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业务 类别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裁量标准 | 备注 |
适用情形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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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绿化管理 | 对在保护区内不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或者从事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或者市绿化监察大队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保护区内不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或者从事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严重损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树木严重损伤或者死亡 | 属于三级保护,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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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二级保护,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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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一级保护的; 2、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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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树木严重损伤 | 属于三级保护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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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二级保护的 | 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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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一级保护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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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树木死亡 | 属于三级保护的 | 每株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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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二级保护的 | 每株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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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一级保护的 | 每株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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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绿化管理 | 对在保护区内施工时建设单位未按照保护要求实施保护,造成树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或者市绿化监察大队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三级保护的 | 每株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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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二级保护的 | 每株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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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一级保护的 | 每株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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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绿化管理 | 对养护责任人不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或者市绿化监察大队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每株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树木死亡 | 属于三级保护,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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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二级保护,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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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一级保护,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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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树木死亡 | 属于三级保护的 | 每株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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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二级保护的 | 每株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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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一级保护的 | 每株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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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绿化管理 | 对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上名木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或者市绿化监察大队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或者二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进行移植并造成树木死亡的,以砍伐论处。 | 无需采取复壮或者抢救措施的 | 每株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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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采取复壮措施的 | 每株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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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采取抢救措施的 | 每株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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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绿化管理 | 对未经批准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下名木或者二级保护古树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或者市绿化监察大队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或者二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进行移植并造成树木死亡的,以砍伐论处。 | 无需采取复壮或者抢救措施的 | 每株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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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采取复壮措施的 | 每株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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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采取抢救措施的 | 每株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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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绿化管理 | 对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或者市绿化监察大队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或者二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进行移植并造成树木死亡的,以砍伐论处。 | 无需采取复壮或者抢救措施的 | 每株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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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采取复壮措施的 | 每株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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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采取抢救措施的 | 每株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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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绿化管理 | 对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或者市绿化监察大队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树木死亡 | 属于三级保护,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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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二级保护,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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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一级保护,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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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树木死亡 | 属于三级保护的 | 每株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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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二级保护的 | 每株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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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一级保护的 | 每株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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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绿化管理 | 对砍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或者市绿化监察大队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砍伐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的古树的,每株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砍伐古树后续资源,且树龄在80年以上90年以下的 | 每株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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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古树后续资源,且树龄在9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 | 每株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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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二级保护的古树,且树龄在100年以上200年以下的 | 每株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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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二级保护的古树,且树龄在2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 | 每株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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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砍伐一级保护的古树,且树龄在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 2、砍伐名木,且树龄在100年以下的 | 每株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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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砍伐一级保护的古树,且树龄在500年以上的; 2、砍伐名木,且树龄在100年以上的 | 每株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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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绿化管理 | 1、对剥损树皮、攀折树枝或者刻划、敲钉的行政处罚 2、对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在树上悬挂或者缠绕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3、对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4、对其他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或者市绿化监察大队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树木死亡 | 属于三级保护,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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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二级保护,且按要求改正的; 2、需要采取复壮措施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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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一级保护的; 2、逾期不改正的; 3、需要采取抢救措施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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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树木死亡 | 属于三级保护的 | 每株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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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二级保护的 | 每株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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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一级保护的 | 每株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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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绿化管理 | 对树木死亡未经核实注销擅自处理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或者市绿化监察大队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树木死亡未经核实注销擅自处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三级保护的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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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二级保护的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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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一级保护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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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绿化管理 | 对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 占用立体绿化,且按要求改正的 | 按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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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且按要求改正的 | 按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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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的 | 按每平方米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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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绿化管理 | 对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绿地或者立体绿化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逾期不改正的; 2、涉及的树木在10棵以下,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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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绿地或者立体绿化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且逾期不改正的; 2、涉及的树木在10棵以上20棵以下,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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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绿地或者立体绿化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 2、涉及的树木在20棵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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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绿化管理 | 对擅自迁移树木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绿化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 迁移树木在10棵以下,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绿化补偿标准3至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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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迁移公共绿地上胸径在25厘米以上的树木,或者其他绿地上胸径在45厘米以上的树木的; 2、迁移树木在10棵以上的; 3、未按要求改正的 | 处绿化补偿标准4至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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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绿化管理 | 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 砍伐树木在10棵以下的 | 处绿化补偿标准5至7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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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砍伐公共绿地上的树木和行道树,或者胸径在25厘米以上的树木的; 2、砍伐树木在10棵以上的 | 处绿化补偿标准7至10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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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绿化管理 | 对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临时使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 未经许可临时使用除公共绿地以外的其他绿地,且按要求改正的 | 按临时使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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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经许可临时使用公共绿地的; 2、逾期不改正的 | 按临时使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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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绿化管理 | 对未经许可占用绿地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占用绿地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 未经许可占用除公共绿地以外的其他绿地,且按要求改正的 | 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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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经许可占用公共绿地的; 2、逾期不改正的 | 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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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绿化管理 | 对擅自调整建成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调整建成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 按照“对未经许可占用绿地的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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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绿化管理 | 对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损坏绿化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按要求改正的; 2、损坏树木在10棵以下,且按要求改正的; 3、损坏绿化设施在5处以下,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3至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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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损坏绿化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2、损坏绿化设施为5处以上的; 3、损坏树木在10棵以上的; 4、未按要求改正的 | 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4至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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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绿化管理 | 对建设、养护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补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款、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建设、养护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按照擅自迁移、擅自砍伐树木的规定予以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分别按照“对擅自迁移树木的行政处罚”“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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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绿化管理 | 1、对擅自制定公园门票、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票价的行政处罚 2、对公园游乐设施技术指标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擅自在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的行政处罚 3、对擅自在公园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行政处罚 4、对擅自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的行政处罚 5、对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有损于公园绿化、环境质量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一)擅自制定公园门票、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票价的; (二)公园游乐设施技术指标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擅自在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的; (三)擅自在公园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 (四)擅自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的; (五)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有损于公园绿化、环境质量的。 | 违法行为未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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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公园用地损失,且按要求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绿地建设费用4至4.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1%至3%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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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公园用地损失,且逾期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绿地建设费用4.5至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3%至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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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绿化管理 | 对损坏环城绿带内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绿化市容局、区绿化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对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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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绿化管理 | 对在环城绿带范围内捕捞、狩猎以及其他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实施捕捞、狩猎以及其他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由市绿化市容局、区绿化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违法的 | 处2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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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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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政工程管理 | 对架设临时架空线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架设临时架空线未报备案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发生在支路,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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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在次干路,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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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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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政工程管理 |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架空线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架空线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发生在支路,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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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在次干路,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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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的; 2、逾期不改正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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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政工程管理 | 1、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2、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沿路建筑物底层向外开门、窗占用道路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3、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占用桥面、隧道堆物、设摊,占用道路堆物超过道路限载重物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4、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直接在路面拌和混凝土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5、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利用桥梁、隧道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6、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挪动、毁损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发生在支路,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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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在次干路,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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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的; 2、逾期不改正的; 3、造成城市道路及设施损坏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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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政工程管理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发生在支路,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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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在次干路,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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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的; 2、建设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3、逾期不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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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政工程管理 | 1、对挖掘城市道路未按照技术规范和规程施工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2、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3、对未及时拆除、迁移设施或者未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4、对新增、迁移客运车辆站点未加固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5、对擅自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管线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6、对擅自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作业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技术规范和规程施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及时拆除、迁移设施或者未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加固城市道路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管线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作业的。 | 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 | 违法行为发生在支路,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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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在次干路,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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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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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城市道路损坏 | 违法行为发生在支路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3至3.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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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在次干路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3.6至4.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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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4.3至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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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政工程管理 | 对擅自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规定路段,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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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市交通干道,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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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逾期不改正的; 2、占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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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政工程管理 | 对擅自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规定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二)擅自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 违法行为发生在支路,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本项裁量标准中所列城市道路不包含城市交通干道和《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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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在次干路,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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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的; 2、逾期不改正的; 3、占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 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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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政工程管理 | 对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规定路段,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且按要求改正的 | 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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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市交通干道的; 2、逾期不改正的; 3、违法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 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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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政工程管理 | 对超过批准的临时占用面积或者限期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规定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二)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 违法行为发生在支路,且按要求改正的 | 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本项裁量标准中所列城市道路不包含城市交通干道和《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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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在次干路,且按要求改正的 | 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50元以上75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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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的; 2、逾期不改正的; 3、违法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 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7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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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政工程管理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并且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并且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修复费,并可按修复费的3倍至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 违法行为发生在除主干路、快速路、城市交通干道和《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且按要求改正的 | 按修复费的3倍至4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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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发生在次干路、快速路、城市交通干道或者《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 2、逾期不改正的; 3、违法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 按修复费的4倍至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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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政工程管理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存在违法行为的 | 处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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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政工程管理 | 1、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2、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3、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4、对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5、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6、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7、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违法行为发生在支路,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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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在次干路,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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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的; 2、逾期不改正的; 3、造成城市道路及设施损坏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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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政工程管理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发生在支路,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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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在次干路,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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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的; 2、逾期不改正的; 3、占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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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市政工程管理 | 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发生在支路,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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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在次干路,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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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的; 2、逾期不改正的; 3、挖掘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 4、属于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的情形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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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市政工程管理 | 1、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2、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3、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4、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发生在支路,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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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在次干路,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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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的; 2、逾期不改正的; 3、造成城市道路及设施损坏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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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政工程管理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非市管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发生在支路,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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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在次干路,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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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发生在快速路或者主干路的; 2、建设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3、逾期不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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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水务管理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市水务执法总队、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发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陆域,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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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发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的; 2、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 3、造成环境污染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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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水务管理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市水务执法总队、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发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陆域,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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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发生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的; 2、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 3、造成环境污染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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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水务管理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市水务执法总队、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搭建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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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搭建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2、逾期不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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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水务管理 | 对海塘保护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海塘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发生在海塘保护范围内的非堤身区域 | 搭建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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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搭建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2、逾期不改正的 | 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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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在海塘保护范围内的堤身区域 | 搭建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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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搭建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2、逾期不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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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建设管理 | 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建造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发生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 | 搭建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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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搭建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2、逾期不改正的 | 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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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发生在高压、超高压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 | 搭建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按要求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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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搭建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2、逾期不改正的 | 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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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城乡规划管理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临时建设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按要求拆除的 |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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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临时建设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2、逾期不拆除的 |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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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城乡规划管理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按要求拆除的 |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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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2、逾期不拆除的 |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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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通用语言文字管理 | 对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用字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处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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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通用语言文字管理 | 对公共场所的标牌、设施上使用外国文字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上海市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的标牌、设施上使用外国文字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区、县语委的监测意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处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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