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 文件编号:
- 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11号
- 公布日期:
- 2023-08-22
- 施行日期:
- 2023-09-22
正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人才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为加快打造上海高水平人才高地核心区,进一步优化完善人才中长期激励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临港新片区引进人才支持保障,鼓励企业积极吸引、集聚和留住优秀人才,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和《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规〔2021〕3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准入范围及对象
(一)企业准入条件
参加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范围内的企业;
2、依法参加上海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企业尚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4、企业自愿参加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
5、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参加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产生的费用和支出;
6、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二)人才准入条件
参加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试用期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
2、本人自愿参加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
3、已参加上海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4、经企业认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可的企业中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特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世界排名前200名高校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人才;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实际任职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急需紧缺核心骨干人员(急需紧缺核心骨干须由企业认定,提交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审核后参加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
(三)民主协商机制
意向参加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的企业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自主确定参加人才企业年金,企业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归属
(一)所需费用由企业与参加人员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二)缴费标准(百分比按整数计):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参加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企业缴费采用统一标准,根据参加人员的人才准入分类标准,按照参加人员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5%、4%、2%设定三档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由职工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 至 8% 自行确定。
(三)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对参加人员个人账户视其个人缴费标准给予适度资金激励,激励资金直接计入人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的激励资金子账户,激励资金额度按照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人每年2500元、5000元、7500元、10000元四档。
(四)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与激励资金及其投资收益,随参加人员在本区域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具体归属比例为:工作年限不满两年归属20%、工作年限满两年归属40%、工作年限满三年归属60%、工作年限满四年归属80%、工作年限满五年归属100%。
三、年金管理运营
(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依照《企业年金办法》等规定设立统一的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和职工通过与统一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参加计划,统一委托人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产生。
(二)统一委托人依据代理协议,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人才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受托人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质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人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各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计划的管理运行工作。
(三)在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实行初期,原则上参加受托人设立的集合计划,并由统一委托人代理参加计划的企业与受托人签订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实施满三年后,根据区域内企业与职工参加数量、资金积累规模等情况,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依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在终止原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退出集合计划后,可以发起临港新片区专属人才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或者参加新的集合计划。
四、操作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意向企业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交加入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申请,并提供参加人员的名单、上年度工资总额(新进员工按照当年度实际缴费月份的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年金比例金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登记证书或职务任命文件、参加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确认书及企业与职工的民主协商材料等资料。
(二)管委会审核。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审核相关资料,将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人员资料转交统一委托人。
(三)委托签约。统一委托人与申请审核通过的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的相关企业签订代理协议,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统一委托人仅作为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的统一委托代理人,参加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的职工个人劳动关系仍在其用人单位。
(二)由统一委托人制定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方案,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三)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在管理运作过程中的受托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在年金基金中直接扣除,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按相关约定支付。
(四)参加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参加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年金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新就业单位已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年金账户可转入新单位年金账户。
(六)参加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出国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其年金账户资金按国家规定领取。
(七)对连续三期以上未能缴纳年金费用的年金账户,将采取账户封存的方式处理。
(八)因履行人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因履行代理协议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诉讼。
六、监督管理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加强对临港新片区人才企业年金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人才企业年金激励资金给予财政保障。对违反《企业年金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管委会依法处理。
七、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1日止。本办法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