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见习和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残联规〔2024〕2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24-06-20
施行日期:
2024-08-01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见习和

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鼓励残疾人通过就业见习和岗位培训提升就业能力,促进残疾人稳定、高质量就业,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现就加强残疾人就业见习和岗位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见习工作

(一)残疾人就业见习界定

残疾人就业见习是指为提升残疾青年就业能力,组织残疾青年到残疾人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的特定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准备活动。参与就业见习的残疾人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

(二)残疾人就业见习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1.年龄在16至35周岁的未就业青年;

2.本市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中职校及普通职业学校特教班)全日制毕业年级学生

3.本市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特殊中职校及普通职业学校特教班)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毕业生。

(三)残疾人就业见习期限

残疾人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且在同一见习基地仅能参加一次见习。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应在毕业前完成见习。

(四)见习基地申请和认定

1.基本要求

见习基地应能够提供残疾青年职业就业见习、岗位实操培训、定向培训等服务。

2.申请条件

申请见习基地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合法登记注册;

2)有稳定的见习场所,能够保障残疾人日常见习的安全,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3)开设的就业见习职业、工种适合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具有技术含量和通用性

4)能同时提供3个及以上见习岗位,配有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带教人员具有与见习项目(专业)相关的3年以上工作经验

3.见习基地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本单位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残疾人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1)。

4.见习基地的审核

1)受理

区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收取材料并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用人单位原因。

2)审核

区残联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残联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认定为见习基地。审核不通过的,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原因。

(五)见习基地管理

1.考核评估

区残联每年10月可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方式,对所辖范围内的见习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经审核后,由区残联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应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

2.变更管理

见习基地有新增、变更岗位等需求的,应向所属区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残疾人就业见习基地新增、变更岗位申请表》(附件2)。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实施;审核不通过的,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见习基地原因。

因生产或经营地变更而导致见习环境等发生变化的,见习基地应向迁出地的区残联提出申请,经迁出地和迁入地的区残联协商同意后予以变更。

3.整改处理

对日常跟踪管理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区残联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暂停招录学员,并在发现情形的5个工作日内,连同整改方案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1)被学员投诉经常超时加班经查属实的;

2)劳动环境恶劣、劳动强度过大的;

3)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的其他情形。

对于限期整改不力的见习基地,区残联可视情节做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经费或取消见习基地的决定。

4.注销撤销

见习基地主动申请退出的,在完成见习学员带教工作和相关补贴申请后,向相应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注销。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残联可予以撤销:

1)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就业见习运作的;

2)超过2年没有招录见习学员的;

3)评估不合格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4)采取欺诈、隐匿等手段拒不配合区残联日常管理,经区残联书面提示仍不悔改的

(六)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项目及标准

1)学员生活费。主要用于补贴学员在见习基地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时间不超过6个月。原则上每名学员每自然月出勤不少于12个工作日。重残无业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不享受学员生活费补贴。

2)见习带教费。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基地安排带教老师的费用,以及因见习带教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带教过程中开展各类活动的费用、采购学员使用的设施设备及耗材费用等)。每带教1名学员每月的见习带教费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时间不超过所带教学员生活费补贴领取时间。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带教人员带教的学员人数不得超过5人。

3)成功就业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基地录用残疾人学员后的指导费用。见习基地与见习学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可按实际留用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成功就业一次性补贴。

4)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学员统一购买综合保险,主要用于保障学员参加见习时发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的第三方损失。保险费标准参照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同步调整。

2.补贴申请及审核

见习基地应在开展见习活动前向相应区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残疾人就业见习和岗位培训计划书》(附件3,经区残联核准后,与见习学员签订《见习协议》,并在见习结束后出具考核意见。完成见习后12个月内,可向区残联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残疾人就业见习基地和岗位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

2)见习期间学员补贴发放凭证;

3)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如需申请成功就业一次性补贴);

4)劳动合同复印件(如需申请成功就业一次性补贴)

区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的,在3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见习基地提供的银行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见习基地原因。

逾期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作放弃补贴。

(七)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二、岗位培训工作

(一)岗位培训界定

岗位培训是指为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用人单位与首次就业的本市户籍残疾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在就业12个月内,安排带教人员与残疾职工签订《师徒帮带协议》且开展3个月及以上的培训和带教活动。

(二)岗位培训对象

本市户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首次就业且未享受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待遇的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带教人员每带教1名残疾职工,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6个月。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带教人员带教的残疾职工人数不得超过5人。

就业见习与建立劳动关系为同一用人单位的,岗位培训补贴与见习带教费不得同时享受。

(四)补贴申请及审核

用人单位应在开展新录用残疾职工岗位培训前向本单位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地区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残疾人就业见习和岗位培训计划书》和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经核准后予以实施。

在残疾职工完成岗位培训后12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向区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残疾人就业见习基地和岗位培训补贴申请表》和残疾职工社保缴纳证明。

区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的,在3个月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原因。

(五)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三、其他

(一)各区残联要高度重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相关监管制度。按规定做好残疾人就业见习基地的审核考察工作、用人单位的培训指导工作,做好政策宣传推广,优化服务质量,提高资金审核和拨付效率。及时汇总各见习基地新增、变更、撤销、考核评估、整改结果等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材料报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合做好见习基地数据比对工作。

(三)各区财政部门应做好相关经费的保障和落实。

(四)各区教育部门配合做好残疾人就业见习组织工作。

(五)原市、区级残疾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应进行重新认定。残疾人非遗“阳光手作”工作室、扶残涉农经济组织的相关补贴与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六)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不得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见习补贴同时享受。

(七)本通知自20248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731日。

 

 

附件:1.残疾人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2.残疾人就业见习基地新增、变更岗位申请表 

3.残疾人就业见习和岗位培训计划书

4.残疾人就业见习基地和岗位培训补贴申请表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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