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智造空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 文件编号:
- 沪经信规范〔2023〕8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12-11
- 施行日期:
- 2023-12-11
正文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智造空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8年12月10日)沪经信规范〔2023〕8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智造空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智造空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3年12月11日
智造空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相关要求,破解产业发展空间制约,实现产业集群集聚集约发展,根据《关于推动“工业上楼”打造“智造空间”的若干措施》《上海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智造空间是层高较高、层数较多,在垂直空间布局生产制造功能的产业楼宇。
智造空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和引导各区推进工业上楼、打造智造空间,支持优质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以及本市的产业政策,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智造空间市级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级工作专班”)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组成。市级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级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智造空间项目建设,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对获得奖励资金的智造空间优质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智造空间优质项目审核,认定优质项目,确定优质项目奖励金额,编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向市财政局申请下达资金,开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日常管理,实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资金下达,指导推进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各区负责对申请奖励资金的智造空间项目进行初审,按规定将下达至各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至经认定的智造空间优质项目,负责项目过程管理、履约监督、验收评估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条件
第五条(支持对象和范围)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智造空间项目开发建设、产业引进和服务运营能力。优先支持符合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具有智造空间项目开发建设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奖励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实施开工的项目(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为准)。
(二)原则上应当有50%以上的建筑面积服务于贡献工业产值的企业。
(三)原则上容积率(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容积率为准,下同)2.0(含)以上。
(四)入驻企业应当符合本市产业地图导向和所属区产业指引目录或者产业规划。
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智造空间重大项目。
第六条(除外规定)
原则上已获得同类型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第七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经认定的智造空间优质项目,按不超过该项目开发建设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的4%给予资金奖励。
(一)容积率3.0(含)以上的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单个奖励最高可达2000万元;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单个奖励最高可达2500万元;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单个奖励最高可达3000万元。
(二)容积率2.0(含)以上、3.0以下的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单个奖励最高可达1200万元;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单个奖励最高可达1600万元;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单个奖励最高可达20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智造空间建设的实际情况,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第九条(项目申报)
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以及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报。
各区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以及相关审核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区对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的审核材料负责。
第十条(项目评审和支持计划)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以及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组织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核,认定智造空间优质项目,并确定智造空间优质项目的具体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拟给予奖励的智造空间优质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智造空间优质项目名单。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下一年度新项目预计情况和以往年度项目绩效完成情况,结合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的年度预算计划、以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十四条(预算执行)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市财政局确定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预算,结合经认定的支持项目、奖励金额和时间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将项目资金下达至各区。
第十五条(资金下达)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支持项目、各项目支持金额和资金下达申请等下达资金,并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先行下达50%奖励资金至各区。各区应当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及时向各项目单位拨付奖励资金。
项目竣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经各区验收后,各区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剩余奖励资金。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项目建设、运营成效进行最终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向市财政局申请下达资金。市财政局根据验收结果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将剩余奖励资金下达至各区。
各区应当结合本办法有关要求,落实实施举措,确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智造空间优质项目建设,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鼓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支持本区智造空间项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
各区负责对智造空间优质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市级工作专班对各区推进智造空间优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各区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各区验收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市经济信息化委最终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予下达剩余奖励资金,已下达的资金,在该项目所属区下一年度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减,项目所属区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追缴。
项目难以完成建设、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所属区应当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撤项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的,在下一年度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减因该项目向该区下达的全部奖励资金,项目所属区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追缴。
项目难以完成建设、不符合验收条件,且项目所属区未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撤项的,或者项目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情形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决定撤销项目的奖励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绩效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级工作专班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取消项目奖励资格,市财政局收回已下达至各区的资金,项目所属区负责追缴已拨付项目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
各区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告知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验收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 并依法依规将有关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企业三年内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特殊区域)
临港新片区智造空间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初审上报,经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后,奖励资金渠道由临港新片区自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