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
- 文件编号:
- 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9号
- 公布日期:
- 2023-07-17
- 施行日期:
- 2023-08-19
正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征用,是指临新片区为应对突发事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强制使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关物资、场所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应急征用补偿,是指临港新片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应急征用后依法进行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受偿人,是指拥有被征用物资、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应急征用的对象包括为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场地、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以下统称被征用对象)。
第五条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应当遵循提前统筹、合理征用、效能优先、依法补偿的原则。
第六条应急征用补偿资金由管委会财政承担,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不纳入各部门的预算绩效考核。
第七条当各镇内应急物资、场所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要时,可以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下达征用指令。
第八条新片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会同各镇做好职责范围内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物资、场所的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应急征用预备目录并告知权属单位或者个人。
新片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应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导入、规划建设、防灾减灾等因素及时更新应急征用预备对象目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服从征用单位作出的应急征用决定,履行应急征用决定书规定的义务,配合征用实施单位采取应急征用措施。
第十条对在应急征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将按照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征用实施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在采取调用现有储备资源、紧急采购等措施后,仍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要的情况下,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可以决定采取应急征用措施。
应急征用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十二条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应急征用的决定主体,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为应急征用的实施主体,征用情况报临港新片区安委办备案。其中:
(一)工业企业和厂房的征用由高科部门负责实施;
(二)酒店、商超、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区等的征用由商旅部门负责实施;
(三)交通设施设备及运输工具、建设工程机械、市政工程维护机具的征用由建交部门负责实施;
(四)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公服设施、学校的征用由社发部门负责实施;
(五)商务楼宇的征用由投促中心负责实施;
(六)其他被征用对象的征用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送达应急征用决定书。应急征用决定书应当盖章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征用单位、征用实施单位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
(二)征用依据和事由;
(三)被征用物资、场所名称、数量、规格以及相关技术保障要求;
(四)被征用物资、场所、设施等交付时间和地点;
(五)征用期限;
(六)不履行应急征用决定书规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七)对征用不服的救济渠道。
因为情况紧急,无法事先送达应急征用决定书的,征用实施单位可以先予口头通知并实施紧急征用。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在紧急征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作出应急征用决定或者实施紧急征用前,征用实施单位可以指定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拟征用物资、场所、设施的功能、规格、质量、权属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
第十五条拟征用物资、场所、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征用或者中止实施征用:
(一)功能、质量、规格等不能满足应急处置紧急需要的;
(二)已经被其他行政机关征用或者采购、用于应急处置需要的;
(三)拟征用物资、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正在用于自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征用的。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应急征用决定书或者紧急征用通知后,应当及时配合征用实施单位将被征用物资、场所交付征用实施单位,必要时可附带操作人员、技术指导人员等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服务。
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制作应急征用清单,附加签章,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交接手续。应急征用清单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第十七条征用实施单位做好被征用物资、场所、设施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用物资、场所、设施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被征用物资、场所使用情况,制作应急征用物资、场所使用情况确认书,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凭应急征用决定书、应急征用清单办理返还交接手续。
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灭失的,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出具毁损、灭失证明。
第三章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应急征用补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补偿。应急征用补偿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价值应当与被征用物资、场所在征用期间的使用价值相当,或者与因应急征用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产生的费用开支相当。
(二)补偿直接损失。仅补偿与应急征用有直接关系的财产损失或者费用开支,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损失。
(三)补偿实际损失。仅补偿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或者费用开支。
第二十条应急征用补偿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征用实施单位与受偿人另有约定的,可以采用实物补偿等其他形式,补偿价值应当与货币补偿相当。
第二十一条征用宾馆、场馆等场所的,应当参照区域内同地段、同类型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必要的成本。
第二十二条造成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灭失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毁损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额按照必要的维修费用支出确定。
(二)灭失、无法维修、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或者维修费用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在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等因素后确定。
(三)法律法规对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受偿人提供专业人员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补偿专业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等费用。
补偿的工资费用按照专业人员在其单位工资清单上的实际工资额计算;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计算,不足1日按1日计算。
补偿的社保费用根据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明细按日计算,仅补偿单位缴费部分,缴费基数按照对应年度实际申报的缴费基数确定。
专业人员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或者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的劳动合同制人员,不予补偿,由受偿人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社会保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不属于财政预算拨付的部分,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时间予以补偿。
法律法规对专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之外的其他费用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产停业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包括停产停业期间需支付的水、电、房租、人员工资等必要费用:
(一)有规范会计账目的,按照账目记录的月度费用发生额和实际征用天数折算后予以补偿,不足1日按1日计算;
(二)无明晰会计账目的,根据近3个月实际发生费用的单据计算平均月度费用,按照实际征用天数进行折算后予以补偿,不足1日按1日计算。
第四章补偿程序
第二十五条征用实施单位在返还被征用物资、场所、设施时,应当同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受偿人提交补偿申请所需的资料,明确提交补偿申请的时间和逾期提交的后果。
第二十六条受偿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用实施单位提交书面补偿申请。
第二十七条征用实施单位应当自受理补偿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金额核定。征用实施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相关补偿标准与受偿人对补偿具体金额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偿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征用实施单位和受偿人共同指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征用实施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补偿金额确定后,应急征用实施单位应当于60个工作日内向受偿人送达补偿决定书并支付补偿款。
补偿款项是以社会捐赠、慈善募集等方式筹集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补偿。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征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包括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在内的应急征用补偿信息,接受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弄虚作假骗取应急征用补偿资金的,应当限期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负责应急征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基本支出由财政全额保障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财政部门已经安排资金保障的应急征用补偿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对于应急征用和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3 年7月19日至8月18日期间,符合本办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临港新片区应急征用申请书
临管委征【202X】1-100号
征用内容 | ¨ 场所 ¨ 装备 ¨ 物资 | ||
所属单位 | |||
所在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征用基本 情况 | (详述征用原因、征用具体内容、征用时间段等) | ||
征用实施 部门意见 |
(征用实施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管委会分管领导意见 |
(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安委办备案:
(安委办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应急征用决定书(参考样式)
临管委征【202X】1-100号
由于当前XXXXXX形势严峻,临港新片区处于突发XXXXXX事件X级响应状态。为切实加强XXXX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应急征用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临管委【202X】XX号)相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用XXX场所,具体事项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XXX路XXX仓库征用项目,包括位置、面积、法人(个人)、联系方式等。
二、征用部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三、征用实施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XX处。
四、征用场所交付时间和地点:征用决定书送达仓库之日即交付。
五、征用实施期限:自征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征用完毕之日止。
六、征用补偿方案:征用部门与征用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定对被征用人进行补偿,保障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征用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征用工作。
七、应急补偿申请:应急补偿申请应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征用决定书、征用财产清单、财产归还情况、财产毁损灭失情况、补偿金额及计算依据、投保及理赔情况、征用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八、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XXX办公室,联系人XXX,电话:XXXX,地址:XXX。
九、救济方式:自应急征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XX物资(场地等等具体数量)即被征用单位合法合理征用。被征用人对本《应急征用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应急征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20XX年X月X日
联系电话:021-6828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