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 文件编号:
- 沪烟专规〔2023〕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12-19
- 施行日期:
- 2024-01-20
正文
上海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上海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及各区烟草专卖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定原则。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应当基本相当,行政处罚的结果必须公开。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引导、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章 裁量规则
第五条 (执行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应当根据《上海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其他违法因素,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烟草专卖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烟草专卖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八条 (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隐匿、故意伪造、毁灭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七)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经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 (禁止条件)
在实施处罚的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仍实施处罚;
(二)依法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未减轻处罚;
(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
(四)采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
(五)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第十条 (证据收集)
烟草专卖局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的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烟草专卖局应当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无效证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二条 (案件移送)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
对按照本制度拟适用较重处罚或减轻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
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实行登记制度,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等应当详细记录在案,收入卷宗。
第十四条 (事中审查)
烟草专卖局的法制机构应当将裁量权行使作为事中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制机构认为行使裁量权不当的,应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五条 (处罚决定)
烟草专卖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载明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的违法情节、认定依据及处罚依据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对各区烟草专卖局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处罚行为确有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
烟草专卖局的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行使裁量权;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烟草专卖局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用语含义)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解释部门)
本制度由上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2019年7月10日印发的《上海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沪烟专规〔2019〕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幅度 | 备注 |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
1 | 擅自收购烟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擅自收购烟叶不满300公斤的 |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含20%)至30%(含30%)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非行政处罚 |
擅自收购烟叶300公斤以上不满600公斤的 |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30%(不含30%)至40%(含40%)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
擅自收购烟叶600公斤以上不满1千公斤的 | 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40%(不含40%)至50%(含50%)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擅自收购烟叶1千公斤以上的 | 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2万元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含20%)至30%(含3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非行政处罚 |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不含30%)至40%(含4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非行政处罚
| ||||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不含40%)至50%(含5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
3 | 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违法运输卷烟价值不满5千元且数量不满100条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运输卷烟价值不满2万元且数量不满200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不含10%)至15%(含15%)的罚款 | |||||
违法运输卷烟价值2万元以上或数量200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5%(不含15%)至20%(含20%)的罚款 | |||||
4 | 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价值不满2万元的 | 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20%(含20%)至30%(含3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非行政处罚 |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 | 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30%(不含30%)至40%(含4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价值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40%(不含40%)至50%(含50%)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
5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根据违法情形适用相应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不满5千元的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含1倍)至1.5倍(含1.5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公开销毁”非行政处罚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价值5千元以上的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5倍(不含1.5倍)至2倍(含2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
6 | 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根据违法情形适用相应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价值不满5千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含1倍)至1.5倍(含1.5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公开销毁”非行政处罚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价值5千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1.5倍(不含1.5倍)至2倍(含2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
7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根据违法情形适用相应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雪茄烟数量50条以上不满100条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含50%)至70%(含70%)的罚款 | “责令关闭”针对的是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专门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不经营其他商品的情况。“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针对的是既实施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雪茄烟行为,同时又实施烟草制品零售或者其他商品经营活动的情况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雪茄烟数量100条以上不满200条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70%(不含70%)至90%(含90%)的罚款 |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雪茄烟数量200条以上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90%(不含90%)至1倍(含1倍)的罚款 | |||||
8 | 超越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金额不满5千元的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含10%)至13%(含13%)的罚款 | |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金额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3%(不含13%)至16%(含16%)的罚款 | |||||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金额1万元以上的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6%(不含16%)至20%(含20%)的罚款 | |||||
9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1.行为轻微:本文件施行之日后,初次发生涉烟违法;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真品卷烟数量5条以下的,尚未销售 2.及时改正 (以上情节须同时满足) | 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违法进货卷烟总额不满1千元或违法进货卷烟数量不满10条的(轻微不罚除外)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含5%)至8%(含8%)的罚款 | |||
违法进货卷烟总额1千元以上且违法进货卷烟数量10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8%(不含8%)至10%(含10%)的罚款 | |||||
10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不满500元且数量不满5条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含20%)至30%(含3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公开销毁”非行政处罚 |
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500元以上或数量5条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不含30%)至50%(含5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
11 | 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金额不满5千元的 | 处以批发总额10%(含10%)至13%(含13%)的罚款 | |
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金额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 处以批发总额13%(不含13%)至16%(含16%)的罚款 | |||||
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金额1万元以上的 | 处以批发总额16%(不含16%)至20%(含20%)的罚款 | |||||
12 | 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违法金额不满5千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含20%)至30%(含30%)的罚款 | |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违法金额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不含30%)至40%(含40%)的罚款 | |||||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违法金额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不含40%)至50%(含50%)的罚款 | |||||
13 | 向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违法金额不满5千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含20%)至30%(含30%)的罚款 | |
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违法金额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不含30%)至40%(含40%)的罚款 | |||||
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违法金额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不含40%)至50%(含50%)的罚款 | |||||
14 |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违法金额不满5千元的 |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含50%)至70%(含70%)的罚款 | |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违法金额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70%(不含70%)至90%(含90%)的罚款 | |||||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违法金额1万元以上的 |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90%(不含90%)至1倍(含1倍)的罚款 | |||||
15 | 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价值不满1万元的 |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1%(含1%)至10%(含10%)的罚款 | |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10%(不含10%)至30%(含30%)的罚款 | |||||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价值5万元以上的 |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30%(不含30%)至50%(含50%)的罚款 | |||||
16 |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门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价值不满1万元的 |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1%(含1%)至10%(含10%)的罚款 | |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10%(不含10%)至30%(含30%)的罚款 | |||||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价值3万元以上的 | 处以非法经营总额30%(不含30%)至50%(含50%)的罚款 | |||||
17 |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5万元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含20%)至30%(含3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不含30%)至40%(含4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不含40%)至50%(含5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
18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 |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持证人拒绝变更登记的 | 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15日 | |||
19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当事人,无其他涉烟违法行为的 |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当事人,有其他涉烟违法行为的 | 处以500元(不含500元)至1千元(含1千元)的罚款 | |||||
20 | 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 | 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且现场态度较为恶劣不配合后续调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的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不含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罚款 | |||||
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的 | 责令停业整顿15日,并处5万元(不含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罚款 | |||||
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且现场态度较为恶劣不配合后续调查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并处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罚款 | |||||
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60日,并处15万元(不含1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的 | 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并处20万元(不含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且现场态度恶劣不配合后续调查,情节严重的 | 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并处30万元(不含30万元)至40万元(含40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 | 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并处40万元(不含4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罚款 | |||||
21 |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违法经营取得的销售收入不满5万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学校、幼儿园周边的距离根据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标准认定 |
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仍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的;或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违法经营取得的销售收入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不含5万元)至25万元(含25万元)的罚款 | |||||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违法经营取得的销售收入在2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不含25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罚款 | |||||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被烟草专卖局查处,责令停业整顿期满后,仍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的 | 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没收违法所得 | |||||
22 | 向未成年人售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 | 销售金额不满500元且一年内未因向未成年人售烟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销售金额500元以上不满1千元且一年内未因向未成年人售烟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或者累计向未成年人售烟2人次以上不满5人次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不含1千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罚款 | |||||
销售金额1千元以上不满5千元,或者累计向未成年人售烟5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不含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罚款 | |||||
销售金额5千元以上,或者累计向未成年人售烟10人次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60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业整顿期满后或者三年内因向未成年人售烟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再次向未成年人售烟的 | 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不含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罚款 | |||||
责令停业整顿期满后或者三年内因向未成年人售烟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再次向未成年人售烟且现场态度恶劣不配合后续调查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 | 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不含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罚款 | |||||
23 | 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因持证人原因导致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 违反一项的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15日,违反两项的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30日,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6个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条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当前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 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 | 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经营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六)项 | 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 | 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八)项 |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不满100万支的,依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60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八)项 |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100万支以上,依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
24 | 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
25 |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三次的 | 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
26 | 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不满250条的 | 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60日 | |
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250条以上的 | 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
27 |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
28 | 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 不执行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 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60日 | |
不执行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整顿期内经营烟草专卖业务或未消除引起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因素的 | 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
29 |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 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