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徐汇区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文件编号:
徐发改发〔2023〕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06-27
施行日期:
2023-07-27

正文

各有关单位:

民间投资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发展,区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徐汇区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7日

 

 

 

 

 

 

 

徐汇区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放大市级政策效应,发挥民间投资对“建设新徐汇、再造新徐汇”支撑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激发民间投资的内生动力

1. 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开展投资,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持续深化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机制,打造支持民间投资的城区样板。(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审改办、区市场监管局)

2. 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探索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和协调推进长效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区“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积极吸纳民间投资项目列入我区年度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由区重大办负责项目建设协调推进。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的设计、施工、原材料设施设备供应等招投标中一视同仁,坚决破除隐性壁垒。(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规资局、区建管委、区投促办、区商务委)

3. 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份额不低于60%。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建管委)

二、强化民间投资的要素保障

4. 鼓励民营总部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升级成为民营企业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对获得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对获得认定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开办费和经营奖励,其中,对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注册或迁入我区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新设法人主体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资助,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自2022年1月1日以来销售收入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发改委)

5. 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落实“应科尽科”,支持符合科创板定位、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等要求的民营企业到科创板上市,已在境外上市的民营企业回归科创板上市,经认定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上市奖励。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发行REITs产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基金)、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发改委)

6.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做大担保贷款规模,放大担保增信效应,深化市区合作,开展徐汇“汇企贷”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为民营企业提供低门槛、低利率、高效率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对民营企业获得银行、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的贷款,经认定给予一定贴息;对民营企业获得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经认定给予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7. 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动金融机构采用无缝续贷、增量降率、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三、优化民间投资的营商环境

8. 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创新重大工程审批制度,推动重大工程尽快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区建管委)

9.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特定行业留抵退税、企业所得税、“六税两费”等相关政策,精准推送优惠政策,同时采取简易退税模式,确保企业“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10. 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徐汇区存量产业园区转型升级、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存量产业用地提容增效,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单位:区规划资源局、区建管委、区商务委、区房管局)

11. 降低市政公用接入成本。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优化服务环境。(责任单位: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区商务委)

四、拓展民间投资的发展空间

12. 强化重点产业领域民间投资支持。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深度参与徐汇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文化创意、现代金融等四大战略产业和元宇宙、绿色低碳、智能终端等三大新赛道产业布局,全面落实重点产业领域相关的各项资金补助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优秀产业人才纳入徐汇区光启人才计划,实施重点产业人才专项政策保障。用好服务业引导发展引导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消费、文创、旅游等民间投资项目。(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文旅局、区金融办、区委人才办)

13. 促进民间投资绿色低碳领域。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项目,对我区范围内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市级资金支持基础上,按照并网规模给予不超过1000元/千瓦、最高200万元的补贴。鼓励民营企业投建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等示范项目,对获得市级一次性补贴并制定小区新能源汽车共享充电管理制度的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给予不超过1:0.5的区级配套资金。(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房管局)

14.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科技创新。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加大对民间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力度,持续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积极培育新兴制造业,对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民营企业和上海市重点服务独角兽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鼓励有技术优势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

五、营造民间投资的浓厚氛围

15.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商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徐汇区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加大部门协同力度,主动跨前,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依托徐汇区精准营商服务平台,构建民营企业诉求平台,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诉求。(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投促办)

16. 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组织徐汇区建设和管理领域的民营企业争创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定期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评选,加强对民营企业参与徐汇投资建设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激发民营企业在徐汇干事创业的热情。(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投促办、区建管委)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