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临港新片区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
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8号
公布日期:
2023-05-29
施行日期:
2023-06-29

正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临港新片区征收安置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修订<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规范〔202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临港新片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征收安置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临港新片区(简称“新片区”)房屋土地征收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项目根据新片区管委会下达的工作计划,经市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文件,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实施建设推进。在新片区新建商品房配建的征收安置住房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职责分工

新片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片区征收安置住房的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新片区管委会各处室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征收安置住房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临港分中心(简称“土储中心”)负责土地净地化工作,落实土地储备计划。

上海市临港新片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简称“住保中心”)是征收安置住房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落实具体的建设管理工作,包括价格核定、房源调拨、专账资金收支管理、项目建设综合协调等。

属地镇政府是征收安置住房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镇征收安置住房需求统计、征收腾地、建设协调,负责办理征收安置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负责相关维稳和信访接待工作。镇政府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合理控制成本,配合做好项目供应及结算工作。

三、实施程序

(一)工作计划

根据土地净化、农民集中居住、重大项目及市政项目落地等年度工作计划,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政府负责统计征收安置住房房源需求,于每年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将次年需求报住保中心汇总。

在新片区房屋管理部门指导下,住保中心负责编制征收安置住房年度工作计划,报新片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于次年一季度下达。

(二)项目认定

属地镇政府应根据征收安置住房年度计划,及时向新片区管委会申请项目认定,新片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房屋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预审,并经新片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房屋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经认定的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应在十八个月内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并完成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应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三)开发建设

1、土储中心负责完成土地净地化、土地储备成本核定等工作,达到出让条件要求,所涉及相关费用由管委会承担。

2、开发建设单位由镇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决策选定,并报新片区管委会审批。

3、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属地镇政府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明确建房协议价格、建设开发时限、设计及品质要求等,由住保中心进行见证。

4、开发时限。开发建设单位自收到交地通知书之日起,应在36个月内取得项目交付许可证。

5、征收安置住房应与普通商品住房同品质建设。在符合国家、本市相关规范、规定基础上,应严格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品质住宅建设管理大纲(试行)》要求,确保项目周边市政、公建配套满足住宅交付使用要求。

6、新片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住保中心负责建设推进过程中的综合协调,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项目建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属地镇政府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抓紧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向住保中心每月上报建设进度。

7、新片区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征收安置住房项目投资监理单位,开展全过程投资监理工作;新片区审计主管部门确定审计方式和审计单位,开展项目审计工作。

(四)房源管理

1、房源调拨。房源入库和使用采用统一的信息化平台管理,经住保中心审核后,由镇政府负责具体分配。根据用房需求和实际情况,房源优先保障属地镇,剩余房源实行跨区域统筹平衡。房源跨区域统筹的,属地镇政府均应主动配合,支持做好统筹方案落实。

2、房源配比。镇政府应落实主体职责,加强需求排摸精度,提高征收安置住房供需适配度;住保中心应加强房源使用审核,确保征收安置住房源高效使用,并将征收安置住房供需适配度纳入对各镇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原则上,同一镇域内,有同户型房源的不得新增建设项目。

3、房源结算。房源使用按实结算,由开发建设单位、用房单位、住保中心三方签订供应协议,明确房源供应价格、付款方式等。由住保中心通过专账进行统一结算管理。

4、闲置房源。按照《临港新片区征收安置住房存量房源管理办法》(沪自贸临管委〔2021505 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鼓励镇政府在符合征收安置规定的前提下,在安置方案中对闲置房源采取优惠补偿措施。

5、交房工作。镇政府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制定交房方案,在项目取得交付许可证后3个月内完成安置户的房源交房工作,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安置户抓紧签订销售合同和办理房地产权证。住保中心牵头,会同镇政府对取得交付许可证后仍未分配的房源制定处置方案,报新片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配套设施

1、征收安置住房红线外的配套项目,必须按规划要求和“四同步”原则(同步规划、同步计划、同步推进、同步实施),开展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等前期手续办理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将建成后的配套项目分类移交相应的接管单位。

2、征收安置住房红线内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并配合镇政府办理房地产权证。

3、征收安置住房红线内的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在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统一进行布点布局,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未经新片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擅自改变用途。

(六)资金专账

1、在管委会专户设立专账,用于核算新片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管理等环节资金收支。

2、住保中心负责明确资金专账管理要求,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3、未分配房源按规定程序转化为其他保障性住房,相关收益应及时收缴专账。

四、价格管理

征收安置住房项目价格涉及建房协议价格、房源供应价格、建房结算价格。

(一)建房协议价格。由新片区房屋管理部门指导,住保中心牵头测算建房协议价格(如有需求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测算),经新片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有关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建设成本变化的情况,需要调整建房协议价格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调整。

建房协议价格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价)、建筑安装综合造价、配套市政公建建设成本、财务成本、销售和管理费用、开发单位的微利、相关税费和经新片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其他成本组成。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房源供应价格。原则上房源供应价格应与建房协议价格一致。房源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不一致的项目,由住保中心报新片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房源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资金纳入专账管理。

(三)建房结算价格。项目竣工交付后,由投资监理对建房协议价格按实审核并经竣工结算审计后的价格。执行价格就低原则,当建房结算价格超过建房协议价格时,最终结算以建房协议价格执行;当建房结算价格低于建房协议价格时,最终结算以建房结算价格执行。

五、附

1、本实施意见自20236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1231日,原《临港新片区征收(动迁)安置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沪自贸临管委〔2020324号)同步废止,实施意见无明确规定事项按照《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2、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启动的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参照本实施意见管理。

3、本实施意见由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