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徐汇区医疗救助工作 的通知
文件编号:
徐医保发规〔2023〕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09-20
施行日期:
2024-01-01

正文

各街道、华泾镇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19 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市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沪医保规〔2020〕4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本区实际,就开展本区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一)住院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1.本区特殊救济对象,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2.本区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其在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95%比例给予救助,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9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参照本市年度救助限额执行。

3.本区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其在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95%比例给予救助,在本区其他区属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90%比例给予救助,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8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参照本市年度救助限额执行。

4.本区因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家庭支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医疗费用等必需支出过大,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参照本市年度救助限额执行。

(2)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达到或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收入40%的家庭,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参照本市年度救助限额执行。

5.住院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个救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救助。

(二)门(急)诊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1.本区特殊救济对象,其门急诊自负医疗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2.本区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其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急诊自负医疗费用按95%比例给予救助,在本区其他区属公立医疗机构门急诊自负医疗费用按9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人。在其他医疗机构门急诊自负医疗费用按6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参照本市年度救助限额执行。

3.本区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其在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急诊自负医疗费用按95%比例给予救助,在本区其他区属公立医疗机构门急诊自负医疗费用按9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人。在其他医疗机构门急诊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参照本市年度救助限额执行。

(三)门急诊起付线补助

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低保人员门急诊起付线费用进行全额补助。门急诊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中不含起付线补助费用。

(四)居保缴费补助

1.对本区特殊救济对象、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2.对本区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实行差额补助。相关补助标准参照市级政策执行。

(五)少儿住院基金缴费补助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个人缴费予以全额补助。

、资金保障

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区两级医疗救助资金组成,执行市级政策部分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执行区级政策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部门职责

区医保局负责医疗救助管理工作,落实医疗救助保障政策;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监管和使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培训。

区民政局负责各类救助对象资质认定,对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救助对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同区医保做好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督促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和使用。

区卫健委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支持、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减免工作。

街道(镇)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核;负责救助对象救助资金审核、报批及相关材料归档工作;负责医疗救助政策宣传解释,处理医疗救助对象相关诉求

、其规定

(一)通知所称自负医疗费用指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障报销后的个人实际现金支付费用。

(二)本通知所称本区其他区属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上海市徐汇区大华医院、上海市徐汇区妇幼保健所、上海市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徐汇区牙病防治所。

(三)医疗救助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按规定办理基本医保报销后或异地就医实时结算后,其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在具体经办过程中,应引导救助对象按照上级规定有序完成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结算或报销。

(四)建立医疗救助个人清算机制,对于实际救助金额超过应救助金额的,超出部分费用以补扣或追缴方式予以追回。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市、区相关配套文件执行;本通知与上级文件冲突,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