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编号:
徐财〔2023〕7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08-23
施行日期:
2023-09-01

正文

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本区区级建设财力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以下简称“财务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部或分由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 全部或分由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 全部或分由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 全部或分由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 全部或分由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 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理制,指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等依法选择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务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等专业服务。

第三条 工作原则

财务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职能分工 区财政局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理制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区财政局开展对财务监理机构的监督考核等工作。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配合财务监理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务监理机构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和现场办公的必要条件,并有权向财务监理机构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参与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同时,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法人)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 建立、健全本单位 建立、健全本单位 建立、健全本单位 建立、健全本单位 建立、健全本单位 建立、健全本单位 建立、健全本单位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和内部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和内部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和内部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和内部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和内部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和内部控,并严格按照批复的 并严格按照批复的 并严格按照批复的 并严格按照批复的 概算 和相关管理规定 和相关管理规定 和相关管理规定 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 ,承担相应的财 ,承担相应的财 ,承担相应的财 ,承担相应的财 务管理职责 务管理职责 务管理职责 。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能,对财务监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监理的内容和职责

第五条 工作内容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自接受委托后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含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

第六条 资金监控

(一)协助项目(法人)单位编制年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

(二)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对建设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三)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

(四)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签证等工程用款,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 财务管理

(一)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正确设置会计科目,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等规定,根据批准的概算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指导编制相关财务报表。

(三)审定项目的总预算、中期预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并及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四)核对项目的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资分析报告。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全部费用,审核项目总造价,对照项目实际造价与总概算进行分析,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供总结算审核报告。

(五)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物资采购、保管、领用开展管理及财务核算。

(六)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正确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配合做好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相关工作。

第八条 投资控制

(一)前期阶段的投资控制

1.审核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

2.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预审,提出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特别是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项目(法人)单位参考。

(二)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1.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2.参与合同谈判,对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的合理性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设计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

4.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询价与审核,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供项目(法人)单位参考。

(三)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制定现场控制造价步骤与措施,并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制定符合项目特点的造价控制实施细则。

2.协调配合与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进度控制)的工作,严格签证制度。

3.参加工程例会和项目(法人)单位要求参加的其他工作会议,随时掌握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实施造价控制的跟踪管理。

4.审核施工单位上报并经工程监理单位认可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项目(法人)单位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5.收集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了解施工过程情况,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计算因此而产生的工程费用增减,并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避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6.根据施工阶段的每月工作量与付款,核定各项变更费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办理工程总结算。

7.及时预警项目(法人)单位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估算书及反索赔咨询服务,以保证项目(法人)单位在合同上的利益。当有关合同方提出索赔时,为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确认、反馈索赔等咨询意见。

8.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检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编制合同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提供整套合同、结(决)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项目(法人)单位归档。

9.审核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做好合同工程量的计算、审核工作,及时调整超出合同范围或出现变化的工程量。

10.对项目需要采购或者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询价或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11.做好工程钢材及预埋件计算、审核工作。

12.做好对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定期检查。

(四)竣工结算的投资控制

1.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分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单项工程的造价,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包括甲供料、设备价款、施工用水、用电的审核抵扣等)。

2.及时审核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服务类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并提出审查结果书面报告。

第九条 报告制度

财务监理机构应定期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审计局等。

书面报告分为常规报告和专项报告两类:

常规报告包括项目投资动态分析报告、项目“三算”审核报告、财务监理工作月报、财务监理工作年度小结报告、财务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等。常规报告应当及时反映财务监理工作成果。

专项报告包括超概算专题报告、超合同专题报告,以及其他需要反映事项而形成的各类书面报告(包含但不限于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投资超出概算等情况)。专项报告应当及时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或需协调的问题。

第三章 财务监理的准入和选择

第十条 机构准入标准

财务监理机构的主体可以是造价咨询公司以及由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其中工程价款结算咨询业务

的承接,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监理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从事工程概算、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配备有取得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等专业人员。

(二)近3年内未发生过违纪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素质,且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齐全完善。

(三)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并且在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十一条 机构产生方式

为保证财务监理机构产生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并保持财务监理工作与财务监理机构业绩考核的连贯性,财务监理机构的选择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财务监理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财政局统一实施政府采购确定财务监理单位。

财务监理费用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确定财务监理单位。

财务监理单位确定后,由项目(法人)单位签订财务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 回避原则

财务监理机构实行回避制度。如财务监理机构已参与项目的前期评审、设计、招标代理、代建、工程监理等工作,或财务监理机构与承担上述工作的单位存在控股、隶属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财务监理机构应当回避,不得再承担本项目的财务监理工作。

第四章 财务监理的费用标准

第十三条 费用标准

财务监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财务监理制的 区级政府投资 项目,不再列支全过程造价 项目,不再列支全过程造价 控制费用。

第十四条 合同约定

财务监理合同中应当约定费用支付的方式、款条件及考核 财务监理合同中应当约定费用支付的方式、款条件及考核 保留金比例,考核与财务监理工作质量挂钩视情况 保留金比例,考核与财务监理工作质量挂钩视情况 保留金比例,考核与财务监理工作质量挂钩视情况 支付。

财务监理委托合同,原则上采取闭口式。项目实施后由 财务监理委托合同,原则上采取闭口式。项目实施后由 财务监理委托合同,原则上采取闭口式。项目实施后由 于建设内容或规模等变化发生概算调整,导致 于建设内容或规模等变化发生概算调整,导致 财务监理服对应 概算批复金额变动的,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概算批复金额变动的,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未 经 批准擅自超出概算 的,按照合同约定, 经研判后可相应扣减财务 监理费用。

第十五条 费用拨付

财务监理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第五章 财务监理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

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由项目委托主体采取年度考核与末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定期对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并在项目完成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进行末次考评,相关考核结果与财务监理委派工作相衔接。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财务监理机构的工作态度、资料管理完整性、人员到位情况、“三算”审核的完善及偏差程度、资金财务监控准确性、投资控制情况、财务监理报告及时性和真实性、重大事项预警机制等方面。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

财务监理合同中应明确上述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并明确当财务监理机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财务监理机构应当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办法生效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