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非现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文件编号:
沪城管规〔2024〕1号
公布日期:
2024-03-13
施行日期:
2024-04-20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非现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市容管理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1、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2、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违法次数

首次,或者第二次

0%-10%

第三次及以上

11%-40%

违法区域

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以外区域

0%-5%

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

6%-15%

违法时间

非法定节假日

0%-2%

法定节假日

3%-5%

改正情况

按要求改正

0%-5%

未按要求改正

6%-20%

危害后果

未造成环境卫生污染

0%

造成环境卫生污染

1%-20%

 


二、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3、占用道路、广场从事机动车清洗服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禁止占用道路、广场从事机动车清洗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次数

首次,或者第二次

0%-10%

第三次及以上

11%-40%

违法区域

除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以外区域

0%-5%

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

6%-10%

违法情节

清洗服务1辆机动车

0%-2%

清洗服务2辆及以上机动车

3%-10%

改正情况

按要求改正

0%-5%

未按要求改正

6%-20%

危害后果

未造成环境卫生污染

0%

造成环境卫生污染

1%-20%

4、运输水泥、砂石、垃圾等的车辆、船舶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防止泄漏、遗撒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运输水泥、砂石、垃圾等的车辆、船舶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防止泄漏、遗撒。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次数

首次,或者第二次

0%-10%

第三次及以上

11%-40%

违法区域

除主要道路、主要河道和景观区域以外区域

0%-10%

主要道路、主要河道和景观区域

11%-20%

违法情节

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

0%-10%

产生泄露、遗撒

11%-40%

注:

1.本裁量基准罚款金额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对于违法行为4,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不超过10%的,单处警告;超过10%的,处警告并处罚款)。

2.本裁量基准所列违法行为符合《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3.本裁量基准所列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级机关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管理规定应当不予处罚,或者“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处罚裁量时应当不予处罚,或者予以减轻、从轻、从重处罚。

4.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办理涉及本裁量基准所列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案件时适用裁量基准,不再适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他有关裁量基准

5.裁量基准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