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差额补助发放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退役军人规〔2023〕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07-26
施行日期:
2023-08-01

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差额补助发放管理的通知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本市自2006年8月起,建立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差额补助制度,为部分低收入优抚对象提供了生活保障。进一步规范“三属差额补助发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本市户籍或抚恤关系在本市)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补助条件。超过退休年龄且收入水平低于相应定期抚恤金标准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其中:

1、超过退休年龄是指:

(1)按规定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2)按规定不能或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且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

2、收入水平是指

(1)各类养老金共享费以及政府部门发放的各类定期抚恤、补助等固定收入的合计。政府部门发放的各类定期抚恤、补助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护理费;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带病回乡退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部分企业复员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军休干部共享费、遗属生活补助费;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

(2)免于计入固定收入范围包括: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慰金;老年综合津贴等。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每年调整一次,以每年12月本市“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基准,与补助对象当月收入水平之间的差额,作为下一年度“三属”差额补助的月补助标准。

二、补助申请审核

(一)补助申请。申请人向籍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遗属身份证明、养老金和其他固定收入证明等材料。

因养老金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等发生变化,停止享受“三属”差额补助的优抚对象,如再次符合补助条件的无需再次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但需提供养老金和其他固定收入证明。

(二)审核拨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受理并初审后,通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系统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审核通过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知街道(乡镇),并为申请人办理相关发放手续。补助经费发放至申请人优待证、社保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申请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三)资金渠道。“三属”差额补助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区财政承担。

三、补助的发放

(一)“三属”从被首次批准享受“三属”差额补助当月起,由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规定予以补助;对因养老金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等发生变化,再次符合申领差额补助条件的“三属”,从下年度1月起计发。

(二)“三属”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跨区迁移的,应同步转移抚恤关系。经迁入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同意后,其当月“三属”差额补助由迁出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从下一个月起由迁入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补助断发的,不再补发。

(三)“三属”因户籍迁出本市、变更国籍等不再符合相应条件或者死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从下一个月起停发“三属”差额补助。“三属”因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从下年度1月起停发

(四)申请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户籍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后,中其“三属”差额补助。当事人在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需恢复三属差额补助的,应重新办理相关申领手续,并提供相应判刑、减刑及刑满释放、假释、假释考验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等有效法律文书。

四、监督管理

(一)抓好贯彻落实。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将“三属”差额补助作为关心关爱“三属”的重要举措,抓好工作落实。

(二)推进“一网通办”。优化补助申领业务流程,推进申请、审核、拨付等环节全程网办。申请材料可以通过数据资源平台实时互通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

(三)规范资金审核拨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拨付补助资金,加强对重点环节、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依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系统、资金监管平台,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全流程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全程留痕。

(四)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三属”补助资金申请、拨付过程中,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已核拨的补助经费予以追回。

、其他

(一)享受差额补助的“三属”,可享受本市临时价格补贴、节日补助。

(二)享受差额补助的“三属”死亡的,不增发6个月差额补助。

(三)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照执行。

其中享受差额补助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附则

本通知自20238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731日。

本市已发布的相关规定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3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