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农委规〔2023〕15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11-16
- 施行日期:
- 2024-01-01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
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中心城区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行为,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1月8日
上海市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
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规范动物诊疗行业秩序,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
第三条 量化分级管理遵循“量化评价、风险分级、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量化分级管理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相关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科学量化,通过随机检查方式,对动物诊疗机构评定等级,并按评级结果进行量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动物诊疗机构量化分级的管理和督查指导,制定《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评分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结合风险评估,适时调整相关内容和分值。
第六条 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动物诊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和评分,确定等级,现场公示动态等级,并将季度、年度评分结果上报至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上报的分数及评定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公示最终评定结果。
第三章 量化分级办法
第八条 量化分级是根据确定的日常监督频次,对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公示情况、人员配备、诊疗活动、兽药使用、档案记录”等状况进行评估分级。
第九条 评级结果。
评级结果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评定等级按季度和年度公示,方便群众做知权选择,接受社会监督。
(一)动态等级。执法人员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填写《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评分表》(总分100分),按照评分结果进行评级。分为“优秀”A级(评分100-90分)、“良好”B级(评分89-80分)、“一般”C级(评分79-60);60分以下的责令整改,暂不赋予等级,待整改完成后复查,涉嫌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二)年度等级。各区根据辖区动物诊疗机构全年动态检查结果,计算年度平均分确定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分值分布同动态等级)。
第十条 等级调整。
(一)动态等级调整。动态等级为较低等级的,除本次评级中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行政处罚不予调整外,动物诊疗机构经整改完成后,可在本季度等级评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申请等级调整。辖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区工作实际情况,依申请安排复查一次,复查结果达到较高动态等级的,由辖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调整动态等级覆盖前次评定成绩。
(二)年度升级和降级。本年度量化平均分高于本级标准的,下一年度晋升到相应层级,同时按要求减少监督频次;本年度量化平均分低于本级标准的,下一年度降低到相应层级,同时按要求增加监督频次。
第十一条 评定等级结果报送和公示。
(一)动态等级结果报送和公示。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每次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将本次动态等级结果在“动物防疫监督公示牌”上予以公示。“动物防疫监督公示牌”以“大笑”“微笑”“平脸”卡通图形分别表示A级、B级和C级三个等级。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动物诊疗机构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未经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摘下、更改或遮盖“动物防疫监督公示牌”。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上旬、4月上旬、7月上旬、10月上旬前,将上一季度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评级成绩汇总后上报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由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汇总成全市季度动态等级评定结果,予以网站公示。
(二)年度等级结果报送和公示。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于下一年1月上旬前上报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由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核实形成全市年度等级报告,予以网站公示。
第四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评分表”,进行综合评定,并由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当场签字确认,现场反馈。
第十三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年度成绩纳入动物诊疗机构监管档案。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调查取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按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对发现违法行为不在职能范围内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
第五章 量化分级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实施分级监督,强化监督执法。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对上年度等级为优秀的动物诊疗机构实施动态评级次数一般为2次/年;上年度等级为良好的,实施动态评级次数一般为3次/年;上年度等级为一般的,实施动态评级次数一般为4次/年;上年度等级为不合格的,实施动态评级次数一般为6次/年。对年度等级为一般和不合格的监管对象,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检查和宣传教育力度。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上述动态评级频次、动物防疫形势以及投诉举报受理情况确定具体检查任务。
第十七条 完善痕迹管理。通过监督检查,完善各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档案,实现对各类执法文书、基础数据、统计信息、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内容的痕迹管理。
第十八条 形成通告机制。市、区两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在年度工作总结会议中,对全市动物诊疗机构年度评级情况予以通告,对获评优秀的动物诊疗机构,给予表扬。
第十九条 列入年度评审管理。年度评级结果作为狂犬病免疫点认定和考核等评审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是指涉农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中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对新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未满半年的机构应加强监督指导,不予以量化等级评价。新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满半年后,在接下来的整年度中按照动态评级次数不少于1次/季度实施,并依据当年度的动态评级结果,计算年度平均分确定年度等级。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评分表
2. 动物防疫监督公示牌样式
附件1
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评分表
类别 | 子类别 | 检查项目 | 得分 | 扣分原因 |
动物防疫 (30分) | 布局(6分) | *〔1〕科室齐全(1分);〔2〕设有专科(1分);〔3〕功能合理,按原有平面规划布局图设置使用各区域(2分);〔4〕诊疗区域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2分)。 | ||
环境卫生 (7分) | 〔5〕无异味(2分);〔6〕诊疗物品合理摆放(2分);〔7〕地面台面环境及时清洁消毒(2分);〔8〕诊疗区域无宠物随意跑动(1分)。 | |||
设施设备 (8分) | *〔9〕配有诊断、消毒、冷藏、隔离、手术、常规化验、污水处理,医院还应配有X光机或者B超等设施设备(8分)。 | |||
诊疗废弃物处置(7分) | *〔10〕诊疗废弃物分类收集(5分);*〔11〕存放于含有警示标志的密闭容器(1分);〔12〕有独立的医废存放空间(1分)。 | |||
病死动物处置(2分) | 〔13〕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2分)。 | |||
公示情况(13分) | 证照、规章制度、人员公示(13分) | *〔14〕动物诊疗许可证(1分);〔15〕动物防疫监督公示牌(1分);〔16〕制度齐全(5分);*〔17〕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相关信息上墙公示,与其他公示内容分开(3分);〔18〕动物诊疗收费价目表公示(1分);〔19〕当日在岗执业兽医师和助理兽医师公示(1分);〔20〕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告知书(1分)。 | ||
人员配备 (11分) | 人员管理 (9分) | *〔21〕备案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符合规定(2分);〔22〕执业兽医“两病”检测阴性报告齐全(3分);〔23〕从业人员佩戴显示执业身份的胸牌(2分)。〔24〕执业兽医遵守执业诊疗行为公约以及执业兽医执业能力(2分)。 | ||
在岗情况 (2分) | 〔25〕营业期间有执业兽医在岗(1分);〔26〕实际在岗人员与公示人员相符(1分)。 | |||
诊疗活动 (23分) | 病历、处方(23分) | *〔27〕使用规范的处方笺(7分);*〔28〕处方笺按规范填写(7分);*〔29〕使用规范的病历(3分);*〔30〕病历按规范填写(3分);*〔31〕麻醉药品单独出具处方笺(3分)。 | ||
兽药使用 (8分) | 兽药及生物制品管理使用情况 (8分) | 〔32〕兽药(含生物制品)附有许可证明文件(3分);*〔33〕规范使用兽药(3分),使用假劣兽药、非免疫点违规使用狂犬病疫苗该项不得分;〔34〕麻醉药品按要求保管(2分)。 | ||
档案记录 (15分) | 台账记录 (15分) | 〔35〕兽药采购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麻醉药品使用记录、培训记录、无害化处理单据、医疗废弃物收集单及时登记,无缺项(7分);*〔36〕病历档案保存3年以上(3分);〔37〕一般处方笺保存2年以上(3分);〔38〕麻醉药品处方笺保存5年以上(2分)。 | ||
检查结果 | 得分: 执法人员签名: 负责人签名: 日期: |
被检查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评分说明
1. 评分细则
〔1〕科室齐全:设置诊疗室、药房、隔离室、手术室等区域。
〔2〕设有专科:设置宠物疾病分类诊疗的科室(如内科、外科、传染病科等)。
〔3〕功能合理:功能有效利用,按原有平面规划布局图设置使用各区域,未挪作他用。
〔4〕诊疗区域内不得从事动物用品、动物饲料、动物美容、动物寄养等经营活动。
〔6〕诊疗物品合理摆放:诊疗设备、物品使用完毕及时放回原位,医疗废弃物及时处置,未使用完的药品设专门区域摆放。
〔10〕诊疗废弃物包括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感染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12〕诊疗废弃物每日均能送往收集地点的可不设独立的医废存放空间。
〔13〕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按规定存放在冰柜冷冻。
〔15〕动物防疫监督公示牌:内容包括关于规范宠物诊疗行为的承诺书负责人签字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摘下、更改或遮盖“动物防疫监督公示牌”该项不得分。
〔16〕各项制度包括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缺一项制度扣1分,5分扣完为止。
〔17〕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公示:执业兽医师相关信息上墙公示得1分,执业助理兽医师相关信息上墙公示得1分,与医疗顾问等内容分开得1分。
〔21〕备案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符合规定:动物医院具有3名执业兽医师获得基准分,动物诊所具有1名执业兽医师获得基准分。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应按规定在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备案。
〔22〕备案执业兽医“两病”检测阴性报告齐全得3分,缺1份扣1分,扣完为止。
〔23〕执业身份胸牌主要根据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教学实践的学生和工作实践的毕业生来区分。
〔24〕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由于执业兽医不遵守《上海市执业宠物兽医师诊疗行为公约》引起的扣1分,由于执业兽医执业能力不足而引起的扣1分,此项由市宠物业行业协会按季度及时向辖区提供,判定结果由宠物业行业协会解释。
〔27〕处方笺的样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50号公告要求。
〔28〕处方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50号公告要求规范填写。
〔29〕病历记载完整、明确的机构名称。
〔30〕执业兽医未签全名按未签名处理。
〔34〕麻醉药品要指定专人负责,有专柜加锁。
〔35〕记录真实、可追溯。培训记录包括专业知识、生物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以下情形视为台账记录不健全,酌情扣分:①记录零散,未及时装订;②未记录疫苗等生物制品来源;③消毒记录过于简略,敷衍了事;注:部分固定内容如配比浓度、消毒药物、消毒地点等可事先打印,但具体负责消毒工作人员必须在记录上签名。④无害化处理记录上登记的动物数量与无害化处理单据不符。
2. 关键监督项目
打*号为关键监督项目,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