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区发布〔2023〕158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3-06-20
施行日期:
2023-07-24

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静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全面提升静安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构建更具创新力和竞争力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切实发挥引导资金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来源与规模

由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静安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使用和管理原则

引导资金使用要与静安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紧密结合,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支持重点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静安区服务业发展中重点产业和重大平台的项目建设,以创新型、国际化、高端化为导向,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支持商贸服务业、金融服务业、专业服务业、数据智能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和生命健康产业六大重点产业中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项目。

(二)支持重大产业功能平台建设。支持创建国家级、市级具有重大影响力和能够带动区域产业快速集聚发展的功能性平台项目。

(三)支持申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根据其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提供配套资金。

第六条  支持方式和额度

引导资金的支持,原则上采用“先立项、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无偿资助,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金额不超过200万。对全区服务业能级显著提升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项目申报受理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引导资金的受理工作,每年发布引导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引导资金申报的重点领域和具体要求。企业和各类组织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准备项目资金申请表以及相关附件材料,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审批程序

(一)项目评审

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和各类组织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会同区财政局和相关产业部门进行复核并形成引导资金支持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二)项目审定

经区政府批准后,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定结果,形成引导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复,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采取“财政直接拨付”方式进行拨款。

第十条  项目管理

(一)项目跟踪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产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单位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二)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竣工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

(三)项目变更

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1.企业法人及注册地发生变更;

2.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3.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4.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5.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

6.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际变化情况调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

(四)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改革委将做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决定。

1.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2.在项目建设期内注册地发生变更,导致企业不属于引导资金支持对象的;

3.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的;

4.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内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以及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继续申报本引导资金的资格等。

第十二条  信用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过去三年内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连续三年内将不再受理相关单位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如与国家和上海市的政策有重大冲突的,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政策为准。

对既适用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政策的规定,又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一律先执行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对已获得国家、上海市相关政策支持并已落实区配套资金的项目,以及区其他各产业政策、科技创新政策等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引导资金。

本办法自2023年72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