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决定
- 文件编号:
- 沪公行规〔2023〕5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10-15
- 施行日期:
- 2023-10-16
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决定
沪公行规〔2023〕5号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有效期即将届满,经评估后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五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二、将第十三条“裁量基准”第三项修改为:
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城市轨道交通区域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将第五项修改为:
在本市重要地标、有全国影响力的商业、旅游区域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
三、将第十四条“裁量基准”第三项修改为:
侮辱、威胁、拉扯、殴打司乘人员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四、将第六十条“裁量基准”第三项修改为:
利用安装针孔摄像头、隐形照相机、摄像机等手段,或使用经改装、组装后具备秘密摄录功能的设备,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
五、在第六十一条“裁量基准”后增加两款: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殴打对方的,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六、在第六十二条“裁量基准”后增加两款: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七、将第六十六条“裁量基准”第一项修改为:
盗窃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八、将第六十七条“裁量基准”第一项修改为:
诈骗财物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
删除第二项中的“或者其他发票125份以上的”。
在第三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诈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删除原第七项。
九、将第七十条“裁量基准”第九项修改为:
以吊模斩客、裸聊等方式敲诈勒索的。
十、将第一百零六条“裁量基准”第八项修改为:
组织、协助、招揽他人出境赌博的。
本决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5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
上海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
(2018年10月16日沪公行规〔2018〕4号文发布,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决定》(沪公行规〔2023〕5号)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5日)
为正确行使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规范本市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一章 一般适用规则
第一条 本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国家及本市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第三条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本市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以有效发挥治安管理处罚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但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第五条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第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一)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二)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领导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的;
(五)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二)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第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两个以上“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决定适用并处罚款。
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一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二条 扰乱单位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持械扰乱单位秩序的;
(三)损毁办公用品、桌椅、门窗等物,财物损失200元以上,或损坏、哄抢文件材料等的;
(四)无理取闹,强行留置、纠缠、威胁、殴打单位工作人员的;
(五)采用喊口号、散发传单、展示大幅标语条幅、穿状衣、举状纸、煽动性演讲、静坐示威等方式,不听劝阻,造成影响的;
(六)围堵单位出入通道,阻碍人员或车辆出入,不听劝阻的;
(七)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它工作场所,不听劝阻的;
(八)将老弱病残、婴幼儿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较长时间留置在单位,对单位秩序造成影响的;
(九)扰乱单位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
(十)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一)扰乱本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秩序的;
(十二)组织、雇佣他人扰乱单位秩序的;
(十三)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十四)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十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持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城市轨道交通区域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在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实施扰乱会场、活动场所等行为的;
(五)在本市重要地标、有全国影响力的商业、旅游区域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
(六)在本市党政、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军事驻地,驻沪领馆等门口扰乱秩序,不听劝阻的;
(七)在公共场所采取喊口号、散发传单、展示标语条幅、穿状衣、举状纸、煽动性演讲、静坐示威、扬言自杀、自残或其他方式,制造影响,不听劝阻的;
(八)持续时间较长的;
(九)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
(十)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一)组织、雇佣他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十二)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十三)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十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十四条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在非停靠站点强行下车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三)侮辱、威胁、拉扯、殴打司乘人员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四)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的;
(五)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持械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七)组织、雇佣他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八)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九)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火车、船舶、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非法拦截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国家领导人、国际组织负责人等乘坐的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的;
(四)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五)组织、雇佣他人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
(六)积极参与聚众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
(七)多次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八)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 破坏选举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l款第5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干扰他人选举的;
(二)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三)以伤害人身、毁坏财物、损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致使选民、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四)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以虚假的事实扰乱选举正常进行的;
(五)用金钱或其它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以实现自己操纵、控制、破坏选举或者其他舞弊活动目的的;
(六)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破坏选举秩序的;
(七)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选举票数故意进行虚报、假报的;
(八)组织、雇佣他人破坏选举秩序的;
(九)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
(十)多次破坏选举秩序的;
(十一)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十七条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l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进入活动场内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引发工作人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之间冲突的;
(四)致使活动中断、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六)聚众实施的组织者、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八条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引发工作人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之间冲突的;
(四)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3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在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中展示侮辱国家、民族尊严的标语、条幅、画像、服装等物品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五)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条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4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四)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5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三)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6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之间冲突的;
(四)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l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寻衅滋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参加寻衅滋事的;
(二)持械寻衅滋事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他人的;
(六)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的;
(七)在商场、医院、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公园、影剧院、展览馆、运动场、步行街、商业街等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影响公共场所秩序的;
(八)随意殴打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或者针对上述人员实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
(九)随意殴打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两人以上,或者针对两人以上实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
(十)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两次以上的;
(十一)聚众或者持凶器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
(十二)随意殴打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
(十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上,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
(十四)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五)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的;
(十六)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七)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十八)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十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l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发展邪教组织、会道门成员的;
(二)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未达到20000元的;
(三)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会道门,数量未达到10张(枚)的;
(四)制作、传播邪教、会道门宣传品,未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20份(张)的;
2.书籍、刊物5册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5盒(张)的;
4.标识、标志物5件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2个的;
6.横幅、条幅1条(个)的。
(五)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会道门,未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4张(篇),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1册(个),或者电子文档100000字符、电子音视频5分钟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20条(次)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20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20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会道门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100次的。
(六)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七)有悔改表现,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及其活动情况的;
(八)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1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未达到20000元的;
(二)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会道门,数量未达到10张(枚)的;
(三)制作、传播邪教、会道门宣传品,未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20份(张)的;
2.书籍、刊物5册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5盒(张)的;
4.标识、标志物5件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2个的;
6.横幅、条幅1条(个)的。
(四)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会道门,未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4张(篇),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1册(个),或者电子文档100000字符、电子音视频5分钟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20条(次)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20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20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会道门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100次的。
(五)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六)有悔改表现,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及其活动情况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条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对政府、军队、民航、防台防汛、气象、铁路、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
(三)长时间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四)违法所得达到15000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对政府、军队、民航、防台防汛、气象、铁路、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
(三)长时间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四)违法所得达到15000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l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
(二)侵入国家机关、涉密单位、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或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三)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5组以上的;
(四)获取其他身份认证信息200组以上的;
(五)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六)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七)多次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
(八)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造成5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造成为5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5000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
(三)造成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半小时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五)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功能不能恢复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对5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二)造成为5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5000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
(三)造成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半小时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五)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功能不能恢复的;
(六)多次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4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5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
(二)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5人次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四)多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三章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未达到5克,或者饵料未达到200克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10000元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炸药、发射药、黑火药未达到100克的或者烟火药未达到300克的,雷管未达到3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未达到3米的;
(四)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未达到300千克的;
(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未达到30000元的;
(六)经指出后能主动交出危险物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八)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携带弹药,经告知,主动交出的;
(二)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1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盗窃、损毁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价值较小,且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在火车到来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危害后果没有发生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旅客人身伤害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条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不足以对行车安全、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二)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旅客人身伤害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4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1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在人畜活动较多的区域或者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附近安装、使用电网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1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多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多次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对多个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
(三)多次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盗窃、损毁多个设施的;
(三)多次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违规举办大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发现安全隐患后,主动停止活动、积极组织疏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章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九条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1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使用暴力方法,且对他人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但将相关表演视频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除外;
(二)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十条 强迫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强迫他人劳动系以劳务抵偿合法债务,且劳动强度较低的;
(二)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基准】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较重危害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属于“情节较轻”。
第五十二条 非法侵入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债务纠纷、邻里纠纷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自行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实施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且后果轻微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非法搜查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二)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三)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实施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行为,且后果轻微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威胁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三)针对多人实施的;
(四)多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粪便等污秽物袭扰他人、强迫他人做有损人格的动作等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采用张贴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通讯工具、信息网络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侮辱他人,造成群众围观的;
(四)以猥亵言语公然侮辱妇女的;
(五)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七)针对多人实施的;
(八)多次侮辱他人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诽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利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通讯工具、信息网络等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五)针对多人实施的;
(六)多次诽谤他人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诬告陷害他人的;
(六)针对多人实施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他人的;
(八)多次诬告陷害他人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针对多人实施的;
(五)影响办案机关的正常办案的;
(六)多次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向多人发送的;
(三)经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六十条 侵犯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在公园、车站、码头、港口、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用厕所以及浴室、更衣室等私密场所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
(三)利用安装针孔摄像头、隐形照相机、摄像机等手段,或使用经改装、组装后具备秘密摄录功能的设备,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
(四)利用信息网络、报刊、图书、通讯工具等方式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实施偷窥、偷拍、窃听、散布行为两类及以上的;
(六)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殴打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四)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五)未使用工具,且未造成轻微伤的;
(六)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殴打对方的,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 故意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四)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五)未使用工具,且未造成轻微伤的;
(六)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三条 猥亵(《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猥亵孕妇或老年人的;
(二)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
(三)猥亵多人的;
(四)结伙猥亵他人的;
(五)多次猥亵他人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一)在人民广场、外滩、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徐家汇、豫园、五角场、南京路步行街、淮海中路、四川北路等重要区域故意裸露身体的;
(二)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三)经制止拒不改正的;
(四)引起群众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伴随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
(六)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 强迫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200元的;
(二)强迫交易数额未达到1000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200元的;
(三)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未达到500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100元的;
(四)事后主动返还财物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盗窃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二)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3份以上的;
(三)盗窃鸦片100克以上、海洛因5克以上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四)盗窃淫秽录像带、光盘15盘以上,淫秽书刊25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30件以上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六)盗窃防灾、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财物的;
(七)盗窃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八)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九)盗窃厂矿企业的生产资料,且造成半成品、制成品报废或者工期延误等后果的;
(十)因盗窃行为导致国家秘密外泄的;
(十一)因盗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外泄,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
(十二)因盗窃行为引起报警人、报案人、被害人轻微伤的;
(十三)盗窃行为案发后,对报警人、报案人、被害人打击报复的;
(十四)利用专用工具或者采用技术性、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十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的;
(十六)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七)结伙、流窜盗窃的;
(十八)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1项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主动投案,全部退赃、退赔的;
(二)被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或者分赃较少的;
(三)自己或家属因生活所迫在超市、卖场等自助购物场所初次盗窃少量食物、洗漱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且所盗生活必需品价值在100元以下的;
(四)因本人或家属身体健康原因在药店、药房等医药场所初次盗窃少量自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且药品、医疗器械等价值在100元以下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诈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诈骗财物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63份以上的;
(三)诈骗防灾、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财物的;
(四)诈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五)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
(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
(八)以开展慈善活动名义实施诈骗的;
(九)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入户、结伙、流窜诈骗的;
(十一)多次诈骗或者诈骗多人的。
(十二)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哄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哄抢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上的;
(二)哄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三)哄抢防灾、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财物的;
(四)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五)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哄抢的;
(六)在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现场趁机哄抢,不听劝阻的;
(七)哄抢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
(八)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 抢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抢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二)抢夺防灾、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财物的;
(三)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四)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五)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六)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七)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实施抢夺的;
(八)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九)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十)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的;
(十一)多次抢夺或者抢夺多人财物的;
(十二)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七十条 敲诈勒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敲诈勒索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二)敲诈勒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三)以将要实施防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四)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五)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六)在集贸、农贸、水产等各类市场内敲诈勒索,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的;
(七)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公共场所敲诈勒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八)在居民小区内敲诈勒索,企图垄断小区装修业务的;
(九)以吊模斩客、裸聊等方式敲诈勒索的;
(十)敲诈勒索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慌影响正常生活或学习的;
(十一)结伙敲诈勒索的;
(十二)敲诈勒索多人或者两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 故意损毁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损毁财物价值在2500元以上的;
(二)故意损毁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三)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四)故意损毁国家机关、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单位的财物的;
(五)故意损毁财物,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
(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不听劝阻的;
(七)损毁多人财物的;
(八)结伙或者两次故意损毁财物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造成防洪、抢险、救灾、防疫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
(三)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的;
(四)组织、雇佣他人实施或者系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阻碍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
(四)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
(六)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顺利依法履行职务的;
(七)组织、雇佣他人实施或者系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四)组织、雇佣他人实施或者是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4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组织、雇佣他人实施或者系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招摇撞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社会影响较小,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二)未造成当事人财物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三)以骗吃、骗喝为目的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获利较少的;
(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1件,且目的行为未得逞的;
(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获利较少的;
(三)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伪造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未达到200元,或者数量累计未达到5张的;
(二)伪造邮票票面数额累计未达到500元,或者数量累计未达到100枚的;
(三)伪造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未达到500元,或者数量累计未达到10张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未达到100元的;
(五)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车票坐席、船票凭证票面数额累计未达到500元,数量累计未达到10张,或者非法获利数额累计未达到200元的;
(六)倒卖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票面数额累计未达到1000元,或者非法获利数额累计未达到400元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八十条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4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伪造、变造的数量较少的;
(二)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的船舶,尚未出售或者未投入使用的;
(三)因船舶户牌丢失,伪造、变造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4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以营利为目的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获利较少的;
(二)因船舶户牌丢失而购买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4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以营利为目的,获利较少的;
(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船舶,尚未出售或者未投入使用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八十三条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的;
(二)经责令离开而拒不驶离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但获利较少的;
(三)经教育后主动退出社团并停止活动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但获利较少的;
(三)经教育后主动退出社团并停止活动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 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营时间较短且规模较小的;
(二)主动停止经营且获利较少的;
(三)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初次违反且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接受原发证公安机关年度审核,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接受年度审核的;
(四)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经年度审核不合格,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管理规定,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多次发生黄、赌、毒治安案件的;
(六)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利用通讯工具、电铃、灯光等设施及设置“暗哨”等方式,阻碍公安机关治安检查和调查案件的;
(七)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单位的经营负责人,指使或者放任员工参与在本单位内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2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人不报告的;
(二)明知住宿旅客是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三)明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利用住宿房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及时报告,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五)二次以上不报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2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涉枪涉刀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四)不配合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搜查,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的;
(五)二次以上不报告,或者明知二名以上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报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1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较多的;
(二)违法承接典当物品价值较大的;
(三)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或者赃物无法追回的;
(四)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多次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条 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1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涉及赃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不报告的;
(二)发现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 不报告的;
(三)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四)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的;
(五)多次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一条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二)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三)多次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收购物品实际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
(二)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三)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或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四)物品属于公共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等物资的;
(五)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六)多次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4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二)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三)多次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四条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1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拒不听从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
(三)两次以上损坏或者损坏两处以上文物、名胜古迹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 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不听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
(三)多次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九十六条 偷开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1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偷开特种车辆、军车的;
(二)偷开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人员受伤的;
(四)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多次偷开机动车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七条 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偷开警用、军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二)无证驾驶载有乘客、危险品的机动船舶或者驾驶机动船舶总吨位在500吨位以上的;
(三)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总吨位在10吨以下且功率在29千瓦以上的;
(四)酒后无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五)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人员受伤的;
(六)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二次以上无证驾驶航空器、机动船舶的,或者有无证驾驶航空器、机动船舶前科的;
(八)多次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八条 破坏、污损坟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破坏、污损程度较严重的;
(二)破坏、污损英雄烈士坟墓或者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
(三)给死者家属造成较大精神损害等较严重后果的;
(四)引发家族矛盾、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五)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六)破坏、污损多个坟墓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九条 毁坏、丢弃尸骨、骨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毁坏程度较重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毁坏尸骨的;
(三)给死者家属造成较大精神损害等较严重后果的;
(四)引发家族矛盾、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五)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六)毁坏、丢弃多具尸骨、骨灰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条 违法停放尸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停放高度腐败的尸体的;
(二)在人民广场、外滩、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徐家汇、豫园、五角场、南京路步行街、淮海中路、四川北路等重要区域违法停放尸体的;
(三)伴有侮辱性、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的;
(四)致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造成群众围观、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六)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持续时间较长的;
(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多次违法停放尸体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卖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二)以手淫、脚淫、胸推等方式卖淫的;
(三)行为人系全日制在校学生,且初次卖淫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嫖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二)以手淫、脚淫、胸推等方式嫖娼的;
(三)行为人系全日制在校学生,且初次嫖娼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容留、介绍一人次卖淫,且尚未发生性行为的;
(二)容留、介绍一人次以手淫、脚淫、胸推等方式卖淫的;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且卖淫行为未遂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一百零四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制作、运输、复制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未达到5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未达到10张(盒)的;淫秽扑克、书刊、画册未达到1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未达到50张的;
(二)出售、出租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未达到1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未达到20张(盒)的,淫秽扑克、书刊、画册未达到2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未达到100张的;
(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制作、复制、出售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未达到2个,淫秽音频文件未达到10个,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未达到20件,或实际点击数未达到1000次的;
(四)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获利未达到500元的,或者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未达到1000元的;
(五)传播范围较小,且影响较小的;
(六)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 传播淫秽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未达到2个,淫秽音频文件未达到10个,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未达到20件的,或实际点击数未达到1000次的;
(二)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未达到1000元的;
(三)传播范围较小,且影响较小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一百零六条 为赌博提供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六)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的;
(七)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八)组织、协助、招揽他人出境赌博的;
(九)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非法获利300元以上的;
(十)在赌场内,为赌博提供工具等条件的;
(十一)制造、出售“诈赌”工具的;
(十二)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设置赌博机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
(十三)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望风看场、通风报信,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发牌做庄、兑换筹码,或者在赌场内负责洗牌、收配赌资、抽头的;
(十四)在设有5台以上赌博机的场所内负责机币兑换、上退分数(点数)等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直接帮助行为的;
(十五)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多次或向多人提供赌资的;
(十六)多次实施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
(十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赌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赌资较大”:
(一)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的;
(二)现场查获的人均赌资在400元以上的。
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或者现场查获的人均赌资在4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不满500元,或者现场查获的人均赌资在400元以上不满1000元,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
(二)经他人劝阻能及时停止的;
(三)其他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个人赌资在1000元以上,或者现场查获的人均赌资在2000元以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个人赌资在5000元以上的;
(二)现场查获的人均赌资在10000元以上的;
(三)在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等公共场所赌博的;
(四)在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五)在“二八杠”“百家乐”“斗牛”“牌九”等有组织的赌场内参与赌博的;
(六)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七)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
(八)召集、诱骗、教唆他人参与赌博的;
(九)因赌博引发其他刑事、行政案件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同事、邻居、朋友等熟人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的,不按照赌博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款第1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十株、大麻不满五百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二十平方米、大麻二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款第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五克、罂粟幼苗不满五百株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幼苗不满五千株、大麻种子不满五千克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款第3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裁量基准】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五千克的,或者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属于“情节较轻”。
第一百一十一条 非法持有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1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克的;
(二)非法持有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的;
(三)非法持有大麻油不满100克,大麻脂不满2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不满3千克的;
(四)非法持有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不满2克的;
(五)非法持有度冷丁(杜冷丁)不满5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不满50支,50mg/支规格的不满1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不满200片,50mg/片规格的不满100片)的;
(六)非法持有盐酸二氢埃托啡不满0.2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不满10支、片)的;
(七)非法持有咖啡因不满5千克的;
(八)非法持有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克的;
(九)非法持有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千克的;
(十)非法持有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千克的;
(十一)非法持有罂粟壳不满5千克的;
(十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提供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2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向他人提供大麻油不满100克,大麻脂不满2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不满3千克的;
(二)初次向他人提供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不满2克的;
(三)初次向他人提供度冷丁(杜冷丁)不满5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不满50支,50mg/支规格的不满1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不满200片,50mg/片规格的不满100片)的;
(四)初次向他人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不满0.2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不满10支、片)的;
(五)初次向他人提供咖啡因不满5千克的;
(六)初次向他人提供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克的;
(七)初次向他人提供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千克的;
(八)初次向他人提供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千克的;
(九)初次向他人提供罂粟壳不满5千克的;
(十)初次向他人提供其他毒品,且提供毒品数量较少的;
(十一)向他人提供毒品后及时收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吸毒(《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3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戒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戒断症状”可参照卫生部《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临床表现”中的典型戒断症状认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4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尚未吸食、注射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裁量基准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和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结伙,是指二人以上;多次(人、名),是指三次(人、名)以上。
(三)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轨道交通,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虽不具有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以及单位班车、校车等交通工具,可以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
(四)依法进行的选举,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的选举活动。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人才招聘会、彩票开奖等活动,不包含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
(六)管制器具,是指弩、管制刀具、电击器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射网器等国家规定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对公民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需要实施特别管理的物品。
(七)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八)赌博机,是指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裁量基准中所称的“初次”,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
(一)曾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免除刑事处罚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裁量基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沪公发〔2012〕160号)自本裁量基准施行之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