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申报认定管理办法
- 文件编号:
- 沪体规文〔2023〕2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12-29
- 施行日期:
- 2024-02-01
正文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申报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构建本市竞技体育发展新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9〕13号)、《关于加强新时代体教融合和学校体育工作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21〕27号)等精神,全面加强本市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充分发挥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在提升青少年身心素质、培养选拔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提高运动队的办训质量和效益,推进上海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上海市体育局会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申报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申报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
上海市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
申报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构建本市竞技体育发展新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9〕13号)、《关于加强新时代体教融合和学校体育工作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21〕27号)等精神,全面加强本市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充分发挥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在提升青少年身心素质、培养选拔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提高运动队的办训质量和效益,推进上海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又称二线运动队,是指具备一定训练水平和发展潜力且常年开展训练的青少年运动队,包括市属和区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区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分为学校办、体校办和社会办三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的申报、认定、数量核定、招收、考核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申报认定、运动训练、组队参赛的督导与考核工作。
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的文化教育工作指导,配合市体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申报认定、运动训练、组队参赛等督导与考核工作。
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青训中心)受市体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申报认定、运动员招收管理、训练督导、考核评估等日常业务管理。
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市科艺中心)受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配合市青训中心做好学校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申报认定、训练督导、考核评估等日常业务指导。
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申报初审、训练管理、参赛指导、人才输送、年度考核、经费保障等工作。
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的文化教育工作指导,配合区体育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学校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申报初审、训练管理、参赛指导、人才输送、年度考核、经费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运动队所在单位职责)
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所在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制定运动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保障运动队日常训练和竞赛,加强人才输送;制定并执行运动员招收、退队等工作制度及教练员、运动员奖惩措施。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申报认定对象)
区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申报对象,为本市各区“一条龙”体育项目布局学校、各类体育运动学校(训练中心)以及在市青训中心等单位备案的社会力量办训机构。
市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认定对象,为经市体育行政部门核定项目布局及运动员数量的有关市属训练单位及具备认定条件的相关联办市优秀运动队的社会办训机构。
第七条 (申报认定条件)
申报认定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完善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带训教练员须在市青训中心、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或市足球协会注册,胜任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训练要求,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练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水平;
(三)具备开展本运动项目的专项训练场地、设施、设备;
(四)具有充足的经费能够保障运动队训练、参赛;
(五)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等进行科学系统训练,全年不少于280个训练日(含竞赛);
(六)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材测试、人才培养跟踪、运动员档案管理等制度,做好选材和育才工作。配备必要的运动训练科研设施、设备和专兼职科研人员,加强训练监控、训练恢复和医疗保障工作,提高训练质量;
(七)重视运动员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教育,运动队在前一周期无市级及以上重大赛风赛纪和兴奋剂违规行为,无重大训练安全事故;
(八)各区同一项目只能申报1支区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田径、射击、击剑项目可按小项申报,集体球类项目可按男女分项申报)。区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新申报单位在前一周期,须直接或间接向市优秀运动队(一线运动队)、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输送过运动员;
(九)市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申请新增或调整高水平运动队项目须参照奥全运会、智运会等设项变化。
第八条 (申报认定时间)
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申报工作每四年开展一次。区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申报时间为市运会后一年,市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申报时间为全运会后一年。
第九条 (申报认定程序)
各级各类青少年运动队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区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申报须经过自评、申报、初审、复审、认定等环节。
1.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本市有关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认定条件细则进行自评、申报;
2.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辖区内学校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初审;区体育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体校办、社会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初审;
3.市青训中心与市科艺中心共同组织学校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复审;市青训中心组织体校办、社会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复审;
4.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认定区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
(二)市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申报须经过申报、审核、认定等环节。
1.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本市有关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认定条件细则进行申报;
2.市青训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
3.市体育行政部门认定市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
第十条 (政策保障)
各级各类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可根据运动员招收情况申请训练费、伙食费预算,并列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章 运动员数量核定与招收
第十一条 (数量核定)
各级各类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数量核定坚持总体规划、科学布局、统筹兼顾的原则。
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各项目队伍数原则上综合项目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标准年龄段组别及全运会设项情况核定。各队伍运动员核定数量原则上参照多周期项目数量情况综合核定,集体球类项目参照全国最高级青少年比赛报名确认名单人数要求核定。
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运动员数量核定根据周期考核情况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招收对象)
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招收的对象是在本市注册、在籍在读并符合该项目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招收年龄段的运动员。
第十三条 (招收条件)
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招收的运动员须同时满足比赛成绩、专项水平、文化教育和思想品德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比赛成绩:
1.奥全运项目:近3年内(含招收当年)达到规定比赛成绩:上海市青少年最高级别比赛前6名,全国青少年最高级别比赛前8名。
2.智力运动项目:近3年内(含招收当年)达到规定比赛成绩:在认定的上海市比赛个人项目(含桥牌双人项目)获得前6名;在认定的全国比赛个人项目(含桥牌双人项目)和集体项目获得前12名;在认定的国际及亚洲比赛获得前24名。
(二)身体素质和专项技术:经过一定的基础训练,在本项目上具有较大发展潜力,且达到招生当年本项目专项身体素质和技能等测试合格及以上标准;在近两年取得本市青少年最高级比赛第1名、全国青少年最高级比赛前3名及已在国家队(含少年队、青年队)集训的运动员可免测。合格标准参照本市有关青少年高水平运动员标准(二线标准)。无测试标准的运动项目由该项目运动中心或相关体育协会参照项目训练大纲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等,制订本项目青少年高水平运动员标准并报市青训中心备案,可参照执行。
(三)文化成绩:具备文化教育功能的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招收运动员按市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度各阶段招收政策执行。
(四)思想品德: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运动员守则》,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以上为最低招收条件,各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所在单位可根据运动队实际提高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特殊人才)
部分特别优秀或确有较大发展潜力,但未达到招收条件的特殊人才,经由市青训中心、市竞体中心组成的专家组综合评定后可招收。各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招收特殊人才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项目)当年招收总数的10%。
第十五条 (招收程序)
各级各类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的招收程序:
(一)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招收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须经过申报、审核、认定等环节。
1.各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根据招收条件,上报运动队招收申请;
2.市青训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
3.市体育行政部门认定当年度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招收名单。
(二)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招收须按照市体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单位、项目及运动员数量执行。
(三)招收单位应提前成立工作小组,并派专人负责,同时建立相应的公开招收制度。
(四)招收单位应收存输送单位报送的《运动员选材输送表》,以备向上一级训练单位输送时对运动员进行跟踪管理。
(五)除新批准运动队,各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当年度新招收运动员人数不得高于核定运动员数量的50%。
第十六条 (退队程序)
各级各类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的退队程序:
(一)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运动员退队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与招收工作同步开展,须经过申请、审核、备案等环节。
1.各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上报当年度运动员退队申请;
2.市青训中心对照材料审核;
3.市青训中心备案各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退队情况,并调整可招收运动员数量。
(二)青少年高水平运动员退队原因应包括但不限于:升学、伤病、输送上级训练单位等。
(三)原则上招收入队不满1年以及市级体校初三、高三学段运动员不得退队。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十七条 (评估考核安排)
各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年度考核工作;各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校办、社会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年度考核工作;市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年度考核工作由运动队所属训练单位负责。考核结果须报市青训中心备案。
市青训中心会同市科艺中心每两年对已认定的区属学校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进行中期检查;市青训中心每两年对已认定的市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区属体校办、社会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进行中期检查。
市青训中心会同市科艺中心每四年对已认定的区属学校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进行终期检查。市青训中心每四年对已认定的市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区属体校办、社会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进行终期检查。
根据终期检查结果,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每四年对区属学校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进行重新认定;市体育行政部门每四年对区属体校办、社会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进行重新认定,并对市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进行工作考核,结合本市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对项目及运动员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评估考核标准)
各级各类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的考核标准依据本市有关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认定条件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评估考核管理)
各级各类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的评估考核管理:
(一)区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年检不合格的运动队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招收运动员的运动队,取消下一周期申报资格;连续两年年检或中期检查不合格以及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运动队,取消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资格;四年周期终检不合格的运动队,取消下一周期申报资格,其原有运动员仍享受相关待遇,直至升学、输送到上一级训练单位或离开本单位不再从事训练为止。
(二)市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年检不合格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运动队限期整改;四年周期终检不合格的运动队,视情对项目及核定运动员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三)各级各类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在认定期内如出现市级及以上重大赛风赛纪和兴奋剂违规行为、训练安全事故的,将取消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认定,其原有运动员仍享受相关待遇,直至升学、输送到上一级训练单位或离开本单位不再从事训练为止。
第二十条 (单位和部门责任)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须严格按规范程序开展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申报、认定、招收等工作,严格纪律、坚持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工作相关规定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