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深化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实施办法
- 文件编号:
- 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13号
- 公布日期:
- 2023-08-31
- 施行日期:
- 2023-09-01
正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深化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为企服务价值导向,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管理方式,支持诚信企业更加快速实现“承诺即办”,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临港新片区自主改革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范围内,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市场局)可根据改革需要参照实施。
自主实施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改革的事项清单和实施细则,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统一发布与动态管理。自主实施告知承诺管理的事项(可限特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上级主管部门已明确告知承诺改革方向,由临港新片区先行自主探索试点的事项;
(二)上级主管部门已发布告知承诺改革实施文件,但临港新片区实行更大力度改革的事项;
(三)有利于显著推动临港新片区经济增长、城市建设、科技创新、人才集聚等发展需要,风险可控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的事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四)其他经研究确需按告知承诺管理的事项。
第四条(组织实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营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营商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办法各项工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度创新和风险防范处(营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总体制度建设和协助细则制定;办公室负责告知承诺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和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各业务部门(含临港新片区市场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告知承诺具体事项的细则制定、机制完善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处负责告知承诺实施所涉及的信用数据支撑工作;数据处及大数据中心负责相关政务大数据和系统建设等支持工作;临港新片区行政服务中心(含临港新片区国际人才港)负责告知承诺办理的线下收发件和帮代办等工作。
第五条(告知承诺实施方式)
适用于本办法的行政审批事项,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告知承诺管理,具体管理要求可在告知承诺书中详细约定。
(一)对可通过以行政协助、数据共享等方式核实信息的报审材料,实行免于提交;
(二)对部分不直接影响作出本次审批决定的报审材料,实行容缺审批、限时补齐;
(三)对材料齐全的低风险审批情形,免于实质性审查,在形式审查通过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四)对行业标准较为成熟且信用良好的企业,采取远程现场审查、核验或由企业提交现场合规证明等其他简易查验手法;
(五)对行业标准较为成熟且信用良好的企业,改事前审查为事中审查;
(六)其他经研究风险可控的审批情形。
第六条(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发布自主实施告知承诺改革的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实施细则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2~4),并在管委会官方网站和“一网通办”临港频道上予以公开。
第七条(告知承诺书的内容)
实施告知承诺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申请人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签订告知承诺书,管委会根据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开展审批和监管。告知承诺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施告知承诺相关方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申请人基本信息;
2.审批机关(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基本信息;
3.按要求需提供的项目、参与人、联系人等其他信息。
(二)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告知的有关要求,主要包括: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三)申请人的承诺,主要包括: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拟选择的告知承诺实施方式,以及能够根据约定要求确保信息真实、实现合规达标、限时补交材料等履约内容;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四)申请人的关联责任人对申请人的告知承诺内容和合规能力产生关键影响的,应当一并签署告知承诺书。关联责任人的具体承诺内容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管理要求,在告知承诺书中另行明确。
第八条(办事指南)
按告知承诺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并修订和发布相应的办事指南,内容应包括办理条件、业务流程、告知承诺书、办理时限等。
第九条(申请前的服务)
管委会各业务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申请人正式申请前,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行政审批的办事服务,对告知承诺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告知和释疑,常见疑问应编入知识库。
第十条(告知承诺行政审批的申请)
申请人按告知承诺办事指南备齐材料后,可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交告知承诺行政审批的正式申请,由管委会按告知承诺要求开展受理和审批。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管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一条(告知承诺书的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由管委会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二条(审核与决定)
实施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的正式申请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充材料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告知承诺书的公开)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作出准予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在管委会门户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将行政审批结果和告知承诺书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容缺补齐)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应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补齐容缺材料,容缺补齐时限不应超过审批决定有效期,具体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业务部门根据各事项管理要求在实施细则中明确或告知承诺书中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事中事后监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在作出准予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根据告知承诺书管理要求,对被审批人履行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合规复核。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管委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管委会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合规复核应当结合既定监管工作开展,不额外增加对被审批人的检查或审查的次数。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对实施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开展全过程风险管理,对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容缺补齐情况、过程监管记录、问题整改情况、合规复核情况等信息实行全过程归集,开展风险提示、预警、防控等工作,并根据风险等级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诚信管理)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对实施告知承诺行政审批的事项实行诚信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和评信标准,并在申请阶段对申请人、关联责任人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对能持续按期补齐告知承诺容缺材料且合规管理良好的申请人、关联责任人,予以良好记录,在政策支持和办事便利化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对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申请人、被审批人、关联责任人,予以不良记录,一定期限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不良信用记录可按上海市信用修复有关规定实行修复。
第十八条(数据赋能)
采取告知承诺审批的事项,根据管委会“审管执信”信息协同有关机制,实行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行政执法、风险、信用等全过程信息互通互用,通过数据赋能持续提高为企服务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保障机制)
管委会制度处(营商办)定期向管委会营商领导小组汇报改革进展,协调解决各项问题;各部门应针对所涉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分管领导、工作专员和业务经办人应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参照执行)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涉及财政资金扶持、相关证明手续以及行政确认、公共服务等依申请办理事项,如自主实施告知承诺改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容错免责)
根据本办法开展的相关改革,适用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容错免责制度。
第二十二条(其他)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未尽之处按《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有效期内,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告知承诺自主改革事项的实施应当通过发布实施细则的形式予以明确,实施细则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附件: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深化行政
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第一批试点事项清单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实施细则
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告知承诺实施细则
附件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深化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
第一批试点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试点范围 | 告知承诺方式 | 审批部门 | 复核方式 | 监管部门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范围内采取建筑师负责制的建设工程 | 对施工图的规划部分免于规划许可实质性审查 |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资处) | 事中抽查 |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资处)、临港新片区综合执法大队 |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范围内属于上海市水土流失易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 对申报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免于实质性审查 |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生态处) | 做出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生态处)、临港新片区生态中心、临港新片区综合执法大队、浦东新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 |
附件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4号)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深化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新片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集中行使事权范围内,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政审批申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作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范围内,采取建筑师负责制并依法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审批的项目。
第四条(组织实施)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处(以下简称“规资处”)及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核查及后续监管工作。
临港新片区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项目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行政执法。
第五条(告知承诺具体方式)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按照办事指南提交齐全申报材料并签署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后,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部分免于规划许可实质性审查。
对不愿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申请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将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六条(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在准备完成申报材料和告知承诺书后,可至一网通办提交申请,并至临港新片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打印企业信用记录,并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件要求。
第七条(审核与决定)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申报材料后,应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合格的,签订告知承诺书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签订告知承诺书,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告知承诺审批的,应当将双方签订的告知承诺书一份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并发予被审批人。
第八条(告知承诺书的公开)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作出准予告知承诺审批决定后,应在管委会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告知承诺书全文,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九条(后续监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将按照《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条(诚信管理)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记入行政审批机关信用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一条(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决定的注销)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其他)
本细则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之处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深化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附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年〕工规第 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第一部分 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实施细则》,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二、审批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二)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五)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及立面改造工程,应当符合保护技术规定的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诺书;
(三)建设项目地形图(划示用地范围);
(四)建筑施工总平面图;
(五)建筑施工图(图纸目录和平、立、剖面图);
(六)基础施工平面图、桩位平面布置图;
(七)建筑面积汇总表、建筑物建筑分层面积表;
(八)日照分析报告(可选);
(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十)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按照上述条件申请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由申请人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签订承诺书后,管委会将对施工图的规划部分免于规划许可相关实质性审核,并在2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二部分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和经济损失;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承诺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行政审批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告知承诺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规范〔2020〕1号)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深化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新片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集中行使事权范围且在本市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易发区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提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审批申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范围内属于上海市水土流失易发区内以水土保持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2)国务院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1〕205号),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不适用于上述告知承诺制管理。
第四条(组织实施)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生态和市容管理处(以下简称“生态处”)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承诺方式审批中的具体审批工作,并落实行业管理职责,负责行业宣传工作。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生态环境绿化市容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生态中心”)负责配合落实以水土保持方案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质性审查及后续监管工作。
临港新片区综合执法大队、浦东新区生态环境执法支队负责各自执法职责范围内以水土保持方案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告知承诺具体方式)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按照办事指南提交齐全申报材料并签署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后,对水土保持方案免于实质性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六条(申请和受理)
根据上海市《关于开展“无人干预自动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5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告知承诺方式)作为“无人干预自动办理”试点事项,申请人可以选择“无人干预自动办理”模式办理,通过“一网通办”在线申请并上传申请材料。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后即来即办,线上办结,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申请人不选择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告知承诺“无人干预自动办理”模式办理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至临港新片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当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材料及要求。
第七条(审核与决定)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属于告知承诺方式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重新审核。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第八条(告知承诺书的公开)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作出准予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在管委会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全文,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九条(后续监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1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补充材料或者提交的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具体工作中涉及技术性、基础性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管工作费用由相关组织实施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
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以大报小”问题的,应当撤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并责成生产建设单位按非告知承诺方式限期重新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涉及其他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提出撤销准予许可决定的建议意见,由作出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机关可以简化内部手续。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监管权限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现场核查等手段,对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依法依规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条(诚信管理)
生产建设单位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由监督检查单位下发整改意见,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将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进行责任追究,并将其作为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的依据;生产建设单位作出不实承诺被撤销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撤销准予许可决定书作为列入水土保持“黑名单”的依据。
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应按规定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
对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生产建设单位实行信用惩戒,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一条(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决定的注销)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其他)
本细则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之处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深化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附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年〕水保第 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第一部分: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全文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全文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全文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全文
6.《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全文
7.《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全文
8.《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推行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沪水务〔2021〕86号)全文
9.《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护方案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1〕205号)全文
10.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21〕500号)全文
1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水土保持规划修编(2021-2035年)》的批复(沪府〔2021〕73号)全文
12.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土保持规划修编(2021-2035年)》的通知(沪水务〔2021〕981号)全文
二、审批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7.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单位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予以说明。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材料来源 | 要求 |
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完整填写 |
2 |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①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书;③委托书;④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政府部门核发 | 如能通过电子证照调取的,可免于提交 |
3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1.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含1公顷)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立方米)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需提交水土保持报告表; 2.项目位于开发区内,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需提交水土保持报告书; 3.项目位于开发区内的,需提供开发区批准设立相关文件。 |
四、申请人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年▁▁月▁▁日前补充提交: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六、后续监督和法律责任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补充材料或者提交的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原则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撤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决定。
采用“无人干预自动办理”方式申请告知承诺制审批,如企业申报信息弄虚作假或系统故障等原因,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有权撤销该行政决定。企业如发生申报条件重大变更或操作有误,应当主动申请变更或注销该行政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将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系统,申请人以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八、其他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留存。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行政审批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港大道200号
联系电话:38066844、68283281
行政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申请人就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对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告知的内容已经全面、清楚了解,承诺严格履行;
2、本单位承诺能够满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本单位承诺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并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
4、本单位承诺在施工过程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标准等级及目标、水土保持措施实施;
5、本单位承诺将定期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报告水土保持实施情况,并接受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的监督检查;
6、本单位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以上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申请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