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杨浦区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杨教规〔2023〕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12-25
- 施行日期:
- 2023-12-25
正文
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杨浦区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区各基础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为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体系,提升学生资助管理水平,探索和构建符合新形势发展的资助工作体系,进一步做好本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我区制定了《杨浦区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杨浦区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杨浦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2月25日
杨浦区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体系,提升学生资助管理水平,探索和构建符合新形势发展的资助工作体系,进一步做好本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幼儿),包括:在本区公办幼儿园、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幼儿;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在籍在读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区教育局负责管理所属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所属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要求汇总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解释与答复工作,指导学校动态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二)区财政局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经费保障,依据认定结果及时落实学生资助资金。
(三)区民政局、区残联等部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建立信息对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四)各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其构成人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依据
各校要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以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基础依据,同时考虑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作为参考依据。
五、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期开学后及时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按有关规定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申请表,同时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二)学生或监护人申请。由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如实填报。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提高认定工作的精准度和可信度。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名单,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含证明材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管理要求
(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各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应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