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普陀区加快贸易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 文件编号:
- 普商务规范〔2023〕3号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12-18
- 施行日期:
- 2024-01-01
正文
为加快推进普陀区贸易高质量发展,完善贸易促进政策,构建更加开放的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合作新优势,根据《上海市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20〕37号)以及《普陀区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普委办发〔2021〕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普陀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且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贸易类企业、园区与机构等主体。
二、扶持范围
1、优化进出口资质或加强自主品牌建设的主体。
2、建设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贸易类项目的主体。
3、有一定贸易规模的企业。
4、积极参与进博会等各项贸易促进活动。
三、扶持方式
1、对首次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2、对获评上海市“四个一百”(进口前一百、出口前一百、品牌前一百以及新业态前一百)的外贸企业,每个类别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3、对进、出口额亿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按照进、出口额规模,4亿元(含)以上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1亿元(含)- 4亿元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的奖励。
4、对新获评的市级外贸类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示范平台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再次获评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于新获评的市级外贸类示范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再次获评的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
5、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保费总额50%以内的比例,给予最高15万元的资助。
6、对年度商品销售总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且在区纳统范围内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
7、对经认定的进博会普陀分团内专业采购商,按照成交金额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8、对推动境外关联公司在进博会场馆内设展的境内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对参加其它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贸易促进活动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9、对进博会场内、场外配套性活动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
10、对在普陀区设立“6天+365天”交易服务平台等的,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四、使用管理
(一)区商务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区商务委等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商务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区域贡献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