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虹口区“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实施意见
- 文件编号:
- 虹财规〔2023〕1号
- 公布日期:
- 2023-11-08
- 施行日期:
- 2024-01-01
正文
关于印发《虹口区“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
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实施意见》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8日
虹口区“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及《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园区贷”批次担保业务操作指引》(担保中心〔2022〕14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市区联动和银担合作优势互补,推进“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范围和对象
(一)支持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设立在虹口区,且财务管理规范和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航运服务、现代商贸、数字产业、专业服务、文化创意、生命健康、新材料、绿色环保等产业,重点培育列入上海科创企业上市培育库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等。
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国家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不予纳入的企业范围
1.企业不能做到依法经营,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近两年曾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2.企业存在影响债务偿付能力的未决诉讼;
3.企业所属行业不属于中小微政策性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即房地产投资与开发企业、娱乐行业、金融业或经营融资业务的企业);
4.已被相关产业部门列入“三高一低”(高能耗、高污染、高风险、低产出)淘汰名单中的企业。
二、资金来源
本意见涉及的支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支持企业开展跟踪和服务。
三、操作流程
由区财政局牵头汇总区各产业部门、区投资服务各分中心、各街道及银行推荐上报的企业需求情况,召集区发展改革委、区各产业部门、区投资服务各分中心进行联合会审,并整理成“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需求名单(以下简称“需求名单”),并推荐给市融资担保中心。
(一)推荐途径
1.企业自荐
企业可填写申请表向相关产业部门、区投资服务各分中心及合作银行进行自荐,或通过“虹口区信易贷综合服务平台——‘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专区”上报企业融资需求等信息。
2.区投促办和区投资服务各分中心推荐
(1)区投促办、区科委和区投资服务各分中心会同楼宇、园区服务方等负责排摸所辖范围内有融资需求的户管中小微企业,对所辖范围内有融资需求并符合条件的户管中小微企业应报尽报(各街道排摸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报送上述部门汇总),并将名单通过“虹口区信易贷综合服务平台——‘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专区”提交。
(2)各产业部门对名单进行补充调整。区航运办负责补充调整符合条件的航运服务企业等、区商务委负责补充调整符合条件的现代商贸业企业等、区科委负责补充调整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等、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补充调整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和拟挂牌企业、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和E板挂牌企业及拟上市及培育库内的企业、已被各类市场化私募股权基金或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初创型企业等、区文创办负责补充调整符合条件的文创企业等。
各产业部门按规定格式填写符合要求的需求企业名单,并将名单通过“虹口区信易贷综合服务平台——‘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专区”提交。后续遇新增融资需求企业,可作动态补充。
3.银行推荐
每一轮“虹企贷”自第二期起,承做的各合作银行可对本行存量贷款企业及开户企业进行排摸梳理,将符合“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要求的企业名单通过“虹口区信易贷综合服务平台——‘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专区”提交。
上述推荐渠道的名单经汇总后,区财政局负责召集区发展改革委、区各产业部门、区投资服务各分中心等对 “需求名单”进行联合会审,重点审核是否符合支持条件,优先推荐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等优质中小微企业。
(二)签署协议
1.确定合作银行
市融资担保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在综合考量上一轮“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考核评价情况、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承做规模、贷款利率、审批效率、工作配合度、内部风控水平等要素后,按照择优确定“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合作银行。
2.签署协议
市融资担保中心、区财政局、合作银行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签署三方合作协议,明确授信额度、合作期限、担保比例、代偿和补偿等主要内容,细化各方权利义务。
(三)“需求名单”分配
确定合作银行后,区财政局会同市融资担保中心对“需求名单”企业根据信用评级相当、融资需求相当、企业数量相当的规则进行随机分包给合作银行。“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区财政局对新排摸企业按照上述流程分配。承做的合作银行经梳理可将符合“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要求的本行存量贷款企业及开户企业报送至区财政,经联合会审后可纳入“需求名单”。对于有续贷要求的“需求名单”企业,原则上仍由原贷款银行承做。
(四)审批放款
合作银行应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名单”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需求名单”企业,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即事即办的原则和要求,单个项目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天。
(五)风险控制
各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纪违法、重大风险及诚信问题的企业,需上报市融资担保中心和区财政局,经联合审批一致否决后,将其从名单中剔除。区各产业部门、区投资服务各分中心在推荐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违纪违法、重大风险及诚信问题的企业,可提请联合会审,将其从名单中剔除。市融资担保中心、区财政局对“需求名单”和融资额度动态跟踪管理,适时做出动态调整。
(六)闭环和贷后风险管理
“需求名单”中企业贷款发放完成后,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市融资担保中心备案,并按时向区财政局报送相关数据,区财政局每月对合作银行放款情况进行跟踪统计,并将各合作银行虹企贷发放情况通报给各合作银行,作为衡量各合作银行服务的参考依据。日常服务中,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与银行及时互通信息。对于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可能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项目,合作银行应及时与市融资担保中心、区财政局沟通,必要时可三方共同开展贷后现场检查、风险化解等工作。
(七)补贴兑现
“虹企贷”需求名单的利息补贴及担保费补贴兑现工作,由区商务委负责预算申报、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资金拨付申请等,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共同参与补贴兑现联合会审。
(八)风险补偿
若“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发生不良贷款净损失,在市融资担保中心履行代偿责任后,根据合作银行与市融资担保中心、区财政局签订的协议约定,由银行向区财政局提交风险补偿申请,区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后,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进行联合评审,审议通过后拨付至银行。区财政局拨付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自银行申请补偿之日起追回的损失,银行按比例返还给区级财政。
“不良贷款净损失” 是指合作银行提供的“虹企贷”批次担保业务,在贷款到期后,获得贷款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有关规定核销坏账时所发生的实际损失,损失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的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相关条件。
四、支持内容
(一)授信额度:每轮每家合作银行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亿元,具体以市融资担保中心对每家银行的审批额度为准,单个批次包项下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
(二)贷款品种:流动资金贷款。
(三)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四)担保比例:市融资担保中心对单笔贷款最高担保比例不超过贷款本金的85%(具体以市融资担保中心根据每年合作银行差异化管理评价结果确定的担保比例为准)。
(五)担保费率:担保额的0.5%(市融资担保中心按照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具体以市融资担保中心的优惠费率为准)。
(六)补充风险补偿:区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额外的风险补偿,区级财政承担的风险补偿上限为每轮合作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担保金额的1%。
(七)政策扶持:对获得“虹企贷”批次担保贷款的企业,按不超过当期LPR的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若同时享受其他类型贷款利息补贴时,单户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承担的担保费给予90%的补贴。对使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费给予100%的补贴。同一企业获得担保费和利息补贴的年限累计不超过3年。
五、附则
(一)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为止,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虹口区“虹企贷”融资担保需求企业基本情况表
2.虹口区“虹企贷”融资担保需求企业推荐表
附件1: | ||||||
虹口区“虹企贷”融资担保需求企业基本情况表 | ||||||
企业名称(盖章): | ||||||
一、基本信息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 | |||||
所属分中心 | 经营地址 |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万元) | |||||
所属园区 | 职工人数 | |||||
单位性质 |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外资企业 □其他 | 企业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 |||
支持类型 | □航运服务企业 □现代商贸业企业 □科技型企业 □专业服务企业 □“新三板”挂牌和拟挂牌企业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和E板挂牌企业 □拟上市及培育库内企业、已被各类市场化私募股权基金或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初创型企业 □文创企业 □其他 | 纳税类型 |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 |||
是否上市 | □是 □否 | 上市板块 |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科创板 □新三板 □E板 □Q板 □N板 | |||
所属重点企业 |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企业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专精特新企业 □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不涉及重点企业名单 | |||||
企业征信信用信息 | □近3年内征信记录无不良信用 □近2年征信无不良信用 □近2年内征信出现不良信用(若选择此项,则需备注具体情况)。 | |||||
主营业务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二、经营情况 (截至上年末,单位:万元) 备注(根据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填写上一年度(末)相关数据)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
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 |||||
利润总额 | 政府拨款补助 | |||||
货币资金期末余额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金额 | |||||
金融资产期末余额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金额 | |||||
期末存货余额 | 预收账款期末余额 |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应付账款期末余额 | |||||
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 | 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 | |||||
从业人员 | 缴纳社保人数 | |||||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总额 | 期望融资规模 | |||||
纳税总额 | 其中: | 区级税收 |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
三、人员信息 | ||||||
是否代理记账 | □是 □否 | 代理记机构名称 | ||||
财务部门人数(人) | 其中: | |||||
会计高级职称人数 | 会计中级 职称人数 | 注册会计师人数 | ||||
备注:(企业经营产品特点、行业地位、知识产权数、研发投入、融资情况等) | ||||||
£ 本公司承诺上述信息均真实有效。 | ||||||
£ 本公司授权同意虹口区财政局将企业信息书面提供给市融资担保中心用于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若本公司最终未获得市融资担保中心担保,虹口区财政局和市融资担保中心也可保存企业信息。 |
附件2: | 虹口区“虹企贷”融资担保需求企业推荐表 | |||||||||||||||||||
推荐单位(盖章):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规模 | 支持类型 | 期望融资规模 | 法定代表人 | 企业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企业注册地址 | 企业实际经营地址 | 上年度区级税收 | 上年度营业收入 | 上年度末从业人员 | 上年度末资产总额 | 所属重点企业名单 | 企业征信 信用信息 | 融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请填报上年度财务数据 | 备注(如有:知识产权数、研发投入、融资情况等) | ||
上年度负债总额 | 上年度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总额 | 上年度利润总额 | ||||||||||||||||||
1 | 上海xx有限公司 | 9131000000062110XT | 微型 | 3 | 800 | 张样例 | 张样例 | 18888888888 | 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X号 | 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X号 | 10 | 100 | 20 | 500 | 2 | 2 | 80 | 200 | 300 | |
特别说明:本单位向虹口区财政局提供被推荐企业信息(包括基本情况、税务等级、信用信息、财税政策享受情况、财务数据),本单位已获得被推荐企业的书面授权。 | ||||||||||||||||||||
被推荐企业授权同意虹口区财政局将企业信息书面提供给市融资担保中心用于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若被推荐企业最终未获得市融资担保中心担保,虹口区财政局和市融资担保中心也可保存企业信息。 | ||||||||||||||||||||
填报说明: | ||||||||||||||||||||
一、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全称 | ||||||||||||||||||||
二、企业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请填写完整 | ||||||||||||||||||||
三、企业规模:参照《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划分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 ||||||||||||||||||||
四、支持类型请填写编号,同时符合两项以上的编号都要填写 | ||||||||||||||||||||
1.符合条件的航运服务企业 | ||||||||||||||||||||
2.符合条件的现代商贸业企业 | ||||||||||||||||||||
3.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 ||||||||||||||||||||
4.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企业 | ||||||||||||||||||||
5.“新三板”挂牌和拟挂牌企业 | ||||||||||||||||||||
6.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和E板挂牌企业 | ||||||||||||||||||||
7.拟上市及培育库内的企业、已被各类市场化私募股权基金或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初创型企业 | ||||||||||||||||||||
8.符合条件的文创企业 | ||||||||||||||||||||
9.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 ||||||||||||||||||||
五、所属重点企业名单请填写编号 | ||||||||||||||||||||
1.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 ||||||||||||||||||||
2.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企业 | ||||||||||||||||||||
3.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 ||||||||||||||||||||
4.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 ||||||||||||||||||||
5.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 ||||||||||||||||||||
6.专精特新企业 | ||||||||||||||||||||
7.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 ||||||||||||||||||||
8.不涉及重点企业名单 | ||||||||||||||||||||
六、所属重点企业名单请填写编号 | ||||||||||||||||||||
1.近3年内征信记录无不良信用 | ||||||||||||||||||||
2.近2年征信无不良信用 | ||||||||||||||||||||
3.近2年内征信出现不良信用(若选择此项,则需备注具体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