴”任务,聚焦产业帮扶、就业帮扶、教育帮扶、健康帮扶、民生帮扶和民族团结、交往交流交融等重点内容,体现帮扶成效;围绕革命老区红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绿色低碳发展、产业合作、人才交流等领域,体现合作成果。
(三)无社会负面影响,非营利且不含商业行为。
第七条 根据年度符合资助条件的公益项目总体情况,确定资助标准。单个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投入该项目的社会募集资金总额的30%,且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区域支持力度。对援外驻外机构提交的反映对口地区所需、本市相关政府部门评估认为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社会力量主动参与认领的公益项目,优先给予支持保障。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适时发布年度资助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可通过“一网通办”向本市各区政府合作交流办或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条 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将完整的申请材料和明确的审核意见报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拟定资助方案并公示后,报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经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与各项目主体签订《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公益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及承诺事项执行。
第十三条 《协议》明确项目资助设事前资助和事后资助两种可选方式。事前资助是指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前获得部分资助金额、在项目实施完成后获得剩余资助金额的方式;事后资助是指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完成后获得全部资助金额的方式。选择事前资助的项目主体,须在项目实施前完成验资。
第四章 监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统筹公益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社会效用发挥等进行审计、核查和整体绩效评估。项目评审等过程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相关分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及《协议》约定条款,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应审计结果,向项目主体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主体应自觉接受监管,积极配合开展审计、核查等工作。
对提供不实申报材料、套取或挪用资助资金的,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将视情采取取消申报资格、停拨(追回)资助资金、列入不诚信名单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确因客观因素造成项目取消、中止、调整或者未达预期目标的,项目主体应主动向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说明情况。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将视情采取等比例核减资助资金、停拨(追回)全部或未使用的资助资金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解释。原《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沪府合办发﹝202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