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黄浦区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黄民规〔2024〕1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6-17
施行日期:
2024-07-20

正文

黄浦区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黄浦区婚姻介绍服务机构诚信建设,规范黄浦区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沪府规〔2018〕13号)、《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关于本市婚姻介绍服务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0〕19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民规〔2023〕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合规经营指引>的通知》(沪民婚发〔2024〕1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民婚发〔2024〕2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黄浦区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

黄浦区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标准统一、分级分类”的原则,依法加强黄浦区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保护黄浦区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部门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提供本区婚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信息,统筹本区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标准制定、信用评价系统建设(可委托第三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本区婚介企业注册信息。

区民政局与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协商建立本区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机构责任)

本区各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区民政局开展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秉持诚实守信原则,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六条(信息内容)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处罚失信信息、信访投诉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七条(基础信息)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基础信息包括:

(一)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信息;

(二)根据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合规经营指引规定,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是否做到合法合规经营有关信息。

(三)根据婚姻介绍机构服务规范上海市婚姻介绍行业从业人员管理规范规定,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场所设施条件、人员素质运营管理、合同资料管理方面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的有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与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相关的基础信息。

第八条(处罚失信信息)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处罚失信信息包括:

(一)机构失信被执行数量信息;

(二)机构行政处罚次数信息;

(三)法定代表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次数的信息。

第九条(信访投诉信息)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信访投诉信息包括:

(一)通过市、区信访投诉受理平台等渠道受理的信访投诉数量的信息;

(二)关于信访投诉处理的满意度的信息。

第十条(其他信息)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其他信息包括:

(一)失信行为信用修复信息;

(二)婚姻介绍服务机构自主提供或授权归集的信息;

(三)其他与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归集要素)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要素包括:信息种类、信息内容、信息来源、有效期限、公开属性、共享范围、更新频次等。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评价方式)

区民政局制定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以黄浦区婚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平台归集的数据为基准,采取评价指标计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的方式,对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评价。

区民政局根据实际评价运行情况,对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十三条(有效期限)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以每条信息法定产生时间为准,基础信息、处罚失信信息、信访投诉信息和其他信息三年内的有效数据纳入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不纳入评价情形)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评价:

(一)开展婚姻介绍服务活动不满一年的;

(二)暂停或者中止服务的;

(三)其他不纳入评价的情形。

第十五条(信用等级)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机构信用评价总分值为100分,根据分值不同及直接判级情形设甲、乙、丙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下列分值区间:

甲级:80分≤评价计分≤100分;

乙级:65分≤评价计分≤79分;

丙级:评价计分<65分或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直接判级情形的。

第十六条(不评为甲级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一般不评为甲级:

)信用评价结果为丙级不满一年的;

)在服务质量日常监测、机构等级评定、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最低等级(等次)的。

第十七条(直接判级情形)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丙级:

(一)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存在可能危及征婚当事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被依法处以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存在借婚姻介绍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公民财产、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存在出售或非法提供服务对象个人信息等情形,构成犯罪的。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

区民政局每年在“黄浦民政”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本区婚姻介绍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分类监管)

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考,依法依规对不同等级的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条(甲级激励措施)

对甲级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在“双随机”检查中,随机抽查比例设置为正常抽查比例的30%;

)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乙级监管措施)

对乙级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在日常行政管理中,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二)在“双随机”检查中,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正常抽查比例的50%;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丙级惩戒措施)

对丙级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增加检查频次;

(二)在“双随机”检查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多部门联合检查,随机抽查比例设置为正常抽查比例的100%;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异议提出)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认为民政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区民政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自身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

(三)失信信息超过查询期限仍未删除的。

第二十四条(异议处理)

负责信息归集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婚姻介绍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信用修复)

对存在失信信息的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失信信息修复的规定,开展失信信息修复。

第二十六条(信息管理)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防止信息泄露。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篡改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等,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0日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