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关于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沪文旅规〔2024〕1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4-02-08
- 施行日期:
- 2024-03-08
正文
关于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财政局
联合印发《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文旅规[2024]1号
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需印发给各相关单位,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2月8日
(联系人:郭盛庆 电话:231182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本市设立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管理、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文化旅游局主要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编制年度支出计划,做好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审核、资金拨付、指导推进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文化旅游部门和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汇总和验收区属市级补助项目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五条(支持方向)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
第六条(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以下简称“项目补助费”),用于补助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宣传普及推广、后继人才培养、研修研习支出等。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以下简称“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
第七条(使用限制)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个人专著的出版,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预算管理
第八条(发布指南)
市文化旅游局根据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指南。
第九条(项目申报)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由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以及其他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单位提出申请。
(一)市属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申请项目补助费,应当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文化旅游局提出申请。区属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申请项目补助费,应当由区文化旅游部门和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向市文化旅游局提出申请。
(二)其他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项目补助费,向市文化旅游局提出申请。
(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传承人补助费,由保护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报要求)
项目补助费的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项目补助费申报材料包括工作总体目标、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计划、申请资金预算金额、支出明细。
第十一条(项目库管理)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市文化旅游局统一组织年度资金的项目申报,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将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预算备选项目库。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市文化旅游局根据市财政局预算编制整体部署,统筹规划支持重点,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年度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纳入市文化旅游局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市文化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规定拨付资金。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支出范围和项目内容安排使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管理)
项目结转结余应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使用。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绩效管理)
市文化旅游局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内控制度)
获得项目补助费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验收管理)
项目实施完毕,市级主管部门、区文化旅游部门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文化旅游局。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可视情况组织复查。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项目实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资金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接受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的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接受传承人补助费补助的传承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承活动,或者将资金用于与上述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市文化旅游局可以视其情况,作出核减、停拨资金或者追回已拨资金的处理。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市文化旅游局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的要求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参照执行)
各区文化旅游部门和财政局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3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